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密承诺函(商务合作格式)

保密承诺函

致: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即 公司,拟与贵公司就进行 商业合作,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进行的商业合作过程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函中《1.专有信息的定义》规定中相关信息属于商业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保密信息的提供及获取的前提是我公司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对贵公司严格履行保密责任。我公司同意并做出以下承诺 :

1.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承诺函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基于本次合作及交易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有关本次商业合作的全部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

2.保密义务

2.1我公司同意严格保密贵公司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我公司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或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2我公司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贵公司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专有信息。

2.3我公司保证不向贵我双方外的任何其他方透露本承诺函的任何内容以及与本次合作及交易相关的未公布信息。

2.4 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透露与贵公司进行本次合作及交易的任何信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的要求,或

者交易审批的需要,我公司必须透露的,我公司应当事先尽快通知贵公司拟进行透露及拟透露的内容,其透露内容必须经贵公司事先认可。同时,我公司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贵公司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等透露带来的不利影响。

3.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3.1我公司同意如下内容:

3.1.1贵公司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我公司用于进行本次合作、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依据,我公司不能将贵公司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3.1.2除我公司参与决策的管理人员和直接参与本次交易过程的普通员工外,我公司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将专有信息及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3.2我公司应当告知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之员工或我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遵守本保密协议的约定,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之员工和中介机构履行保密义务。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或中介机构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贵公司所透露的信息及依据本承诺函约定应予保密的其他专有信息,我公司应与泄密员工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例外情况

4.1我公司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4.1.1有书面材料证明,贵公司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已公开透露所提供的专有信息;

4.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我公司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我公司之外的他方合法公开;

5.专有信息的交回

5.1当贵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我公司交回专有信息时,我公司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我公司在交回以上有关资料前未经贵公司的允许不得采取抄写、复印、拷贝等任何方式留存专有信息。

5.2没有贵公司的书面许可,我公司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6.违约责任

6.1我公司如违约泄露贵公司向其提供的专有信息,应当按照贵公司的指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有效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6.2 我公司应当赔偿贵公司因我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等。

7.保密期限

7.1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承诺函的约定。

7.2除非贵公司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承诺函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我公司必须按照本承诺函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在所接受的专有信息被社会公知前对所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承诺函有效期限的限制。

8.其他

8.1本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8.2由本承诺函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

本承诺函自我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公 司(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 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

 

第二篇:06. 保密承诺函格式

银团贷款保密承诺函格式

保密承诺函

致:〔潜在的参加银行名称〕

鉴于:

1.我行已〔牵头行名称〕受〔借款人名称〕(以下称“借款人”)委托,就〔贷款安排描述〕(以下称“本贷款”)组织银团贷款。

2.为使贵行了解本贷款、并就是否参加本贷款银团作出决策,本行或借款人已向或将向贵行披露有关借款人、本贷款等相关事宜的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

为妥善保护保密信息,请贵行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函的要求履行对保密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1条 定义

1. 保密信息:是指贵行所获取的有关借款人〔或本项目〕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借款人基本情况〔或本项目〕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产品信息、收入预测、担保人/担保物的基本情况、〔牵头行/联合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如有)〕基本情况、我行或有关咨询机构对本贷款安排〔或本项目〕所做出的分析等任何与本贷款安排〔或本项目〕有关的信息。任何信息如作为保密信息披露的,如以书面形式披露,应注明“保密”字样,如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披露,应在披露前告知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且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但,下述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在我行或借款人向贵行披露前,贵行已合法持有的信息;

(2)已进入公共领域或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

(3)在贵行接受保密信息后,非由于贵行的原因导致该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4)贵行自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

第2条 保密义务

1. 贵行应承诺,保密信息仅用于〔〕。

2. 贵行应对保密信息妥善保密,保护的程度应不低于贵行对自己的保密信

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和审慎程度。

3. 仅贵行的下述人员可接触保密信息:〔〕。本款所列人员应与贵行承担与本保密承诺函同等的保密义务,且如该等人员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贵行应与该等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 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对本项目银团贷款审查目的之外使用保密资料。

5. 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对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复制。

6. 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保密承诺函的存在或本保密承诺函的任何内容。

7. 如基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或政府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时,贵行应当事先尽快通知我行或借款人,并且,贵行应尽最大的努力防止或限制其他未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因此而泄露。

第3条 保密信息的交回

1. 一旦我行要求,贵行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

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等保密信息的全部载体。

2. 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擅自处置记录或保存保密信息的

任何载体。

第4条 赔偿责任

如贵行违反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承诺,贵行应赔偿我行以及借款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

第5条 保密期限

贵行在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保密期限应自贵行本承诺函上签署确认之日起至〔〕止。

第6条 适用法律

本保密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如贵行同意本保密承诺函的各项内容并愿意承担保密责任,请贵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本承诺函后附确认区域签字并加盖公章,本承诺函自贵行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贵行发生效力。

顺颂商祺!

〔牵头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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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已阅知上述内容并承诺承担本函所述各项保密责任。

承诺人:〔贷款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