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港货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合作备忘录

船港货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合作备忘录

(适用于码头公司)

甲方:

乙方:太仓海事局

为保障船港货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顺利推行,提高船舶、码头营运效率和海事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太仓港安全和谐发展,甲方和乙方就船港货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使用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协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自愿使用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成立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平台试运行工作,切实改变经营理念,努力提升码头责任主体及港口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平台运行工作;

(二)督促相关船舶、货主或其代理人及时正确使用平台,并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有效;

(三)将平台使用纳入到公司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中,指定具体实施部门,明确责任人和联络人,做到责任、保障到位,确保运行工作顺利进行;

(四)及时确认船期的相关信息,根据船舶实际靠泊情况及时修改船舶的动态(包括预靠离泊,实际靠离泊,待离港);

(五)严格落实《港口建设费征管规程》要求,在得到

海事部门确认船载货物申报及相关规费缴纳信息后,进行装货作业或提离库区,作业完毕后及时将货物清洁数据反馈给海事部门;

(六)在船舶(内贸船)靠泊后第一时间将船舶运单、清单予以确认收存,对于出港船舶(内贸船),确认实际装货品种、货物量后,在平台实行远程端打印船舶运单、清单,加盖(粘贴)相关印章或凭证,以便下一港核查;

(七)为确保平台运行阶段船舶及载运货物信息全面覆盖,对无代理的船舶或货主委托后,码头方可以作为受委托方代为进行船载货物或船舶动态信息的申报;

(八)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或纸质台账,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开展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规费核查等工作;

(九)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码头应及时与海事部门或信息中心联系,确实无法短时间内解决的技术问题,待海事确认同意后进行作业,并将船舶动态及货物信息进行备案。

(十)践行码头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机制,落实“诚信船舶”管理,强化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控制船舶装载量,建立完善恶劣天气的预报预警预控机制。

二、乙方应全面组织领导平台运行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对太仓辖区各码头在码头信息申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免费提供平台操作手册;

(二)收集甲方对平台使用中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研讨

分析,向平台技术开发方进行反馈,负责跟踪平台的改进完善工作;

(三)在平台正式运行前,向辖区各码头公司通报平台注册用户名单、已签订规费定期结算协议的用户名单;

(四)督促甲方及时确认船舶动态信息、货物装卸信息,反馈货物清洁信息,每周一、五收集码头公司收存的进港船舶(内贸船)运单、清单;

(五)对于诚信使用平台的码头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海事监管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进出该码头的船舶可办理定期签证或合并办理进出港船舶签证手续;优先安排对超大型船舶靠离泊码头作业的备查;适度减少现场海事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协助码头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管理,建立码头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机制;

(六)对于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平台操作流程及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取消相关优惠措施;

(七)除法定或水上交通安全需要公开的信息外,不得随意对外提供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船港货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合作备忘录

(适用于船舶、货主或其代理人)

甲方:

乙方:太仓海事局

为保障船港货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顺利推行,提高船舶、码头营运效率和海事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太仓港安全和谐发展,甲方和乙方就船港货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使用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协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自愿使用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高度重视平台运行使用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使用平台进行船舶、货物申报和货物核销申请;

(二)制定具体的平台申报工作措施,纳入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平台运行使用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平台申报人员管理,做好申报人员内部培训工作,确保申报人员熟练掌握平台申报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船舶备案、建立船期信息,及时录入进出港船舶动态信息、货物信息、提交货物核销申请;注意避免申报过程中的人为错误,提高船货信息申报质量;

(四)与太仓海事局签订船舶港务费(或油污基金、港口建设费)等规费期结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主动缴纳国家规

费;

(五)督促船舶按章航行、停泊、作业,确保危险货物正确积载、隔离;

(六)负责收集本单位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相关建议反馈太仓海事局。

二、乙方应全面组织领导平台运行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对太仓辖区船公司、船舶代理和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船舶、货物及港口信息申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收集甲方对平台使用中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研讨分析,向平台技术开发方进行反馈,负责跟踪平台的改进完善工作,免费提供平台操作手册;

(三)认真做好平台内货物核销工作,严格执行内部二级审批制度,确保货物流向、流量准确,二次贸易规费征收到位;

(四)参照相关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规定,对使用平台及时、诚信申报的代理单位的诚信机构申请予以优先考虑;

