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和承包人(全称):________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愿将 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实施,并接受承包人递交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诺的投标书。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相应款项,并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实施过程完成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主要事项如下:

一、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工程项目使用功能:

工程项目规模:

(由若干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附单项工程一览表,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发包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

二、技术及标准

技术来源:

技术(专利技术、使用功能)要求:

主要设计标准:

三、在合同中应明确的主要日期

合同生效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或不包括:竣工试验):

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

施工开工至竣工的日历天数: 天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中标通知书的合同价格(大写): 元,其中:人民币 (大写) 元,外币(大写并须标明币种): (须标明货币单位)。

除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追加、调整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五、合同的组成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商务报价

6.合同通用条款

7.合同专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列出清单)

9.其他相关文件(列出清单)

10.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通知、会议纪要、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

六、需要附在合同协议书之后的备忘录和文件

(列出备忘录及文件目录序号、清单,附:附件)

八、合同协议书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发包人、承包人的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或(必要时,应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具备下列前提条件,并得到满足的日期内,本合同协议书生效并实施(应列出协商一致的各方的前提条件、要求内容和时间。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如果,前提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书应作废或无效。此时,应退还任何有关本工程的担保。

协议书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_________

发 包 人:(签字、公章) 承 包 人:(签字、公章)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指根据国家合同法、行政法规,及招标工程规定,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各个阶段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订立的,并应遵守的原则性条款。

1.1.3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具体补充、修改和完善,并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应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实施全过程的各个阶段、或设计及其他部分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接受合同项目中部分工程或服务分包的,并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当事人。

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9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代表发包人依法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0工程总监,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1项目经理,指承包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2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

1.1.13 当事人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发包人、或指承包人。

1.1.14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交付操作或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组成。

1.1.15单项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或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是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管网、临时线缆、临时道路等,并不构成永久性工程的实体。

1.1.17现场或工程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工程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机具存放、施工设施和实施工程所使用的场地,及发包人指定的供实施过程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地。

1.1.18勘察基础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工程勘察 要求的基础性数据、条件、文件和资料。

1.1.19项目基础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设计要求的基础性数据、条件、文件和资料。

1.1.20现场障碍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已有的管道、线缆、构筑物;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情况的资料。

1.1.21设计,指按合同协议书要求的功能、技术文件、规模、标准、项目基础资料,及相关的技术数据、技术条件、技术资料,将要求转化为图纸文件,并能有效地指导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使用的图纸文件。

1.1.22采购,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根据设计文件需要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等货物和服务的过程。

1.1.23施工,指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实施过程,包括建筑、安装和竣工试验。

1.1.24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建筑、安装完成后(不包括为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应合理预留的施工部位),按合同约定在竣工后试验开始前,应由承包商负责完成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各种试验。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及设计图纸,实施完成了建筑、安装并通过了竣工试验。不包括对使用、操作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1.1.26工程接收,指承包人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保证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的准备工作,承包人与发包人须进行的工程中间交接,并颁发了接收证书。

1.1.27竣工后试验,指发包人接收工程后,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的操作人员进行的试验和试运行,或是由发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和试运行。

1.1.28试运行考核验收,指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后试验,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合同目标考核所进行的试验,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发了考核验收证书。

1.1.29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承包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结清了合同款项,发包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组织的工程验收。

1.1.30合同期,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完成的日期。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包括按合同约定并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

1.1.31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2采购开始日期,指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始采购的日期。

1.1.33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4竣工日期,指按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完成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工期,指合同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试验完成之日,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包括按合同约定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延长期。

1.1.36工程接收日期,指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竣工试验完成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也是发包人应接收工程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7整体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反映工程各主要阶段实施的时间安排。

1.1.38采购进度计划,指承包人为采购永久性工程编制的进度计划,反映设备、主要材料、主要部件的采购计划编制、询价、供应商选择、订货、加工制造、监制、交货、运抵现场及合同双方验收交接的时间安排。

1.1.39施工进度计划,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开工至竣工试验完成之间的主要集合作业程序的时间安排。

1.1.4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的,对发包人的工程要求或工程所作的任何书面更改。

1.1.41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的勘察、技术、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服务等合同范围内的合同价款。

1.1.42合同价款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款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指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

1.1.44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的,规定承包人需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协议。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1.4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4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一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害及工期延长,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1.4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9适用法律,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业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指令、传真、电

子邮件、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应按本通用条款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的编写须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本为准。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所规定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适用法律,由合同当事人在相应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1.5规范、标准

1.5.1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1.5.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应约定适用行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1.5.3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应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1.5.4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时间和份数。

1.5.5上述1.5.1款至1.5.4款所发生的为本合同购买的标准、规范费用,及翻译

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6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如果承包人对实施方法需要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要对施工人另行培训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7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不得要求承包人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要求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修改和变更。

1.5.8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及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合同工程有强制性要求的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第2条 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2.1.1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付款、竣工结算的义务。

2.1.2发包人应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应由发包人向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有关部门、地方行政有关部门规定的许可、执照、批准和备案,及协调与地方有关单位的关系,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误、暂停、工期延误等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期延误应给予延长。

2.1.3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知识产权,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承包人的资料、文件和图纸擅自修改、复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如果发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

2.1.4除非因承包人的直接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伤害,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和索赔外,间接原因所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伤害应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暂停通知。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给予赔偿,以及工期的合理延长。

2.1.6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和协助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委派发包人代表,履行发包人委托的权力。发包人代表应依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无权擅自修改合同,无权擅自终止合同。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权限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如果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应将其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适用法律允许本合同工程不实行监理,且业主未聘请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的,本2.3款不成立。

2.3.2发包人应在监理实施前,将其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内,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2.3.3监理人委派的工程总监,其姓名、职务、职权、权限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总监,应按照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权限行使其职权,无权修改合同,无权终止合同。

