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xx年6月23日到20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20xx年5月到20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第二篇:答 辩 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与XX进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xx年11月8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房屋承建协议,答辩人将厂内厨房、厕所、保管室交由原告承建。协议约定,工期由截至20xx年2月15日结束,乙方中途停工,超期1个月甲方不付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首先迟迟不开工,直至12月经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才开工,开工半月后,原告不慎摔伤,就一直没有施工,由于答辩人急需使用该建设工程的房屋,在答辩方支付原告当时工程量工程款2000元后,20xx年3月原告明确向答辩方管理人员XXX表示自己不能继续将工程干完。由答辩人自己找人施工,后来,原告找XXX、XXX、XXX将工程施工完毕。

二、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承建协议》载明,原告于20xx年11月8日与答辩人签订协议,协议的最终履行期限为2009

年2月15日结束,不论以那一个时间起算,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即便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起诉。

三、根据原告与答辩人的协议约定,原告停工超过一个月,答辩人就不支付原告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从20xx年12月起因受伤一直未施工,停工长达3个多月,答辩人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并征得原告同意重新找人施工的情况下,才请XXX、XX、XXX才施工。按协议约定,原告已构成违约,答辩人同样不应再支付原告劳务费。

四、原告施工时间不长,工程不多,并且双方终止协议时,答辩人管理人XXX与原告多次联系,原告表明,工程自己已决定不做,并只要已收取的2000元的工程款,现原告反悔,有悖诚信,其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由于原告违反协议,按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再支付原告劳务款。加之是原告同意终止协议,并表明只要已收取的2000元劳务款。故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弘扬社会诚信为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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