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范文

控告书范文

控告人:

被控告人:张宗潘 男 民警 职务:现为宣威市公安局派驻市信访局联合工作组成员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被控告人:张宗潘的妻子 女 民警 职务:宣威市公安局民警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工作时间不穿着警察统一制服予以处分; 2:对被两控告人因私原因对我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3:对被控告人涉嫌盗窃自来水予以调查并责令整改; 4:责令两被控告人对我和我妻子实施人身侵害伤害行为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00元进行赔偿和正式当面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四月份因宣威市公安局办公驻地搬迁,对原办公区域及所属家属区物业,统一由宣威市政府办接收管理,因该家属区自来水使用在市公安局管理时就均未安装水表一事,政府办于6月初在该家属区楼下贴出告示:要求所有住户在6月30日前主动配合政府办指派的工作人员安装水表,

水费按全市统一价格收取,逾期不履行者将依法采取措施。我受政府办的委托对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经调查核实:至7月份,唯独被控告人一家拒不履行,政府办又在其楼下贴出通知进行催告,期间我又两次将通知内容告知被控告人,但其至7月10日仍拒不履行义务。经政府办批准,对其进行强制断水。7月12号被控告人找到政府办领导表示认错,愿意配合装表计费,至此我们当天就对其安装了水表。但遗憾的是被控告人家中因安装太阳能,竟然还有另一根特别隐秘进水管,但他却故意隐瞒。7月17日我和同事对该家属区统一查水表和代为收取水费时,至被控告人家发现其水表走数悬殊太大,经细细查找才及时发现被控告人偷水的事实。被控告人还予以狡辩,我们水费也没收成,双方还发生争执。经向政府办领导汇报了被控告人的事实后,7月18日下午3点我到其工作单位通知其进行整改,却被其无理责骂“老子安不安水表,交不交水费,管你球事,收球个水费还喋喋不休”,见其口粗八道,我重复说明来由,是公事公办,并正式告知其如不自觉整改,其行为涉嫌犯罪,但被控告人却勃然大怒,突然上前用左手揪住我的头发,右手对我的胸部腹部持续猛击,我近乎昏厥,被他一直揪着我头发从市信访局拖至市公安局大厅继续进行殴打,前后时间持续十余分钟。围观干部有说报警的,他竟大吼“报你妈的警,老子就是警察,今天哪个敢多二,老子整死他”,此时幸好市信访局孔

副局长出面,才将我救出,但被控告人拒不停止,还在破口大骂,扬言“以后见一次打一次”,其嘴脸极其凶残。当天政府办领导、人大领导、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值班领导干部、公安局值班人员、我的同事等20余人及相关视听证据可以作证。

迫于被控告人的威胁和势力背景,我一直忍气吞声不敢控告他,但8月18日下午6点,我和我妻子正在原公安局大院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俩被控告人,第二被控告人径直上前辱骂我,我好言相歉,却又被被控告人揪住不放“说起老子呢气来,今天就整死你”又来打我,而第二被控告人也凶狠的对我妻子实施了殴打,两被控告人均是30多岁的警察,而我和妻子都56岁了,哪里受得了他们的撕打。至此为防止其再侵害我才提笔向上级领导控告:

其一:被控告人身为共 产 党员,应该为营造和谐社会起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践行三个至上,本着待人与善、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为实现强国梦保稳定促发展,但其却因为偷水和不甘心被收取水费一事,倒行逆施,竟然在市公安局大院狠下毒手对我实施殴打,是公开与市委政府对抗,破坏党的事业,无组织无纪律,如何配在当共 产 党员?

其二:被控告人身为人民警察、联合工作组成员,应当廉洁奉公、一身正气,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严格自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但被控告人却反向而行,自己行为

不检,与我辩论不过,在市公安局大院内穷凶极恶的将本应挥向犯罪者的拳头打在我身上,简直丧心病狂,目无法纪。我是执行工作任务,还被他破口大骂,一口一个‘老子’,殊不知按辈分我大他三辈,又年长他20来岁。第二被控告人亦是民警,明知被控告人已涉嫌违法犯罪,不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还沆瀣一气,对我妻子实施殴打。如此肆意践踏宪法法律尊严,道德沦丧,如何配做光荣的人民警察?

其三:被控告人身为人民警察履行人民信访接待职责,并非刑警或是卧底,却长期不按规定着装,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第六、第四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三条,上级机关应当对其进行严厉处分,关其禁闭;

其四:被控告人故意隐瞒进水管,至今仍拒不整改计费,已涉嫌触犯《刑法》26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数额累计计算)、第四条第三款(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私财务的….)上级机关应予以调查;

其五: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工作时间、重要工作场所却因为私人问题对前来履行通知义务的我,实施严重人身伤害,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第一款(以殴打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第28条(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予以撤职或开

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至今本人胸腹部依然疼痛难忍,近期将会申请司法鉴定,其亦已涉嫌触犯《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轻伤害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构成重伤将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第二被控告人身为民警亦涉嫌上述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因此对两被控告人应当予以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我进行民事赔偿;

综上结论:一件事情的发生必有他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纵观近来警察犯罪事件,两被控告人算是奇葩,其满口粗俗恶语一手偷水功夫的行径,打人从宣威市市信访局打到市公安局的行为,还耍赖狡辩口出狂言,并利用其多重身份,欺世盗名。主观上欺上瞒下、内心邪恶拒不悔改,客观上为非作歹、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随时都有再违法犯罪的危险,如不及时处理,无论放在哪个单位很多领导干部都会受他祸害。因此请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数罪并罚,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将此恶疮毒瘤果断从队伍中清除以正法纪!

控告人: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控告书范例

控告书

控告人:陈三豹

被控告人:张文柳、方松奶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文柳强拿强要,并伙同被控告人方松奶殴打控告人陈三豹行为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始,被控告人张文柳发起筹资活动,联合虹桥当地100余辆四小车车主,成立“小白车车队”,每月向车主收取100-200元不等的资费,作为四小车维权上访上诉活动的经费。控告人陈三豹也是其中的一位车主,自20xx年开始至今一共缴纳了约1500元。

20xx年9月以来,乐清开展“四小车”专项整治活动,20xx年5月初,乐清市政府取缔了“四小车”。控告人陈三豹认识到四小车的维权道路彻底受阻,再继续缴纳维权集资款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于是,向发起人也即被控告人张文柳提出要退出集资,不再缴纳“维权集资款”。

20xx年5月10日,被控告人张文柳却因控告人陈三豹没有缴纳4月份的“维权集资款”,伙同被控告人方松奶一起在三轮车聚集停放地(虹桥镇八村老村楼楼下)殴打陈三豹,强制陈三豹继续参与集资活动。致使陈三豹喉部受伤,在虹桥镇卫生所就医花费医疗费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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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张文柳借口为“四小车”维权的方式敛财,而且强制控告人继续每月缴纳所谓的“维权集资款”,甚至伙同他人殴打控告人。这种行为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恳请有关单位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致

乐清市公安局虹桥镇派出所

控告人: 陈三豹

20xx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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