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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朱凡

案由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 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xx年 月 日由本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号 鲁莱检刑诉(2010)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先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被告人朱凡的供述和被害人张平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朱凡因向被害人提出复婚被拒绝,从而产生不满,意欲对张平进行报复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根据法医物证鉴定

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朱凡确实到过犯罪现场。

《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和《法医物证鉴定书》经辨认系被告人朱凡使用过的作案工具,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验证,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被告人朱凡犯罪的全过程。既朱凡于20xx年5月6日上午在莱阳市宜家新村校区附近公园提出复婚被拒绝,之后于中午在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朱凡再次向张平提出复婚被拒绝,遂对张平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将张平拖入301室实施了杀人行为。张平在此期间曾以想见孩子最后一面拖住被告,使之暂停杀人行为,并将作案工具,电视机天线藏于储藏室,并劝朱凡喝啤酒欲将其灌醉。后朱凡再次找出天线,一直拿在手上,意欲继续杀人行为。最后,朱凡因醉后上床睡觉,杀人行为遂未完成。

二,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即兴而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被告人并非事先策划,是即兴杀人。最后更因朱凡醉酒,未完成杀人行为。并且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朱凡生长在农村,只有中专学历,法律意识淡薄,并未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在当时的情况下,心态失去平衡,以

至产生了采用极端手段发泄自己私愤的罪恶心里,最终触犯刑法。

四,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朱凡依法惩处。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公诉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李建抢劫一案,出题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的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以上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所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示证。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论证,充分证明所举证的证据与证据之间、 证据与所证实的事实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有力地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请合议庭予以采信。尽管被告人无视和歪曲证据事实,对其所犯罪行推脱狡辩、避重就轻,但铁证如山,法网恢恢。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建为非法取得财物,精心策划,预谋抢劫。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以殴打方式逼迫其妻王寒诱骗被害人于子华至常春旅馆,并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强行劫取巨额财物。被告李建并不满足,仍对于子华非法拘禁长达十几个小时,并且变本加厉再次逼迫受害人向其索要20万。被告人的暴行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上与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更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

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被害人于子华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吸毒, 20xx年x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另据证人王成的证言,可见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并不良好。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推脱狡辩,无明显悔罪表现,态度恶劣。请法庭对上述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根据本院的指控和法庭核查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有故意的目的

有非法占有目的 两个人 划开包 洗劫财产 假名

被害人 道德上的过错 一贯行为

没有处分财产的目的

知道被害人携带财产

有机会逃跑

没有证据显示 被害人可以轻易逃脱 被害人已经被严密看管

被告是因为愤怒 控方认识是手段 截取财物

第三轮

被告的暴力程度足以压制

吸毒表现 一贯行为可以成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被害人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表示 都是是一家之言

稳定而多数供述 无证据支持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构成要件 结果加重犯处理

足以排除其他可能。其证据结果应是具有排他性的。即通过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该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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