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检查。

(3)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 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 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 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 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 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 全生产责任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详见机构表)

4、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 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 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 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予以排除。

10、 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11、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含厂内机动车)的员工,需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和考试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该项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四、 工程、设备仪器

1、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 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

技术要求。

4、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 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 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起重设备、电梯的安全

1、 签订起重设备、电梯订货、安装、维护保养合同时,须遵照区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新购的起重设备、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起重设备、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 起重设备、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设备、电梯使用合格证。

4、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起重设备、电梯移交时,除应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部门有关起重设备、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5、 负责管理起重设备、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起重设备、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带病隐患运行。

6、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起重设备、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7、 起重设备、电梯管理部门须将起重设备、电梯和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件副本报公司安全办备案。

8、 起重设备、电梯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要严格执行,更不能超负荷运转。

六、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 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七、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 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 立即向单位主管理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

(3) 开展事故调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单位进行调查,于15-30天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 对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和处理。

(6) 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6、 对于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 不执行有关制度规章、条例、规程自行其是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无力的。

(3) 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 廷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 擅动用“危险禁运”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

 

第二篇: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和外协、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三条 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安全办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成员主要由各部门、车间人员组成。生产技术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享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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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第九条 安全办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小组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车间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第十条 公司安全办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引用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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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并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

4、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办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3、提出保证安全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经安委会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6、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配合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9、实施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各部门、车间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对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外协、外包施工队伍在公司内的施工场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外协、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工作;

10、参与公司在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11、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2、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车间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 4

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3、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办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

6、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安全办组织的特种作业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负责对特种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7、配合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办。

8、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办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配合安全办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备案。

10、确保本部门生产作业管理、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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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部门、科室、车间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或安全办。

3、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督促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办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部门经理和安全办报告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

6、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配合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8、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9、配合安全办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备案。

10、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 6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公司应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的适宜性。安全办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办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经营部门对各部门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 7

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各部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并由经营部和生产技术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各部门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公司领导和部门等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详见《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第三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 8

程序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员工在上述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从事特殊职务工作的员工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按照《公司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1、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员工从事岗位工作应具备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办,或公司领导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接受特种作业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工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9

第三十九条 工会对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工会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要求公司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会具有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四十一条 安委会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办、公司办公室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10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七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四十八条 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四十九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五十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办汇总并存档。

第六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委会、安全办、安全组的监督检查人员(简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制度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各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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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十七条 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章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公司领导、工会主席、安委会全体成员,公司各部门、科室、车间的负责人,公司聘用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全办负责,并依托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委会、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条 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安委会和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公司和员工应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 12

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具体岗位或工种的安全生产要求按公司《各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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