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经典范本

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项目一特征:一个地级市的多层小区,总建筑面积6万左右,取费仅有总造价的0.4%。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四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及安全控制)、两管、一协调”的工作内容对本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

2、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并不得擅自变更人员,总监及总监代表如需更换必须提前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保证新进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同时须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更换。

4、对于委托人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给与更换。

5、监理人应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廉洁性,不允许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委托人除勒令监理人立即更换违纪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委托人要求并鼓励监理人积极对本工程提出合理化降造措施,如因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使本工程造价降低,经委托人确认,将按照工程费用节省额的10%对监理人进行奖励。

7、监理人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8、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不得上报委托人。

9、对于监理人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下达。

10、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项目二特征:省会城市工程,三层26层高层,总建筑面积5万左右。监理

费44万元,8.8元/㎡;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适用法规: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

3、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监理依据:1、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监理工作内容:1、质量控制;2、进度控制;3、投资控制;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第三条 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 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 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 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六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提供办公用房及桌椅,资料柜1个,电话1部,电话费用每月限额报销150元。

第七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0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监理人因失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履行,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监理方应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委托人与监理人共同协商确定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肆拾肆万元(¥ 440000 );

2、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监理方应向委托人支付伍万元(¥5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

3、支付办法:

?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

? 出±0.000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 主体15层施工完毕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 主体结顶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

? 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委托人认可后,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 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监理方伍万元(¥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 ? 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7日内,委托人向监理方支付4.4万元;

? 剩余2.2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均以转账方式支付,付款前监理方应向委托人提供合法#5@p。 第十一条 附加工作报酬的计取:

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延期在4个月以内,不计取任何附加工作报酬,超过4个月的,按照超过部分的月数,按照实际工作人员计取附加工作报酬,每个人的计取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4000元/月,监理工程师3000元/月,监理员1500元/月。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1、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委托人节约资金时,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奖励,奖励金额按节约资金的10%计算;

2、在监理人管理下,如本工程按照约定工期保质保量的完成主体结顶,委托人给予监理人项目部总计五千元的奖励;如本工程按照约定工期保质保量的完成竣工验收,委托人给予监理人项目部总计五千元的奖励。

3、如果本工程达到省优标准,委托人将给予监理人不低于总监理费用5%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协议条款

1、监理人派驻工地的人员详见后附表,委托人按该人员名单进行现场管理。

2、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必须签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接到委托人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总监代表不低于6个工作日,其他监理人员应以委托人认可的监理方阶段人员配备计划(监理人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

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监理人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休息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委托人常驻代表同意)。

3、每阶段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总监不得同时监理二个以上(含二个)的工程项目。

4、委托人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按照委托人工程部现场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出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夜班脱岗缺勤的每次罚款500元。

5、监理人委派的人员应当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工作制度,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6、总监及总监代表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7、委托人每次抽查监理人的资料必须完整,如发现缺项的,每次罚款200元。

8、监理方在监理期间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监理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总监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9、委托人有权更换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监理人员,且监理方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且新工作人员应同时到岗,如监理人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10、如委托人发现并证实监理人人员对施工单位有“吃、拿、卡、要”等行为,可责令监理人更换涉及人员,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作为违约金。

11、标准条件中第八条不适用于本合同。

12、监理人在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中应对其所派遣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且相关的保险费用由监理人交纳。

13、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针对重大违约行为守约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2)违约金不足损失的应当补足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对第三人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处理争议的交通通讯人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3)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及时、不齐全完备,委托人有权自行扣履约保证金作为监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违约金。

14、未经加盖委托人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委托人无约束力。

15、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适用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明示做出,本条款之前的任何默认条款均告作废。

16、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送达,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17、如果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监理方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客观原因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委托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监理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8、委托人相关指示及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对于监理方提交的要求业主做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答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9、委托人更换现场的常驻代表及专业工程师,应书面通知监理方。

 

第二篇: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监理)

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2014 年 3 月 28 日在蚌埠五和医院有限公司签订 甲方:蚌埠五和医院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宏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丙方: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丙方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甲方之关联单位)与乙方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签署了合同号为(13-008 )的 蚌埠五和医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在甲方依法设立后,该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实际履行。为此,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 蚌埠五和医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的主体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1. 三方同意,自 20xx年 3月 28日起, 蚌埠五和医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 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由 蚌埠五和医院有限公司 享有和承担,丙方不再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2. 本补充协议作为 蚌埠五和医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的补充协议,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