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函

索赔函

TO:福建****有限公司

20##年6月29日,我公司收到贵公司2000公斤物料编号为B16.7.1208513J的塑粉,经实际使用证明,该批次粉末无流平,有表面起桔皮现象。我公司多次与贵司联系沟通,贵司均未给出实际有效处理方案,余下不良品至今仍滞留我司仓库,现书面正式通知贵司3日内(即9月10日前)将不良品(1140公斤)运回,否则出现物料数量缺失等一切问题皆由贵司承担!

此次事件,由于贵司在接到不良通知后没有拿出有效处理措施,至使我公司烤漆、总装生产线停线、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费用和损失:

生产线停产损失:

延期交货损失: 


以上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请贵公司于7日内(即9月14日前)支付上述赔偿金额,或贵公司发书面公函我司,全部赔偿金额从贵司货款中扣除。7日后如果贵公司不支付赔偿金,我公司将自行从贵司货款中扣除,全部责任由贵司承担。

顺祝商祺!
 
                                                                  *********有限公司

20##年9月7日

 

第二篇:索赔回复函

索赔回复函:

以下属54#、55#楼在建桩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发生的四项单项索赔,同时处理则可以定义为一揽子索赔,甲乙双方应以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承包单位提出索赔:

1、 土方开挖未提供详细管网分布图,造成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区域内不能采取积极有效保护措施或无作业面致使停工。

2、 增加人防工程承包商已在进行桩基础工程量70%(8.25)后接到通知,至9月10日完成自搅拌砼浇灌后停止大面施工;后留两个班组(4人)于54#挖桩至10月14日下午完成商品砼浇灌,后期停工至11月5日下午铺路、着手土方外运。即大面停工时间段为9月10日至10月13日,10月15至11月4日。

以上事实客观存在,笔者认为承包商可提出工期索赔及合理适当的管理、器械租货投入费用索赔。

业主提出反索赔:

1、 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质量行为造成桩成品砼标号等级降低,带来设计变更及工期滞后。

2、 开工后承包商不依据甲乙双方订立合同、不服从管理及时报送方案、进度计划、质量报表、测量成果及办理开工报告等,造成管理混乱。

以上业主亦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笔者认为承包商应对以上事项作出必要解释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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