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南阳市监察局(20xx)宛监建字第8号监察建议书的意见

关于落实南阳市监察局(2011)宛监建字

第8号监察建议书的意见

按照南阳市监察局(2011)宛监建第8号监察建议书《关于对镇平县“两费一金”征缴和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结合镇平县实际,就具体落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确保30日内完成征缴及责任追究工作。

一、欠费“两费一金”问题。由县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人防、房管、建设、电业、公安、法院进行集中统一追缴。区分类别,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责令停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宣传教育、督促协调仍不按要求缴纳的,由县政府责成国土、规划、人防、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严格执法,采取责令停工、暂停办理各类手续等综合执法措施,直至交齐所有欠款。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开工,并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2、冻结银行账户。对拒不配合按时缴纳的,由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或者从银行账户上予以划拨,同时按照欠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追加利息。

3、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经采取行政措施或法律措施仍不按规定时限缴纳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部分开发的出让土地,实行分割收回,收回部分进行重新拍卖。

4、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拖欠土地出让金且不按期动工 1

建设的,除追缴欠款外,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闲置费。

5、公开曝光。在追缴工作过程中,对不主动配合、诚信缺失的业主单位,在镇平电视台进行公开曝光。

6、列入黑名单。对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协议且欠款出让金的,由县国土局将其列入黑名单,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全县土地交易市场,取消其参加县域土地竞买资格。黑名单送达纪检监察、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存档备案,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7、对欠款“两费一金”或手续不齐正在施工的项目停水、停电。

8、依法追缴。对无正当理由拖欠不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违法占地、违规超建、未批先建问题。由县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处理到位,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不需要拆除的依法处罚,足额征缴国家相关费金后,按规定完善手续。

三、职能部门划分职责和责任追究问题。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人防等部门在“两费一金”收缴过程中,按照监察建议书要求将任务分解到人,明确分包领导,并将分包领导和分包人员名单于20xx年11月19日前报市治公办备 2

案。在项目审批监管工作中,未能依法审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将进行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监察建议书列出的具体问题进行整改,对按期整改到位的,可减轻处分或不予追究;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提出具体的责任对象,以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四、违规出台文件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在30日内予以纠正。

五、执行监察建议书的问题。按照检察建议书规定,收缴的资金必须统一上缴至市治工办专项账户。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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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加强劳动监察的建议

关于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用工监管的建议

编号:

代表姓名:

如皋市代表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从目前中国社会实际的劳动市场现状来看,绝大多数的私有公司或企业都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国内私营企业内就业的有相当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没有得到或完全得到法律赋予的多项权力。比如说:法定的劳动时间、加班费、法定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等。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显示,截至20xx年x月底,私营企业数量突破千万家,占企业总数的近80%。现在中国的民营企业吸纳了90%以上的劳动者就业,已经成为中国劳动者就业的一个主渠道。

而据了解,江北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一天,加班费却是与平时同酬,为1:1,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一方面为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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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一般情况工人只有忍受长时间的劳动而不去投诉,这就造成了工人身心疲惫,劳动力长期受私营企业主剥削的局面;由于工人工作时间长,在家陪孩子时间就很少,也造成了他们的子女一些心理、行为、习惯等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劳动监管机构或部门对私有企业缺乏监管和执法力度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的劳动监管机构或部门,对于私有企业的管理基本上是放任自流。只要是私有公司或企业的劳动者没有自发举报或投诉,大多数劳动监管机构或部门就基本上不管不问。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助长了私有企业不能或不完全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因此,我建议市劳动监管机构及政府,能够从下面几方面加强管理:

1.对于所属区域内的私有公司或企业进行统计、登记、普查和立案工作。

2.建立长期检查、长务处理的机制。变被动地等人上门来监管处理为主动地出门检查、监管和处理。

3.建立有效地检举、投诉奖励的激励机制。对于敢于检举违法公司或企业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4.加大对于违法公司或企业的惩罚和打击的力度,提高违法处罚成本。

5.提高私营公司或企业的准入门坎。如果一个公司或企业只是完全的个体经营(没有雇工),则可以独立成立。但如果要成立有雇工的公司或企业,必须先将用工制度制定完善,并且由相关部门备案。相关部门负有长期监管的义务。

6.对于各区域劳动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监管工作和处理案件,各上级监督机构或部门要经常监督审查。对于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理结果不能结案的人员和部门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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