发包人要求工程总监在专用条款约定职权之外行使的职权,须事先书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总监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职权之外,要行使的职权,须事前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并由发包人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3.4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的工程总监的职权,不得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如果发生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5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对权利或义务的分歧时,工程总监应依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总监的处理有异议时,可按本通用条款第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解决方式进行。

2.3.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合同当事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7如果发包人需替换工程总监,发包人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应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委派人员和指令

2.4.1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可委派其人员行使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约定的职权;也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其委派。委派或撤回均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书包括: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职权。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委派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前述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给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应给以确认;被委派人员发出的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须给以纠正。

除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及其委派人员外,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派驻项目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4.2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的指令和通知,须由其本人签字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并签署收到的日期及具体时间后,该指令生效。

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可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小时内再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方对该指令予以执行。对不能按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指令,承包人应于其口头指令发出后的5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请求,接到该请求函件后的48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出指令的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建议报告,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可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承包人应即执行;或承包人对指令提出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决定仍须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即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须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给予延长。

2.4.3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和批准,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有关的损失,延误的工期应给予延长。

2.5 履约启动金

2.5.1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约定预付款的金额或按合同价格约定预付款的百分比,作为发包人的履约启动金。发包人并应与承包人约定,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中分期抵扣的时间和比例。

2.5.2发包人未能按2.5.1款的约定支付履约启动保证金额,承包人有权减速、暂停,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给予顺延。

2.6安全保证

2.6.1按建筑法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已有的地下管线、线缆等资料,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损害、伤害由发包人负责其费用及相关单位要求的赔偿。因此招致的工期延长,应给予顺延。

2.6.2按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因发包人未能办理下列手续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相应费用及相关单位要求的赔偿。因此招致竣工时间延长,发包人须给予顺延。应办理的批准手续有: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6.3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6.4发包人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发包人应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应遵守的安全规定要求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造成伤害、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6.5发包人在本合同中未能约定的,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要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按建筑法规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发包人擅自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其他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6.6发包人应对其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发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他们未能遵守发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7保安责任

2.7.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7.2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实施的若干阶段的保安责任区段划分、责任划分、时间划分,及合同双方应编制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2.7.3按合同约定,发包人占用的区域、发包人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的保安工作和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第3条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果有),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规模和工期要求。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费修复其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和质量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及行政法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报表。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3.1.4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发包人的资料、文件和图纸擅自修改、复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须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发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

3.1.5承包人有根据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发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提出赔偿、索赔,以及要求工期合理延长的权力。

3.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是承包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企业负责履行承包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权限和义务须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3.2.2承包人根据合同须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须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及时间后生效。

3.2.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整体进度计划,及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须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事后须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报告。

3.2.4承包人如果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应征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第3.2.2款规定的项目经理的权限和义务。

3.2.5发包人有权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30天内更换项目经理或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果发包人就同意项目经理第二次提出更换的建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建议通知后30天内更换该项目经理。

3.3履约担保

合同当事人未能约定履约担保金额的,本3.3款不成立。

3.3.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各项义务。承包人提供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付款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格式、内容和金额。

3.3.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当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抵扣 不足时,有权从履约担保中获得补偿;发包人违反合同的付款约定,承包人有 权从付款担保中获得补偿。

3.4分包人

3.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需要分包的勘察、设计、施工和服务,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包中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

3.4.2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资质、资格,及承包人的招标要求,不符合的不能作为分包人。

3.4.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承包人的设计专业专项或施工专业专项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只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合同工程的相关勘察、设计直接发包,包括:对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设计工程勘察、设计。

3.4.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服务再继续分包。承包人应对分包人

的继续分包承担责任。

3.4.5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商工程进度价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项。

3.4.6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现场派驻相应人员,实行对其安全、质量、进度计划、临时设施、环境、卫生、保卫、统计等的管理,以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3.4.7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招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长,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3.4.8工程的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与义务。

3.5质量保证

3.5.1承包人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持续有效的适用的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建立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及强制性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与规模,并遵照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5.3承包人应对分包人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3.5.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发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图纸、工程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3.5.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规定的及施工技术标准,对其提供的和分包人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物资进行检验、书面记录和签字,并应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合格方可使用。

3.6安全保证

3.6.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开工后至发包人接收工程之前期间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对现场的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

3.6.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并遵照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则、技术规程和标准规范等法律规定进行工程设计,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防止人身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3.6.3承包人应遵照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则的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果有)中的相关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编制专项的安全组织设计书,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3.6.4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或赔偿由承包人负责。

3.6.5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应在工程设计中避免该装修工程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影响。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7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3.7.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并遵照建筑法、环境保护法、职业健康的规定,及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等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7.2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应按合同约定的,并遵照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由承包人负责。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区域范围。

3.7.3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实施过程中职业健康的保护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人施工现场人员的健康保护管理,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应按合同约定的,职业健康规定的,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提供相关保护用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8现场保安

3.8.1承包人负责自施工开工至竣工试验完成,直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期间的施工现场的保安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2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阶段中应由承包人负责保安的区域,在未被发包人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区域内,由承包人承担保安责任。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第4条勘察、技术与设计

4.1 勘 察

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勘察,本4.1款不成立。

4.1.1勘察基础资料的提供。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承包人勘察工作所需要的相关勘察基础资料,应对该资料的真实、准确负责,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供。

2.因发包人的计划变化、提供的勘察基础资料不准确、应提供的地下埋藏物不清、未按约定期限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停工、返工、修改、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有义务与发包人共同审核交接发包人提供的勘察基础资料,应在接到相关资料后的10天内,提出补充要求(如需要)。因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10天内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因此造成的窝工、停工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4.1.2发包人无法按4.1.1款约定提供的某些勘察基础资料,可委托承包人收集,承包人如果接受,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合同。此时,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约定完成时间负责,由此造成的窝工、停工、返工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1.3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各方的义务和权力。

4.1.4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按时提供,并附相关合格证明、承担材料费和运费。与承包人在现场办理验收交接。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各方的义务和权力。

4.1.5合同双方应约定承包人勘察工作所需的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宿舍、供电、供水、进场道路等具体要求、条件和完成时间,履行各自的责任、职责和义务。

