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之意见

意见

1.概述

意见是党政机关或个人对某项事业或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而使用的一种公文,它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不论哪个领域或哪个部门以及个人要提出或陈述建议与设想,都可以使用。

作为一种公文文体的意见,与一般会议上或公开场合个人发表的口头言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它的思考对象属于现实工作中重大的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要有可行性的充分论证。它既可以是由个人向机关提出的,也可以是党政机关向上级或平行机关提出的。

2.写作要点

意见通常由标题、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构成:

(1)标题

意见的标题可以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意见)三部分组成,也可以简略为事由和文种类别两部分。

(2)正文

意见的正文,如属下级机关或个人向上级党政机关提出的,一般要先写出受文机关,再分段呈示意见或建议。在陈述意见具体内容时,先写明意义和目的,再作分述。

(3)签署意见法定作者、日期

通常应放在正文之后的右下方。但有的也放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

意见最重要的是讲究建设性与可行性。陈词滥调不能用来写作意见,但意见又必须切实可行,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实在具体。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可靠的论证是意见写作的基本要求。

范例一

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的意见

(国土1997(法)字第153号 19xx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四、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七、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八、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它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九、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此之前发布的规章以及对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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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二

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

(文化部文布发27号 19xx年4月23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现对在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时,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盒(张)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张),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违法经营者,吊销其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100盒(张)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放映;连续两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取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在两年内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除吊销许可证外)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年审换证时不予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五、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查证制度,对于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实施登记备案。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时,应对申请人的情况问询和查证,如发现有两年内被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记录的,对其申请不予批准。

六、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被依法吊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再受理上述有关人员参与从事各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

范例

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

(19××年8月18日)

计委起草的文件提出了相当多的问题。需要有这样一个文件。毛泽东同志历来主张要有章程。有章程才能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过去的工业七十条,基本上是好的,是修改的问题,不是要废除。文件修改后,可以先拿出来讨论。现在,我对工业发展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确立以农业为基础、为农业服务的思想

工业支援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是工业的重大任务。工业区、工业城市要带动附近农村,帮助农村发展小型工业,搞好农业生产,并且把这一点纳入自己的计划。许多三线的工厂,分散在农村,也应当帮助附近的社队搞好农业生产。一个大厂就可以带动周围一片。这样还有一个好处,附近的群众就会爱护工厂,不去厂里随便拿东西。农业现代化不单单是机械化,还包括应用和发展科学技术等。城市可以帮助农村搞一些机械化的养鸡场,养猪场,这一方面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能改善城市的副食品供应。要是工人没有菜吃,没有肉吃,工业怎么能搞得好?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反过来又支援工业,这是个加强工农联盟的问题。我给四川的同志写过信,告诉他们工业越发展,越要把农业放在第一位。

二、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扩大进出口

我国很重视引进国外的新技术、新设备。把他们的产品拆开一看,好多零部件也是别的国家制造的。……总之,要争取多出口一点东西,换点高、精、实的技术和设备回来,加速工业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加强企业的科学研究工作

这是多快好省地发展工业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工业的发展,企业的科技人员数量应当越来越多,在全部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应当越来越大。……

四、整顿企业管理秩序 (略)

五、抓好产品质量 (略)

六、恢复和健全规章制度 (略)

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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