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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编号: ______

甲方 (单位):

乙方 (个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 月__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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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九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

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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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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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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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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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机关(盖章) 鉴证员(盖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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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合同书 范本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甲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应当赔偿甲方合同期内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 十、竞业限制

第二十九条 定立保密协议的甲乙双方,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协议,造成损失的,应发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三、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割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书

名称:台州市黄岩太湖山庄农家乐有限公司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邱家村

姓名: 性别: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编号:

台州市黄岩太湖山庄农家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起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四条 乙方个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 乙方个同意甲方安排的 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实行第 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不含用餐时间),每周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应当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符。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上每天八小时(不含用餐时间),因甲方经营的特殊性,工作时因工作内容连续性要求,需要乙方延时加班的,应当延时加班。甲方应当安排择日补休或补贴。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因甲方经营的特殊性,可要求员工在法定假日及公休日到岗加班,乙方应支持和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有义务积极接受甲方安排的教育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十条 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的违规指挥,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一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月工资。月工资由以下部分组成:基本工资、 。全勤月工资不低于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基本工资为 元。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以本地区劳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为基准。

(二)计时工资。按本地区劳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如本地区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延。遇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应当提前支付。

六、社会表现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享受婚假三天、直系亲属丧假三天。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顺产五天 ,难产十天。以上事假均计发基本资。乙方为婚外孕的不享受产假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离社会保险手续。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甲方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公示或向乙方告知。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乙方因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清工资但不予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不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分配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乙方因违法而被国家机关拘留、劳教、判刑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以偿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短期不能恢复的;

2.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双方就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 因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多余职工无法安排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裁员)。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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