4.1.6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工程现场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纲要或工程勘察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勘察,对其完成的勘察结果资料的质量负责。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勘察质量缺陷,应自费修复;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扣除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实际损失应赔偿的百分比。

4.2工艺技术和建筑艺术

4.2.1按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或(和)建筑艺术造型时,承包人应对试运行考核指标、或(和)使用的目标要求负责。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考核指标、使用功能要求的说明。

4.2.2按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或(和)建筑艺术造型时,发包人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条件、资料、要求,和(或)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承包人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4.3 保证指标

4.3.1合同双方如按4.2.1款的约定,承包人应对竣工后试验的试运行考核指标、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使用功能负责。该考核指标、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使用功能应作为10.8款试运行考核指标、或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评价依据。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考核指标、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使用要求和描述。

4.3.2合同双方如按4.2.2款的约定,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各自应承担的试运行考核指标的责任、或(和)各自应承担的建筑艺术造型及其使用要求和描述,作为 10.8款试运行考核指标。

4.3.3合同双方应根据4.3.1款和(或)4.3.2款的约定,应在专用条件中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电气、仪表等主要性能标准具体约定,作为8.3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时的性能评价指标。

4.4 设计

4.4.1设计的一般权力和义务

1.发包人的一般权力和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规定,须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对所提供的数据、条件、资料、要求和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应接受承包人对其中的缺陷、遗漏、不足提出的补充要求和时间要求。发包人未按约定的要求内容和时间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而造成承包人的设计的停工、返工或修改,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设计工作量承担其损失。如果因此使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和应提供的时间;

(2)发包人对工程、单项工程及其任何组成部分的生产功能、使用功能

有特殊要求时,应对其提供的数据、条件、要求和功能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提供的及时性负责。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因此使工期延误,工期应给予顺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特殊要求的内容和应提供的时间;

(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相关的地下已有的管道、线缆等障碍资料,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设计工作量承担其损失。如果因此使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4)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发包人应进一步提供,或确认;

(5)发包人须负责组织总体设计审查会议(如果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技术设计审查会议(如果有),及安排施工图审查,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承包人的一般权力和义务

(1)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要求、工程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标准、规范、规程、时间,以及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专业规划(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要求为依据,完成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时间延误、并影响到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审核发包人按4.4.1款1项(1)、(2)子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对其中的数据、条件、资料和说明中的缺陷、遗漏、不足,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后15天内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出进一步要求,由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不予延长。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

(3)承包人应遵守3.4.3款有关分包工作的约定。

(5)承包人应依据建筑法、行政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按设计阶段进行设计,并符合发包人组织相应设计阶段审查的设计深度要求和约定的时间要求。设计阶段包括: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上述设计审核阶段完成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部件和构配件,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承包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8)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如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4.4.2标准、规范

1.标准、规范应依照1.5款适用法律规定的规范、标准、及原则进行约定。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技术标准、规范的名称和(或)文号。

【草拟人】专用条款中应注明,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自费向承包人提供一份。

2.承包人的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

(1)工程设计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2)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工程设计应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的生产工艺技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3.发包人接收整个工程、或按单项工程接收,应按4.4.2款1、2项约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接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对标准、规范有新的规定,对强制性的新标准、规范发包人须遵守,承包人应依据12.2.1款设计变更内的第6项约定提交变更建议,发包人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如果要求遵守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应按12.2.1款设计变更内的第5项的约定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4.4.3操作维修手册。合同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时,应由承包人编制操作维修手册。

【草拟人】放专用条款中;专利商提供的工艺技术其“操作(手册)指南与分析手册由专利商提供。”

4.4.4设备材料选型。应按设计提供技术数据、技术条件,进行选型、招标选择供应商及加工制造厂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除非特殊的、独家生产的设备、材料、部件外,承包人和发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其他文件内、或以口头暗示的方式来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家。

4.4.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试验所使用的某种原材料、消耗材料、备品备件、维修材料等,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其具体种类、数量和交付时间。

发包人未能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此项投标要求的,合同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5设计阶段的审查

4.5.1设计阶段审查。按国家建筑法、行政法规规定,总体设计审核(如果有)、初步设计审核、技术设计审核(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核,应由发包人自费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审核。

4.5.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的相关的完整的设计图纸、资料和文件,并有义务自费参加,并有义务介绍、解答、解释和提供补充资料。

4.5.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5.4因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完整的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料给发包人,致使相应审查工作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或使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按期提交了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资料,而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时间按时召开相关的设计阶段审核会议,使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竣工时间延误,工期应顺延。

4.5.5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完整的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核资料给发包人,致使相应审核工作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或使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6发包人有权在4.5.1款规定的各设计阶段审查批准之前,对设计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但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4.6现场设计联络

4.6.1施工开工后,承包人应自费派出设计联络人员常驻现场,负责与发包人代表、工程总监,负责处理有关设计、变更、采购和设备验收等事宜。

4.6.2承包人内部的设计联络工作,及与分包人的设计联络是承包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4.7知识产权

4.7.1涉及专利及专有技术

1.发包人提供自己拥有的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注明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对其专有技术应进行描述,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限制条件。

2.承包人提供自己拥有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技术,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注明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与专利相关的费用应纳入投标书的商务报价。对其专有技术应进行描述,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限制条件。

4.7.2技术保密协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2.1.7款、3.1.7款、4.7.1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签订相关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草拟人】纳入专用条款中: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保密范围及其期限,双方应在这用条款中约定。

4.7.3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

1.发包人在保密协议中同意承包人使用其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或)专有技术,承包人应按保密协议规定的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来实施专利技术和(或)专有技术规定的设计和工程。按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得限制承包人的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

2.承包人在保密协议中同意发包人使用的技术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发包人应按保密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按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限制发包人的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

4.7.4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合同当事人可按照互利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按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分享办法或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另一方无权分享。

