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申请书

探亲假申请书

尊敬公司领导:

本人家住安徽省肥西县,从过年之后从未回过家看望,每逢佳节倍思亲,20xx年春节就要到了,本人想回家探望父母,特申请20xx年探亲假,拟定时间从20xx年1月20日起计算,假后准时返厂上班。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12月29日

 

第二篇:关于探亲假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云政发【1981】31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

第二条 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分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可以享受探亲规定,探望其直接抚养的亲属。

父母健在而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一方;抚养职工长大的父母,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满一周年后,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再婚的,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职工原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包括长期驻外地采购员、办事处)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周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因到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 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只能报销到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

第六条 学徒工、熟练工、试用工、实习生、见习生在未转正以前不得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转正后,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 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即视为同居一地,下同),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在未领结婚证书以前,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应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第九条 职工带薪在大专院校学习(包括由原单位发工资的研究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利用寒暑假回家探望配偶或父母,原单位每年或四年可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由大专院校发助学金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条 父母分居两地,职工每年或四年内只能选择去其中一方探望。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与配偶、父亲或母亲不论什么原因,累计团聚时间达到三十天或二十天,职工当年或四年内不得再享受探亲待遇。路费是由本人自理的,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累计团聚时间不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当年或四年内仍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探望子女、未婚夫、未婚妻、岳父母、公婆,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或父母工作地点生育,产假满后,不论什么原因继续和配偶或父母团聚在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其继续团聚时间应按探亲假待遇处理,当年或四年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或生产需要,当年或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同意,可让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职工本人所享受的待遇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五条 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究竟哪一方享受探亲待遇,由本人申请,双方单位确定安排。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从一九八一三月至一九八四年底为一个周期,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如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假期为六十五天;探望父母,假期为四十五天。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帮助农业生产,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其探亲假可分两次使用。往返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十七条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和配偶、父、母实际团聚时间。另外,根据探亲的直线路程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在内。

第十八条 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直系亲属丧事,可另给丧假三天。

第十九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原则上应由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一方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探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二十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车祸、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

按期返回工作单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天数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二十一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当年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但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到职工一方探亲的,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在同一年内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来职工所在地点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探亲假期(含路程假)内,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但不得再享受各种津贴和边干补贴。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有标准工资的按标准工资发给,没有标准工资的按探亲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发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病假期内探亲的,按照本人现行病假待遇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因患急病,确实不能按期返回而超过假期,在取得公社(大中城市应取得区一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后,其超假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在取得本单位同意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其探亲往返路费可报至出国口岸止,探亲假期和工资待遇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问题,按省财政厅一九八一年五月二日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务求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主动不去外地探亲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给予表扬,但是不得加发工资或发给路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工探亲假登记薄,职工在工作调动时,应在行政介绍信上注明是否享受当年或四年内的探亲假期。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事宜,可根据经济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施行。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三日《云南省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问题解答即行废止。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务院

【文件编号】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发布年度】1970

【点击率】 199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

关于探亲假

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xx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xx年3月26日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新规定》的待遇。

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财 政 部 关 于 颁 布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

(81)财事字第113号

各省、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

附:

财 政 部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费。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 答:市内交通费要掌握从出发地的本人住所的公共电车、汽车起站,前往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的车站、码头,到亲属住所的公共电车、汽车止站(途中必须转车转船的同样办理)的直线车费、轮渡费,可凭据报销.因办私事(如购物、

访友、游览等)而开支的市内交通费,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问: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什么叫"连续乘火车"?中转侯车时间是否算连续乘车时间?

答:"连续乘火车"系指往返单程不间断地乘车而言.探亲途中乘火车必须中转的,如转车的时间较短,又没有住宿的,也可以视同连续乘车,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但中转侯车时间不能计算在连续乘车时间之内.

问:"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的规定如何具体掌握?

答:"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的规定,系指国内航运(包括内河和沿海)客轮舱位划分五个等级而言.如果国内航运客轮舱位不是按五个等级划分的,可改按比最低一级(或统舱)舱位高一级舱位的票价报销. 问:职工探亲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而另外加收的票价是否可以报销?

答:可以凭据报销.

问: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指的是什么交通工具?

答:其他民用交通工具,通常指按照当地群众习惯使用的简单的代步交通工具而言.如骑牲畜、坐兽力车、二人车(自行车带人)、木船、摆渡等.

问:市内出租机动车辆指的是什么车辆?

答:指的是出租汽车、出租机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职工在探亲途中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公家不给报销.

问: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如因故必须坐飞机的的,探亲路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如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探亲直线车船票价报销.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职工,其报销票价按包括硬席中铺票价在内计算.飞机票价超过车船费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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