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业务申请书

                漯河市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申请书

客户号:                                              申请日期:

备注: 《申请表》中注明*的栏位为选填项,如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短信通知服务,“手机号码”栏为必填项。

           

1、漯河市商业银行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客户服务。

2、客户自愿在漯河市商业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漯河市商业银行规章制度。

3、为了客户的存款安全,在开立银行账户是,请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向银行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实名开户;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请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存折|单)和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的设置不应过于简单,存款凭证和交易密码一旦被他人窃取并支取存款,由客户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

5、办理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交易密码。

6、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借记卡(或含折)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支票账户视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只具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结算账户具有转账、汇兑、代发工资、代扣款、投资支付等结算功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您的身份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银行更新。

8、储蓄存单、存折未经签发银行核押,不得出质。

9、存折、存单等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应尽快向银行申请挂失,若存款在挂失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银行不承担责任。

10、办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和存款挂失业务时,须向银行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支取和存款挂失手续的,还须出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密码挂失原则上不允许代办。

11、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内余额为零的个人银行账户,不需另得通知,银行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银行向客户付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属于该条所述“收付活动”。

12、客户应定期补登存折或及时通过柜台、自助设备等方式对账户交易进行对账,如有异议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如客户在交易发生日起三个月内(以自然日记)未对账户信息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信息核对无误。发生未登折业务时,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银行记账为准,同时银行将定期对未做补登存折的交易记录作并笔处理,如需查询被并笔的记录,请账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存折至开户行柜台办理。

13、各项收费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银行有权按价格表收取或自动扣划服务费。如客户未按时支付或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银行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14、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以适宜的方式对外公告。公告期满后,客户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15、因通讯异常、不可抗力因素或客户本人原因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漯河市商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漯河市商业银行

乙方: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规定之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2、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乙方的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它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到期前,谢正式身份证到甲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百年更手续。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开立个人账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乙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好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甲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乙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那个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甲方根据签章为乙方办理业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乙方应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喜爱那个甲方提出,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小卡时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或其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

第九条  乙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甲方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有双方尖子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篇:个人业务办理申请表

注:1、带“*”为必填项,不涉及客户名称变更的在“原客户名称”处填写客户名称;

2、基本信息变更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银行帐户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请随同

此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

    3、除其他事项外的业务办理审批处可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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