4.7.5责任与后果

1.合同一方所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的,由此而发生的索赔或诉讼,由提供该技术或提供该建筑艺术造型的一方负全责,包括:被索赔的款项、诉讼费用和法律责任等。

2.合同一方不能将侵权责任连带到另一方。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带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和损失;如果造成工期延长,工期应顺延。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应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4.7.6进口技术和引进建筑艺术造型

1.从国外购买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的一方办理相关进口许可、批准,并签订相关进口合同。除非合同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2.发包人负责进口生产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或施工专利技术,要求承包人为此的出国费用、谈判费用、对技术专利的审查费用、外国专利技术人员对承包人的设计指导费用、及在承包人办公室的传真、通讯、复印、办公、接待费用等均由发包人支付;

3.因发包人采购国外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的延误,使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竣工时间延误,工期应顺延。因承包人购买国外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的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4.如果是承包人进口的专利技术,承包人应将专利技术费、专利技术使用费、专家指导费和技术诀窍费等,及4.7.6款第1项约定的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作为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

第5条 进度计划

5.1整体进度计划

5.1.1承包人应在设计开工后的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较详细的整体进度计划,并与发包人协商确认。该进度计划包括工程勘察(如果有)、工程和单项工程的设计阶段、采购、现场准备、土建施工、安装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和竣工后试验等实施阶段的总体时间安排,应标明发包人在某些阶段中应进行的设计审查会议、征地、租地、施工图审核、进场道路、提供条件、物资交接、生产准备和主要付款等相关组织、安排、委托、准备工作。

【草拟人】初步整体进度计划在报价中已经提交。该情况在专用条款说明。注意有勘察内容。

5.1.2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整体进度计划某实施阶段的延误,将明显影响施工开工日期,承包人有义务自费采取措施调整整体进度计划,赶上施工开工日期的要求;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调整整体进度计划,赶上施工开工日期的要求。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延长。

5.1.3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有权对整体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进行调整,

1.根据4.4.1款设计的一般义务中的第1项中(1)项的约定,因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和不及时,使设计工作延误;

2.按5.2.2款设计开工日期的约定,因发包人首期预付款的付款延误,使设计工作延误时;

3.按6.2款采购预付款的约定,因发包人采购预付款的延误,造成长周期加工设备订货的延误,致使工期延误时;

4.按5.2.3款设计审查日期的延误中的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使初步设计审核资料提交的时间延误,使工期延长时;

5.按5.2.3款设计审查日期的延误中的第3项的约定,因初步设计审查批准的时间推迟,使工期延长时。

5.2设计进度计划

5.2.1设计进度计划,即,设计开工之日至施工图完成之日。设计进度计划是整体进度计划的组成部分,应与规划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和施工图设计审核会议的安排、及采购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相衔接。

【草拟人】以下应纳入专用条款。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设计开工日期、提交规划设计审核(如果有)、初步设计审核、技术设计审核(如果有)文件的日期,及发包人应组织相应设计审核会议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5.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按13.3.2款约定的首期预付款,自接到日期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该付款的延误,工期应顺延。

5.2.3设计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规划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核资料的提交日期延误,造成审查批准时间延误,使竣工时间延长,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赶上工期规定。如果给发包人带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应提交的规划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的审查资料延误,造成审查批准的时间延误,如果使竣工时间延长,工期应顺延。如果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3.因规划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和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的延长,使竣工时间延长,工期应顺延。如果带来经济损失,合同双方应分别承担各自的损失。

5.3 采购进度计划

5.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主要材料、主要部件的采购工作开始之日至全部采购工作完成之日的时间安排。采购进度计划是整体进度计划的组成部分。

采购进度计划一般包括:采购计划编制、询价、供应方的选择、订货、监制、催交、运输、现场外观及数量验收、双方交接。

5.3.2采购进度计划应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相衔接,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现场要求。

5.3.3订货的开始日期,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按13.3.?款约定的采购预付款,自接到日期后的第1天作为采购订货的开始日期。因发包人采购预付款的延误,工期应顺延。

5.4施工进度计划

5.4.1施工进度计划,即永久性工程施工开工之日至竣工试验完成之日的时间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是整体进度计划的组成部分。

施工进度计划一般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土建施工进度计划、安装施工进度计划、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及合同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作业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前15天内提交一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的土建、安装开工15天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15天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及相应的组织措施方案,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相关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5.4.2施工开工日期,是根据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施工开工日期。合同双方应努

力完成各自在开工前约定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

5.4.3施工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应根据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生产工艺程序、使用工艺程序及安全程序的要求,按工程施工竣工日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竣工日期。

1.承包人承担合同工程的竣工试验时

(1)承包人应按4.3.3款约定的竣工试验标准进行竣工试验,并按约定的竣工日期(含工期延长的时间)完成竣工试验;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完成竣工试验的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竣工试验完成的日期;

(3)竣工之日,不包括应为竣工后试验合理预留的施工部位及其相应的监测、试验部位;

(4)竣工之日不包括对生产操作、交付使用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5)合同双方应根据生产工艺程序和合理使用程序,约定按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

2.承包人不承担合同工程竣工试验时

(1)本合同不存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2)竣工之日不包括发包人要求为其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或其他原因需要预留的施工部位;

(3)竣工之日不包括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4)合同双方应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的日期。

5.4暂停、停建和缓建

5.4.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随时通知承包人暂停设计、采购、工程施工和部分工程施工。此间,承包人应维护好暂停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及工程、设备、材料、部件,不能使其受到损失和损害。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通知的暂停,遭受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停工、窝工损失、永久性工程物资的采购费用、赔偿、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5.4.2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合同双方应遵照17.2款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17.3款不可抗力的后果和责任的约定。

5.4.3承包人应承担暂停后果。在5.4.1款和5.4.2款的情况发生时,因承包人未能在暂停时维护约定内容的相关要求,并因此带来后续的后果,发包人不承担因该后果所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延长。如果因承包人未能维护造成后果,并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4.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5.4.1款发包人的暂停,如果超过45天,承包人有权在45天之后通知发包人要求复工的权力,如果仍不能复工,承包人可根据12.2.4款的约定,要求发包人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若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根据18.4款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5.4.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合同双方应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修复期间所造成的工期合理延误,工期应顺延。但,不包括5.4.7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

