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 X部的X X X,自XX年X月工作至今,在XXX的带领下,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能够积极认真的完成本职工作。临近春节放假,回家过年的问题随之而来,原本是按公司正常规章制度来执行就好,可自身的特殊情况不得不让我递交这份申请。与大多数同事不一样,我的老家在XXX,离XX近X公里,路途之遥远可想而之。因为离家较远,平常没有时间回家与父母团聚,再加上春节是一个团聚的日子,所以郑重的向公司领导提出一年中回家探亲的这一申请,在春节这一阖家团圆的日子尽一份儿女的本分。请给予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第二篇:探亲假1

一、法定节假日

(一)我国法定放假的节日、纪念日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该《决定》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法定休假节日如适逢公休日的,应如何安排?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正常休假,单位要不要支付工资?如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加班费怎么算?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二、年休假

(四)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五)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有何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六)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七)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在职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探亲假

(八)哪些用人单位应该执行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依法享有探亲假。

(九)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参照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

(十)法律法规对探亲假期及期间的待遇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分几种情况:(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丧假

(十一)现行政策法规对婚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十二)现行政策法规对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十三)现行政策法规对婚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有怎样的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十四)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十五)女职工怀孕期间是否享有工间休息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 (十六)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天数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5天。

(十七)看护假天数是多少?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十八)节育手术假有多少天?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1)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2)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3)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十九)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十)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工伤假

(二十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内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病假

(二十三)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医疗期有何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此进一步明确,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xx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

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另外,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十四)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八、事假

(二十五)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

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关于事假,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可以就请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问题做出规定,只要这种规定符合公序良俗,一般是可以执行的。

(二十六)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就是说,员工请一天假,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资,但不能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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