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申请书

申 请 书

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籍贯***,但家人常年居住在***。由于平时周末时间短,没有办法回家探亲,现离上次回家将有半年。每逢佳节倍思亲,端午想回家探望父母。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我符合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拟于20xx年 6月15日至20xx年7月4日休探亲假20天。请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6月4日

 

第二篇:探亲假制度

(一) 职工探亲假

1. 享受探亲假条件:

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但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从二00一年起算,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四年内未请假者视为放弃.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的职工享有探望父母假的当年,休假办婚事,假期改按三十天.

3.探亲假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不发施工津贴、奖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的有关规定:

(1)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承担供养义务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的职工,可由职工确定一方为其探亲对象,但是已与生父母或养父母居住一地的职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未转正的不享受探亲假,如遇有特殊情况,当年可批事假十五天(包括路程),不扣生活津贴。凡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休假,下半年转正的第二年休假。

(3)符合探亲条件的已婚职工,由于配偶病故或离婚,与父母又不住在一起的,可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

(4)父母双方在本局,都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一方享受探亲待遇。一方申请当年度探亲假,可予批假,但销假时必须有配偶所在单位当年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夫妇一方在本局并享受住房的,一般不享受探亲假,特殊情况下批假的路费自理;未享受住房的可享受探亲假,但销假时必须持有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父母)所在地户籍(暂住)证明或固定住房证明,方可报销路费。否则,路费自理。

(5)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产假之后,继续请哺乳假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但可报销往返路费。

(6)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生病在家休养,在家待岗等),已与配偶(父母)团聚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8)夫妇双方都在本局的,一方到项目点工作,上半年到项目点的,下半年就可享受半年假,假期十五天,另加实际路程天数,并报销路费;下半年到项目点的第二年享受正常探亲假。

(9)探亲假应当年使用,若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必须在当年办理批准延期休假手续方可保留,在下年度休假时合并使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凡保存两年以上假期,不论组织或个人原因均做放弃处理。

(10)职工局内工作调动,各种假期不介绍到新的单位。

(11)职工探亲假路费按国家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工程局财务部有关规定报销。

(12)职工申请探亲假时,单位要严格审查探亲对象和条件,建立请假审批和销假登记制度,以便管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