5.4.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承包人因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方法、施工质量、资金等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暂停,使承包人遭受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不予延长。

5.4.7发包人的原因使工程停建、缓建时,除已完工程应合同约定付款外,

1.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物资,尚未检查付款的,应按6.5.1款和

6.5.2款的约定进行检查交接,支付相应款项;

(2)承包人已经为永久性工程物资订货的、尚未运抵发包人现场的,发包人应承担其价款,包括:货物价款、将要发生的中转仓储费、运费、保管费、保险费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物资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5 进度计划延误

5.5.1设计开工日期的延误。因发包人的设计基础资料、首期预付款支付、设计审查日期、设计审查批准日期、关键长周期设备采购预付款的延误,使施工开工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使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应自费采取措施修正设计进度计划并赶上原设计进度计划的安排,并遵守4.5.4款的约定。

5.5.2承包人负责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进度计划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5.5.3施工开工日期的延误。合同双方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合同双方的相应责任:

1.因发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施工工期应顺延。如果使承包人造成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应说明正当理由,应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并赶上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工期不予延长;

3.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施工开工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5.5.4施工进度计划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5.3.1款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进度计划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1款施工进度计划的规定,发包人并有权调整或减少根据第13.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或按月付款所约定的支付金额。

5.5.5竣工日期延误的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的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该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双方约定的,同意工期顺延的时间。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延误的日赔偿金额,及最高赔偿金额。

第6条 采购、运输与管理

6.1采购的一般义务

6.1.1承包人应遵照4.4.1款“承包人的一般权力和义务”第2项中第(5)子项的规定,并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中标明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进行采购。

6.1.2所有权。进入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标明是为永久性工程采购的物

资,尽管尚未运抵现场,其所有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有义务维护、保管,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永久性工程物资运出场外。

6.1.3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关键材料、关键部件采购的询价评标结果,应自费向发包人提供厂家名称、地址、样本,并注明在本工程中的使用部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6.1.4采购进度报告。承包人应根据6.1.3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关键材料、关键部件,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周期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采购进度报告。

6.1.5发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发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应符合设计图纸或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对该部分设备、材料、部件的质量检查结果和竣工试验结果负责。因此给承包人带来费用增加、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工期延长,工期应顺延。

发包人依据承包人提供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采购并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建筑构件配件所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其过错责任。

发包人国外订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如果有)应符合承包人设计规定的技术参数、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对该设备、材料、部件的质量检查和竣工试验结果负责。如果因交货进度、质量结果、竣工试验结果造成竣工时间延长,工期应相应顺延。如果给承包人造成窝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6.1.6合同中未能约定设备、材料和部件的采购工作由承包人承担,则本6.1.1.款、6.1.2款、6.1.3款、6.1.4款不成立。

6.2发包人参加的质检

合同双方未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本6.2款不成立。

6.2.1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内,并提前15天通知承包人,提出自费参加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在加工制造厂内的质检要求。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负责办理进入相应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条件、个人安全保护器具和相关质检器具。

1.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包括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参加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设备、材料、部位的类别和(或)名称,及其参检的加工制造阶段,以便承包人进行计划安排;

3.承包人应根据本款第2项的约定,并根据6.1.4款采购进度报告约定的

承包人应提交的采购进度报告中邀请发包人参检、或另行发出邀请参检的通知。通知包括:邀请发包人参检的设备、材料、部件名称,参检内容、地址、制造厂名称和日期。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报告、或通知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人,并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日期到达。发包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6.2.2发包人未能参检。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按6.1.4款提交的采购进度报告中的邀请参检通知、或另行发出的邀请参检通知后,发包人未能回复,或虽已回复但未能按时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进行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其结果应视为是真实的,并视为被发包人认可。

此后,发包人要求重新检查、或重新检验、重新检测和重新试验,或变更试验地点、及合理要求增加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细节时,应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如果质检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竣工时间延长,工期应顺延;如果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使竣工时间延长,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赶上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工期不予延长。

6.2.3覆盖、包装的后果。发包人根据6.1.4款承包人提交采购报告后,以书面形式回复了参检的通知,并按承包人的通知要求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而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已经被供应商、或制造厂、或承包人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发运地点,承包人应承担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并重新检查、重新检验、重新检测、重新试验、及复原的费用。

6.3运输与超限运输

6.3.1运输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负责各自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装卸、运输和运抵现场的费用和责任。

6.3.2超限物资运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超限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合同双方应按如下约定,各负其责。

1.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超限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负责,运输费用的估算须纳入报价。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超限设备运输方案的提交时间。

2.发包人应负责启运地至现场运输线路上的道路、铁路、涵管、桥梁、供电线缆、通讯线缆、供水排水管道、农田水利设施、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各种埋藏物的拆迁、改造、加固、新建、暂停和恢复工作,承担赔偿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负责与当局、公共机构的协调工作。

6.3.3发包人可将6.3.2款第2项的工作内容委托给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接受,应单独提出报价,另行签订合同。

6.3.4合同双方未能在6.3.2款的专用条款内约定超限物资的运输,6.3.2款、6.3.4

款不成立。

6.4永久性工程物资现场检查

合同双方未约定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运输时,本6.5款不成立。

6.4.1交接准备。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10天应通知发包人准备现场检查交接工作。

6.4.2现场检查。承包人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应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应依据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来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上述检查应经双方人员验收签字,并按照13.9.1款的付款约定支付该批货款。

6.4.3经现场检查凡是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及外观缺陷的部分,承包人应负责补齐、修复。在未能补齐和修复之前,按13.9.2款的约定有权拒付,待补齐、缺陷修复后再支付该拒付的部分款项。

