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男,195#年#月#日出生,汉族,武钢工人, 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号,

被答辩人:张##,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张##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所述事实”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 实际上,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19xx年夏天就相识并恋爱,在19xx年就开始同居,双方相处期间,被答辩人从未说过自己有过结婚经历。直到20xx年,答辩人才得知被答辩人已经结婚,但是被答辩人宣称自己已经怀孕,是答辩人的孩子,并承诺一定会离婚,再同答辩人登记结婚。答辩人完全相信被答辩人的说辞,又念及被答辩人腹中骨肉,就选择了原谅被答辩人,并期待同被答辩人结婚生活。在20xx年4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可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的说法,完全不符合该事实。如果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事实就是答辩人蒙受了被答辩人的感情欺骗长达十一年之久。很显然,被答辩人一直在欺骗答辩人,在这段婚姻中,被答辩人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答辩人没有如实阐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存在隐藏、企图侵占答辩人财产的行为。

答辩人早在20xx年,即同意和被答辩人结婚之时,就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出资74000元,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门面房一套。该套房屋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结婚之后,办理了房产证,户主登记为被答辩人,答辩人依法有权要求对此套门面房进行分割,可是被答辩人却丝毫没有提及此处门面房,很明显企图侵占答辩人的财产份额。

关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屋,实际上是由答辩人的姐姐出资30000元,妹妹出资30000元,剩余购房款全部由答辩人的母亲出资购买所得。答辩人的母亲去世之后,房产证过户到答辩人名下。根据答辩人和姐姐妹妹的约定,继承所得房屋的相应份额每人三分之一,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离婚,被答辩人无权要求分割此处房屋。换言之,该处房屋应该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无权要求分割。

关于武汉市江夏区#####号房屋,是答辩人和前妻离婚之时,利用前妻给的8万元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由答辩人按期偿还银行按揭的,该套房屋与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要求分割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更有甚者,被答辩人还故意隐瞒在20xx年从答辩人处获得售房款22万元(包含答辩人的住房公积金4万多元)的事实。答辩人在20xx年购买了武汉市江夏区#####房屋一套,在20xx年答辩人又以22万元的价格转让了。答辩人由

此获得的售房款22万元,全部给了被答辩人,并存入了被答辩人“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可是,对此款项的来龙去脉,被答辩人也同样没有提及。

基于上述事实,被答辩人完全没有尊重事实,没有如实阐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企图将本应该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侵占答辩人合法财产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答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过错,并企图侵占答辩人的财产,依法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之后,一直与其前夫有来往,存在明显过错,对答辩人不忠诚。首先,欺骗答辩人怀有其骨肉,让答辩人出资74000元购买武汉市洪山区########门面房一套,并过户到被答辩人名下,现在提出离婚诉讼又毫不提及。之后,又企图侵占属于答辩人的个人房产,还从答辩人处拿走22万元售房款。

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并没有稳定的工作,现在的所有财产或者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或者都是由答辩人个人创造所得。现在,针对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答辩人个人财产的行为,依法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法庭慎重考虑并依法采纳。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离婚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XX。

被答辩人:XX,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并于XX年X月XX日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姻关系存续近X年,已建立深厚的感情。被答辩人称双方性格不合、矛盾重重、感情薄弱与事实严重不符。自相识至今,答辩人一直任劳任怨,为被答辩人及家庭付出了全部心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及家人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的生活已经完全融合在一起,感情没有破裂。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居未满两年。

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XX年X月X日开始离家在外面租房居住,还偶尔回来,目前双方客观上确未处于持续分居的状态,不符合法定分居两年准予离婚的条件。

3、答辩人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但分居时间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一心一意,并且无任何生活上的恶习,专心致志的为了这个家庭,虽然没有给被答辩人创造她想要的物质生活,但已经将自己的全部倾囊而出。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答辩人的现住房是答辩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因此,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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