(五)对于诚信使用平台的船舶、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海事监管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适度减少现场海事安全监督检查频次;优先安排船舶锚泊;签订相关期结协议后,实行船舶港务费、油污基金、港口建设费定期结算;逐步取消相关纸质申报;适度简化散

装液体化学品、危险品集装箱、易流态货物等重点货物的监管流程;在诚信船舶评选时加分;在船舶代理公司诚信管理等级评比时加分。

(六)对于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平台操作流程及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取消相关优惠措施;

(七)除法定或水上交通安全需要必须公开的信息外,不得随意对外提供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合作备忘录

合作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与乙方 ,一家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成为“双方”。

前言(鉴于)

1.甲方情况简介

2.乙方情况简介

3.双方拟从事的交易情况简介

4.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以下统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5.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本项目具体内容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

1.1

1.2

2.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的事项

2.1

2.2

3. 双方签订备忘录以后应采取的行动

3.1

3.2

4.保密资料

4.1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类似标注),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 年(月)内,受方必须: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B不得用于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的外其它目的;

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人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 条的规定。

4.2上述第4.1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

A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B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备忘录而已经或者在将来键入公共领域;或

C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3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后,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5.独家谈判

在 年 月 日前,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就本备忘录标的事项进行任何磋商、谈判,达成谅解或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安排。

6.本备忘录内容保密

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备忘录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

7.知识产权

双方确认一方并未因本备忘录从另一方获得该方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专业技术等)或针对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8本备忘录的修改

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需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9.本备忘录具有\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双方确认,除第 条、第4条至第13条(包括第4条、第13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外,本备忘录不是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履行的协议或项目合同,也不在双方之间设定实施任何行为的义务,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本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应实施还是拟实施。

10.本备忘录的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备忘录。11.各方承担各自费用

除非本备忘录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应负担其从事本备忘录规定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2.不承担间接损失

任何一方对与本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间接或附带损失或损害、商誉的损失或者损害或者收入或利润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本备忘录的生效和终止

本备忘录经双方签字生效,至下列日期终止(以最早者为准):

A双方用项目合同或本备忘录标的事项的进一步的协议取代本备忘录;

B任何一方无须提供任何理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或

C本备忘录签署60天后。

第4、5、9、10、11、12、和13条在本备忘录终止后继续有效。

14适用法律和仲裁

本备忘录适用 法律。双方只见由于本备忘录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在30日内通过有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 按照 以 语言进行仲裁。

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备忘录,以兹证明。

甲方

乙方

(备忘录的起草技巧可以参考:Robert Lewis 江宪胜著 《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巧》 法律出版社)

甲方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与乙方 ,一家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成为“双方”。

前言(鉴于)

1.甲方情况简介

2.乙方情况简介

3.双方拟从事的交易情况简介

4.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以下统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5.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本项目具体内容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

1.1

1.2

2.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的事项

2.1

2.2

3. 双方签订备忘录以后应采取的行动

3.1

3.2

4.保密资料

4.1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类似标注),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 年(月)内,受方必须:

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B不得用于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的外其它目的;

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人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 条的规定。

4.2上述第4.1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

A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B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备忘录而已经或者在将来键入公共领域;或

C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3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后,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5.独家谈判

在 年 月 日前,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就本备忘录标的事项进行任何磋商、谈判,达成谅解或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安排。

6.本备忘录内容保密

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备忘录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

7.知识产权

双方确认一方并未因本备忘录从另一方获得该方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专业技术等)或针对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8本备忘录的修改

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需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9.本备忘录具有\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双方确认,除第 条、第4条至第13条(包括第4条、第13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外,本备忘录不是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履行的协议或项目合同,也不在双方之间设定实施任何行为的义务,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本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应实施还是拟实施。

10.本备忘录的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备忘录。

11.各方承担各自费用

除非本备忘录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应负担其从事本备忘录规定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2.不承担间接损失

任何一方对与本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间接或附带损失或损害、商誉的损失或者损害或者收入或利润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本备忘录的生效和终止

本备忘录经双方签字生效,至下列日期终止(以最早者为准):

A双方用项目合同或本备忘录标的事项的进一步的协议取代本备忘录;

B任何一方无须提供任何理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或 C本备忘录签署60天后。

第4、5、9、10、11、12、和13条在本备忘录终止后继续有效。

14适用法律和仲裁

本备忘录适用 法律。双方只见由于本备忘录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在30日内通过有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 按照 以 语言进行仲裁。

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备忘录,以兹证明。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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