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版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

本合同于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日止。

 本合同于                      终止。

二、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

(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

定的质量标准。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

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第八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其支付

时间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业绩情况核定。

    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组成。乙方的基本(固定)工资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同时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或未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

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

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

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作

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3.          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其    它

    第三十七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第二篇: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标准版

用工单位编号: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深 圳 市 劳 动 局 编 制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姓名:黄锐 经济类型: 性别:男

地址: 年龄:19xx年10月 电话: 工龄:0年

法人代表: 户口所在地:湖南岳阳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工作(生产)需要 , 聘用乙方在 管理、技术 岗位从事 管理、技术 工作( 工种 ) 。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年月 1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年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囗无试用期 。

■试用期为 3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3 种工时制度。

囗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囗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

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

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

点工资为 2200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日 , 或每月

2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 3

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4

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3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的 ;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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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

3 、乙方死亡 ;

( 七 ) 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八 )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 , 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 , 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 九 )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 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 一 ) 甲方的法律责任

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 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 , 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 , 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 的经济补偿金。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 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 , 同时 , 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 1% 补偿员工。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 一 ) 款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由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乙方。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6

a 、由甲方提出 , 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

b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1 、 2 、 3 、 4 项

和第 ( 五 )款第 2 、 3 、 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2 项解除劳动合同

的 ,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三 3 、 4 项解除劳

动合同 ,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 , 支付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

资的补偿金。

( 二 ) 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 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 乙方

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

1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

2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三 ) 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

工资)元/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无关的其他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叁万

元的违约金。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 , 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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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小组 ) 申请调解 ; 也可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 双方必须履行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

约定的事项 :

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规定的最低基数。

同期满乙方若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甲方等额返还乙方。(职业道德保

证金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分六个月等额扣取)。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

出入的 , 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涂改或未

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

( 一 )

( 二 )

8

( 三 )

说明 :

1、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 或深圳户籍的员工 , 男职工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年 , 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 ,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 , 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 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 , 试用期可以延长 , 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续订劳动合同 , 工作岗位未变更的 , 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 ,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 , 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 ,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违约责任分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种形式。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若约定违约金 , 不能只约定一方承担违约金 , 应体现公平原则 , 违约金金 9

额或计算方法一定要明确具体且切实可行。

6、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 , 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 ;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发 ; 不满半年的 , 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3项、第九条第 ( 一 ) 款第 4项a 解除劳动合同 , 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 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 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期满不起诉的 ,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否则无效。

9、未经书面授权 , 代签劳动合同一律无效。过错方将依《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 2006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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