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写作

1. 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xx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xx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xx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2月,XX公司发放19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5)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刑诉[200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刘XX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xx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XX省XX县人)。20xx年5月10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拆。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xx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事实和证据:20xx年2月,XX公司发放19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xx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

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起诉理由和根据:被告人因自已的种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分不到公司年终奖金而对公司领导怀恨在心,目无国法,在光天化日之下,用羊角锤和木工凿残杀致午休中的××经理当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拆,请依法判处。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检 检察员: ×××

20xx年6月X日(检察院公章)

附页:1、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

3、起诉书8份。

 

第二篇:刑事起诉书 模板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鲁莱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朱凡,男,29岁,19xx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7xxxxxxxxxxxx ,汉族,山东省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镇冶房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7日被山东省公安局莱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由莱阳市公安局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 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xx年 月 日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凡,于20xx年5月6日在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对被害人张平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张平受伤, 被告人朱凡,男,29岁,与张平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离婚,但是仍有交往。20xx年5月6日上午,朱凡在小区附近公园向张平提出复婚,张平不同意。当天12时许,两人来到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被告人又再次提出复婚要求,见张平不同意,就拿起门口的椅子殴打张平,张平倒地哭泣,被告人朱凡将张平推搡入301室内,并反锁房门。张平躺到床上继续哭泣。为稳定朱凡情绪,张平提出可以复婚,但是被告人朱凡称太晚了,并用电视天线勒住张平的颈部,并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

死,我也不活了”。欲将其杀死,张平哀求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同时用手拉住天线。被告人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张平将电线厂在储藏室内。此时被告人朱凡坐在沙发上喝啤酒后,被告人朱凡又找一根天线,还一直拿着天线。张平因为害怕,就和被告人朱凡说软话,接着张平就又把天线藏起来,并劝被告人上床睡觉,之后张平离开住所,被告人犯罪行为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凡的供述

2.被害人张平的陈述

3.证人张卫山,张天民,刘花改,葛金林,陈光的证人证言

4.接到案及报案经过

5.常住人口登记表

6.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

8.法医物证鉴定书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制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凡因杀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xxx 20xx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朱凡现羁押在莱阳市公安分局看守所

2.证据一式一份,证人名单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14份16页

3.诉讼文书一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