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专业律师起草)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X劳人仲案字〔2013〕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XXXXXXXX(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诉称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19日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答辩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请求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共计66000元。(1000×12×5.5年)

答辩意见:20xx年10月,申请人到答辩人处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1000元,期满后双方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11月,答辩人提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表示签订合同意味上保险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费用,今后发放的工资会减少,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暂时不需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8月答辩人与长期工作的营业员和管理人员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有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吕引梅当时是店长,答辩人要求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拒绝。后答辩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都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如今,申请人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答辩人不得不严重质疑申请人当时拒绝签

订劳动合同的动机。

二、申请人请求答辩人补缴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

答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于20xx年11月提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但申请人表示缴纳社会保险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费用,今后发放的工资会减少,由于自身经济困难,不需办理社会保险。后答辩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申请人所述请求与事实不符。

三、被申请人诉称答辩人单方面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500元。

答辩意见:20xx年10月以来,申请人曾多次没有任何理由,就擅自离岗旷工数星期。最近一次申请人无故旷工长达40多天,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称答辩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毫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工作期间节假日加班费用:3900元。(40×6×300%×5.5年)

答辩意见:一直以来,答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每月安排职工休息,而且会根据职工岗位的不同、按照当地工资标准给职工发放加班费。申请人自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加班工资,答辩人均已全额发放,故不存在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的事实。由于申请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已经领取了自己的加班工资,且在领取时并未对加班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故对申请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与事实不符。

一直以来,答辩人关心申请人,在申请人遇到困难的时候,答辩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帮助。如今申请人的做法,实在令答辩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鉴于申请人的所作所为,给答辩人声誉造成了影响,经济上带来了损失,答辩人将另案对申请人提起诉讼,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X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京朝劳仲字 [2011 ] 第 00685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斯伊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 申请人所属与事实不符:

a) 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9日向申请人独家代理的厂商GEISS AG 发邮件替客户询价,并声称不要告诉申请人。

答辩:事实上,直接向制造商询价属于正常工作,是本人作为部门经理的责任与义务,为了这个项目,本人曾于20xx年8月25日经过斯伊利公司的批准,拜访过该客户,出差报销单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就是说伊利斯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个项目的存在,根本不存在隐瞒的问题。至于不要告诉申请人,更是无稽之谈,原文是

,中文意思是:请不要将答复的副本给

伊利斯(illies),其一,illies并非申请人,其二,所要求的限制仅仅是答复的副本和/或复制。

同时,此事发生在公司通知我离职之后,如何处理离职的后续事宜并没有任何说法,要求制造商不复制,既是要维系项目的正常运行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麻烦,这正是在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b) 申请人声称:2009 年10 月14 日被申请人又向GEISSAG 发邮件替另一客户询价,同时声称交易合同将由GEISS AG与客户直接签订。

申请人为GEISS AG 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根据双方签订的《独家经销协议》,GEISS AG 不能向客户直销产品,须通过申请人代理销售。

被申请人在明知上述约定的情况下,背着申请人向GEISSAG 发出"私下交易"的邀请。被申请人不顾并损害申请人的商业利益,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同时违反了申请人的规章制度。

答辩:10月14日的邮件,仅仅是转发了用户的邮件,要求GEISS澄清相关事宜,并非询价;制造商与用户直接签署合同,申请人收取佣金,这是通常的做法,通知Geiss用户要直接签合同,仅仅是转达了用户的意思,该用户认为,illes的服务非常差,不愿意与illies发生直接业务联系。斯伊利公司从来就没有规定所有必须通过申请人签署合同,申请人应举证说明公司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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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被申请人所知,Geiss曾多次在中国直接销售其产品,包括整机和配件,比如武汉东风伟世通公司在20xx年采购的CNC设备,用户与制造商直接签订合同,illies同样得到了相应的利益,这种做法也是日常操作过程中的通常做法。实施说明,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私下交易”,更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

请申请人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GEISS AG 不能向客户直销产品,须通过申请人代理销售”。

2> 申请人引用劳动合同的条款无事实根据:

a) 申请人声称:根据《劳动合同》第3.4 (4)条"乙方玩忽职守、贪污、盗窃、弄虚作假、

欺骗、欺诈等"及第3.4(1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5.3 条和第15.4条规定的诚信义务的",(第15.4条"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的原则。因此乙方保证,不会做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

b) 斯伊利声称:根据《劳动合同》第10.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4条规定的,

甲方可与乙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员工手册》第3.1(2) 条"员工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第3.2条"商业道德和商业行为"条款,申请人在商业活动中应遵纪守法、诚意坦率。

答辩:实施说明,本人行为均不构成《劳动合同》3.4条规定的“玩忽职守、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行为;15.3条所说诚信,系指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信息,与本案无关;15.4条的诚信并没有特别指出诚信的内容,况且该章节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和同签署过程的问题,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即使可以解除合同,也不是不支付合同补偿金的理由;

3> 申请人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当:

a) 斯伊利声称:鉴于被申请人欺骗公司、不诚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行为,申请人有权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但申请人在签署该《协议书》时并不知晓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纪行为,该《协议书》是在申请人误以为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违纪行为的错误前提下签署的。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存在危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理应被辞退。

答辩:斯伊利所指的“欺骗”均发生在斯伊利公司通知本人离开公司,且不允许本人上班的期间内,其一,该公司剥夺了本人的劳动权利,其二,直到本人申诉之劳动仲裁之前,斯伊利公司都不能给出辞退本人的理由,这件事情也被本人多次追问,斯伊利曾经说,这个才是给与合同补偿金的理由。斯伊利所言“申请人在签署该《协议书》时并不知晓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纪行为”也就佐正了这一点,如果没有辞退,也就不存在留有争议的事情,也就更不存在后面的所谓“违纪”,同时本人的行为并未危害斯伊利的任何利益,更没有给斯伊利造成重大损失;

4> >>>>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2、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 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 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3、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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