6.5修复、补缺、和重新订货

6.5.1依据6.5.3款拒付的约定,承包人应对存在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自费修复,应对短缺的箱件、数量、合格证、图纸及文件等尽快补齐。承包人修复合格、补齐后,应向发包人申请根据6.5.3款被拒付的相应款项的付款,发包人应在下期期中付款中支付该款项。

6.5.2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应承担自费重新订货和运抵现场的经济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竣工时间延误的赔偿后果。

6.5.3承包人在30天内未能开始修复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发包人有权进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6保管

6.6.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保管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时,承包人应按说明书对保管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应编制并提交保管维护方案,包括:物资分类、保管要求、保养要求、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场地、道路、照明、消防、设施等规划,其费用应纳入投标报价。详细方案应在施工开工30天前提交。

6.6.2承包人应按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分类及单项工程建立保管发放账目。

6.6.3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应将全部剩余部分无偿的移交给发包人。

第7条 施工

7.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

如果因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时间延误,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或为纠正发包人提供资料中的差错增加了费用,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招致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7.1.2发包人应按7.3.2款第(1)、(2)项的约定自费完成施工、进场道路用地的征用、租用、拆迁、赔偿及铺设等工作,使承包人能够按约定时间进入现场。

如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工期应顺延。并承担承包人所发生的相关窝工损失(如果有)。

7.1.3发包人应按7.3.3款的约定,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线路接至指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合同双方应在本专用条款中约定取费单价,按使用数量收费。

7.1.4发包人应按7.3.4款的约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批准或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并负责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必要时,因承包人的请求,发包人应出面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的有关许可、证件、批件等,造成承包人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7.1.5发包人应按7.3.5款的约定内容和时间要求,提供相关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道、线缆、构筑物,保证其真实、准确。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费用和赔偿,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7.1.6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按照7.3.6款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有权提出合理建议、补充要求和合理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1.7发包人有义务依据7.3.7款的约定,协调处理影响施工的工程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及地下文物、化石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影响工期,工期应顺延。

7.1.8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7.2.1基准坐标资料的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依据7.1.1款提供的书面基准坐标资料与发包人在现场复验,并有义务纠正资料中的任何差错。承包人应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承包人应在现场准备工作开始4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

(1)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用途、坐标位置、面积和占用时间;

(2)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上述相关文件,使其进场时间延误,或造成工期延误、窝工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2.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开始30天前或按约定时间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临时用水、电、燃气、通讯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应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和安装。

7.2.4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办理开工批准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许可、证件、批件等。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临时增加的用地、或临时要求的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也应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时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的窝工、停工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2.5承包人应在每个地下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和平面坐标部位,并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部位的地下管道、线缆、构筑物的坐标位置。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道、线缆、构筑物有保护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损害、伤害,由承包人承担相关的责任、费用和

赔偿。如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新的地下管道、线缆、构筑物,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工期应顺延。

7.2.6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后的15天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应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合理要求和补充要求,应自费修改完善。

7.2.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及地下文物、化石等,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2.8承包人在工程现场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防火、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等应按合同约定的,并遵照建筑法、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相关规范遵照执行。

7.2.9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勘察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与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审查或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7.2.10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发放施工人员的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加强卫生防疫管理、为施工人员办理相关的人身保险。

7.2.11承包人应按3.8款的约定承担其相关的保安责任和风险。

7.2.12施工过程中及竣工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负责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联系,并将残余物资、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等应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施工技术方法

7.3.1关键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规定,应经承包人内部审定后,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应在接到后的5天内确认,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未经重新报告并确认,不得擅自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法。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提交的重大施工技术方法的类别、名称和提交时间。

7.3.2一般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规定。对没有适用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承包人应经试验使其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7.3.3承包人应派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操作,或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施工操作。

7.3.4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发生的特殊施工技术方法、特殊工种的培训费,应单独列明,说明理由、费用明细,纳入投标报价。

7.3.5如果发包人要求在作业前,对已经具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特殊工种进行现场考试,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应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并应按月列出工种和人数。该一览表是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与月周期性报告的组成部分。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该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工种和人力,招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如果承包人拒绝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将某些单项工程或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发 包或责令承包人分包,发包人自行发包的,所发生的合同款项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7.4.2承包人应提交主要施工机具一览表,并按月列出施工机具的供应种类和数量,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该一览表是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该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特别是关键机具,招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的机具数量,在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变更条款,自行租赁关键机具供承包人使用,所发生的租赁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7.5质量与检验

7.5.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义务自费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安全程序交底、质量标准交底和施工操作程序交底,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对此类的省略、忽略、疏忽、贯彻不利等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损失、伤害的责任、费用增加、赔偿,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须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施工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进行修复、返工、更换、重置,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人员、发包人、工程总监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并为此种监督和检查提供方便,并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

7.5.2质检等级和质检参加方。合同双方应按适用的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部位、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等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部位、内容、标准、等级划分,以及质检的参加方和质量检查的签字表格。

7.5.3发包人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在任何时间,对任何施工区域要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并发出指令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种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有权根据承包人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质量问题,下达修复缺陷、停工、停工整顿,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重置等指令。承包人应自费实施指令中要求的相关工作。

7.5.4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质检结果有争议,应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来鉴定,如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所需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如果责任方为发包人,所需的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给予延长。

经鉴定机构的鉴定,合同双方均有责任,合同双方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其费用,如果使工期延长,合同双方应协商延长期。如果对分担的费用、工期延长发生争议,应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来解决。

7.5.5承包人应按有关质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作业过程管理,

1.在关键施工作业开始前,应向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提交如下文件,经确认后方能开始作业。

(1)提交相关施工图纸中规定的设备、材料、部件的出厂合格证;

(2)按约定的、行政法规、及说明书规定的,在施工前应进行的相关检查、或检验、检测、试验的合格证。并写明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的检查、或检验、检测和试验,及相应表格;

(3)提交对相关施工图纸审核情况的说明。写明不存在设计缺陷、或

已纠正了设计缺陷、或已将变更指令相关的图纸进行了修改完善;

