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蒋***,男,汉族,户籍地*******,现住贺兰县******,持C1证,驾驶宁AB5082号轿车。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号、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C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分别于20xx年8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做出的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号、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C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是弯道,根本不具备超车条件,****不顾道路条件,高速行驶,强行超车,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2、****所驾车辆在超车时越过了路中间线,驶入申请人所在车道,并且高速行使,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使,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发现****超速驾车进入申请人行使车道时,采取了向右急打方向避让、紧急刹车等制动措施,但由于****车速过快,逆向行使,才不可避免地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被申请人两次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先后对事故责任做出不同认定,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如果****遵守交通规则,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弯道行使时不强行超车,或者超车时不越过道路中心线,则本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置****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于不顾,故意加重申请人事故责任,随意变更认定结果,程序违法,极不严肃,难以令申请人信服。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2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实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现住?县?乡杉?村?组人,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重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公交重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发生本次事故的路段是?线?县?乡?路段,是原?矿务局?矿铁道叉路口,也是乡村道路边马路市场,是农村货物集散地,道路现场十分拥挤。而?驾驶的农用运输车严重超载超速,从?往?方向行驶又是下坡路段,车的驾驶室内还挤坐着五六个小孩,在通过该马路市场路段时,不顾道路拥挤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复议申请书 1 / 3

2、?驾驶的肇事农用车并未跟申请人的车相接触,尚有3米多的距离。

3、本次事故第一次的(?公交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通过该路段时,由于该路段是马路市场,道路中间及前面行人和车辆较多,为避让行人和车辆而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措施是正当的,合法的,并不适用《事故认定书》所引用的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按顺序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规定,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只是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不构成违法,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申请人?当时是以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慢速通过马路自由市场,车上也没有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任何人上下车或者装卸货物。这一点现有多名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能够充分证明。

三、被申请人两次作出本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

…复议申请书 2 / 3

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申请人?无责。

2、在重新认定书中仅凭“群众举报”的依据重新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随意性强,程序不到位,违反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而第二份认定书制作,公安交警部门并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调查取证,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所取证据不真实,不合法,应与排除。

综上,(?公交重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确凿不充分,程序严重违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湖南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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