(4)提交详细施工技术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技术方法、作业程序、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程序、防火措施、进度计划,及机具、人力、场地安排,在施工作业开始前予以落实;

(5)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上述应提交的内容,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及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2.承包人在施工作业进行中,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根据本款第1项中确认的内容执行。承包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先自行完成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后,应按7.6.2款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检方和质检内容,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参加相关质检。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未能参加,承包人应将质检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该质检单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应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对该质检结果被确认的通知。

7.5.6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试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影响正常施工,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是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5.7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7.5.8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而委托其他单位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以合同方式委托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由其他单位按此设计方案进行装修。未经承包人认可的设计方案,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和部位、质检内容、质检表格和参检方。

7.6.2隐蔽工程的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应在承包人准备的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及紧后作业的施工。并提交经确认的竣工资料。

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的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后,重新验收。

7.6.3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在验收通知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发包人及其监理人未能参加检查的,又未承认该验收记录,因此招致承包人的竣工时间延误,工期应顺延,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费用,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如果检验不合格,承包人须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7安全与检查

7.7.1施工安全与检查

1.承包人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定,对其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投保,其投保费应纳入报价。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其费用和赔偿;

2.承包人应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发包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为此种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应方便条件;

3.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其费用和赔偿。

4.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5.承包人应在开工前,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安全条件、提交安全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为开工部分的工程搭设施工安全条件,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如果有)。因此,影响了开工时间,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的各项作业开始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必须按照规范

操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7.7.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草拟人】中石化蒋兴荣专家建议,将“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在专用条款中描述。阳光现代律师事务所徐新河郝利建议:上述费用应纳入报价中。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运输、储存、保管)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草拟人】中石化蒋兴荣专家建议,专家建议,将“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在专用条款中描述。阳光现代律师事务所徐新河郝利建议:上述费用应纳入报价中。

7.7.3事故处理

1.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人身伤害和事故,承包人须立即采取救护和救济措施。对重大伤亡和事故须立即通知救援单位,维护现场,设法防止事故的继续漫延;

2.对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其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和赔偿。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遵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7.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上述应提交的内容,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及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8条 竣工试验

8.1本条的成立

8.1.1合同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试验,并承担竣工试验性能指标责任的,本条成立。

8.1.2合同双方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并承担竣工试验性能指标责任的,本条不成立。

8.1.3招标文件规定,只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劳务服务,不负责工程竣工试验的,本条不成立。

8.1.4在合同执行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劳务服务时,合同双方应另行签订竣工试验劳务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本条不成立。

8.1.5不存在竣工试验的合同工程,本条不成立。

8.2竣工试验的一般义务

8.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完成竣工试验开始前的施工工程(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须预留的施工部位),及竣工试验开始前应按约定、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应完成的相关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根据7.7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规定,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应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和竣工资料;

3.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指导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对发包人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提交最终版的操作及维修手册;

【草拟人】中石化蒋兴荣建议:应是专利商提供的指南。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试验实施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组织实施。竣工试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应按4.3.3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竣工试验考核的设备、电器仪表等,及其考核指标的规定,准备竣工试验验收记录和表格;

6.承包人的竣工试验结果,应符合4.3.3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竣工试验考核指标。

8.2.2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应按承包人竣工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应按时准备并提供电力、动力、供水、消耗材料等,应按时准备并提供,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要求。因此造成的竣工时间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2.为保证竣工试验顺利进行,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过程中必须的备品备件和消耗材料。因正常耗损、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发包人应免费提供,因此造成的竣工时间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其相应款项。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相关备品备件和消耗材料的类别。

3.根据6.1.6款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或发包人采购的国外设备、材料和部件,可委托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将此类劳务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列入招标的商务标书内,承包人应纳入投标报价。如果,发包人在竣工试验阶段,提出该项服务内容和要求,合同双方应另行签订该项劳务服务合同。

8.2.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合同双方应商定并组建竣工试验协调领导机构,有序的组织和协调合同双方在竣工试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8.3竣工试验方案和竣工试验程序

8.3.1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竣工试验程序,竣工试验条件,竣工试验安全程序,竣工试验指标检查程序,竣工试验采取的措施、人力、机具安排,进度计划安排。

8.3.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按使用顺序的要求,提交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程序、单项工程内部竣工试验程序、及电气、仪表、管道、设备等竣工试验程序。包括启动前的准备、检查,启动程序,及结束程序。

8.3.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竣工试验方案规定的试验条件,考核指标要求进行竣工试验。

8.4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4.1合同双方应按4.2.3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竣工试验考核指标的类别、内容和数据进行检查与验收。

8.4.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对试验条件进行检查并落实。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内容、品质和时间提供电力、动力、水、消耗材料、备品备件等试验条件。双方人员应在承包人准备的条件记录上签字。因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的影响,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如果使竣工试验的时间延误,工期应顺延。

8.4.3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前的36小时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试验合格,合同双方应在承包人准备的验收记录上签字。

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重新试验并验收。

8.4.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内容自行组织试验和验收,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该项试验结果并验收。

8.4.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当其要求重新试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重新进行。如果试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费用,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如果使得竣工时间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如果试验不合格,承包人须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4.6竣工试验验收签字日期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应按约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经竣工试验,符合约定、规定的竣工试验性能指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的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应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性能指标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应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5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5.1承包人应按7.8.1款施工安全与检查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运转设备、压力试验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应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纳入投标的商务报价。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安全类别的内容要求,并将承包人编制提交的各类方案、措施、制度等作为合同附件。

8.5.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安全程序交底、应急安全措施交底,试验项目的安全规程交底,人员进入试验场地的制度规定和场地环境情况交底,操作程序交底。并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标志。

8.5.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有关安全规定、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5.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整顿的指令。承包人应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整顿,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果使竣工时间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5.5合同双方应按8.2.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约定,进行竣工试验工作的组织协调,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延误的竣工时间,工期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延误的竣工时间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工期的约定,工期不予延长。

8.6延误的竣工试验

8.6.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的竣工时间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安排,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20天内,采取措施努力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安排。承包人接到通知而未能在20天内进行的,发包人可组织人员及委托他人进行该项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6.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承包人应承担根据5.5.5款竣工日期延误的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8.6.3根据8.2.2款发包人的一般义务中规定的第1、2、3项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使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的费用。如果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8.7重新试验和验收

8.7.1承包人未能通过的试验和相关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可依据8.2.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的第4项确认的试验方案和相同的试验条件,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相

关的竣工试验。

8.7.2根据8.4.5款的规定,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当其要求重新试验时,承包人未能通过该项试验和相关的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进行该项试验和相关的竣工试验,并按8.4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规定验收。

8.8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经过三次竣工试验,仍不符合验收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此项未能通过的试验,

【草拟人】三次多使用的水电动力费用如何办!!!

1.如果某项试验和相关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但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自费修补。如果无法修补,发包人有权减少该部分的相应付款;

2.如果某项试验和相关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但对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对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减少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3.如果未能通过试验和相关的竣工试验,使发包人的工程或单项工程丧失了其操作和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重置,如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根据5.5.5款规定,承包人须承担误期损害赔偿的后果;

4. 承包人经更换、重置仍未通过此项试验和竣工试验,使发包人的工程或单项工程丧失了其操作和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违约赔偿,同时,根据5.5.5款的约定承包人仍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根据19.4款第2项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有权解除合同。

【草拟人】发包人增加的水电等额外费用如何处理!应参阅有关合同!!!

8.9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9.1合同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应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来鉴定。如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所需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如果责任方为发包人,所需的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给予延长。

8.9.2经鉴定机构的鉴定,合同双方均有责任,合同双方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其费用,如果使工期延长,合同双方应协商延长期。如果对分担的费用、工期延长发生争议,应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来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合同双方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

1.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安排;

2.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安排。

3.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当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后,并符合合同双方约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应按第11条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4. 对不存在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当承包人完成竣工试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后,并符合合同双方约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应按第11条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9.1.2单项工程接收顺序。合同双方应依据工程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或)使用要求的先后次序,合理安排单项工程的接收顺序和(或)工程接收。

9.1.3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

1. 合同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接收,应根据第8.4.6款竣工试验验收签字日期的第2项规定,作为单项工程接收的日期;

2. 合同双方约定按工程接收,应根据第8.4.6款竣工试验验收签字日期的第3项规定,作为工程接收的日期。

9.1.4接收工程应提交的资料。在接收工程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和竣工试验标准,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检查和验收资料。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有关资料的内容、份数和时间要求。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前15天,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

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天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应根据第8.4.6款竣工试验验收签字日期的第2项规定,作为单项工程接收的日期。

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应根据第8.4.6款竣工试验验收签字日期的第3项规定,作为工程接收的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根据第9.1.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此时,对工程或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或规定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本款对第9.1.1款第3项的规定不适用。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之日,发包人应承担其现场的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单项工程接收之日、工程接收之日,发包人应承担工程的照管责任。发包人应负责维护、保养、维修单项工程、工程在内的一切工程设施、设备、管道、部件和器具等,其中维修不包括因承包人存在的缺陷修复。

9.3.3工程的财产责任。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财产保险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工程投保的有效期持续到接收工程的日期,即,包括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工期顺延的时间。在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日起的工程财产的应投保方应是发包人。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财产的应投保方为承包人,工程建设过程中由意外偶然风险所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9.4未按约定接收工程的后果

9.4.1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后果。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天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天起,发包人应承担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保安、照管和财产保管责任,及因此造成的一切风险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的后果。承包人未送交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承包人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标准的,发包人的操作、使用人员不得接收单项工程、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上述约定,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工程,发包人根据第9.3款接收工程的责任规定,承担被接收的单项工程、工程的保安、照管和财产保管责任。并承担已被接收的单项工程、工程内发生的一切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10.1本条的成立

10.1.1合同双方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本条成立。

10.1.2合同双方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负责的,本条不成立。

10.1.3招标文件规定,只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试验的劳务服务,不负责工程竣工后试验的本条不成立。

10.1.4在合同执行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试验的劳务服务,合同双方应另行签订竣工后试验的劳务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条不成立。

10.2一般义务和准备工作

10.2.1发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1.合同双方应协商组建竣工后试验协调领导机构,宜在第8.2.3款约定成立的竣工试验协调领导机构的基础上组建该机构。该机构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参加,组织、协调、安排双方在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中的合同双方的各自工作和相互配合工作;

2.竣工后试验协调领导机构,应根据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合同约定,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操作手册、试验条件,来组织、协调、安排竣工后试验中应分别承担的内外部条件的准备、落实及试验过程的相互配合等工作。

合同双方,应在本专用条款中约定该阶段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应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试验条件要求、资源安排等资料的类别和应提交的时间安排。对前述要求承包人应提交并商定的详细资料,应作为合同附件。

10.2.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准备工作

1.操作及维修手册。承包人应根据第4.4.3款有关操作维修手册的约定,编制操作维修手册。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操作、维修手册的最终修正版本。因承包人提供的操作手册所存在的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带来的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草拟人】中石化蒋兴荣专家指出:专利商问题!

2.培训。承包人有义务根据操作维修手册来编制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培训时间安排,包括:对操作、维修人员的学历要求、专业要求、岗位人数、理论培训、操作培训,类似工程实习和考试。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课堂培训、实习工厂培训,进入现场熟悉岗位及岗位模拟演练。有权要求发包人对考试不合格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更换;承包人负责安排实习工厂、教材、培训、考试和教员的安排工作及其费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其操作人员培训时,本项成立;

3.承包人应按约定、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试验条件及其进度计划,及有关文件资料。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竣工后试验开始前,应提交资料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所提供的详细资料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承包人应安排具有一定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及其维修人员,并负责竣工后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措施材料,及临时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等。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时,本项成立;

5.根据第4.4.5款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备品备件、维修材料等,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运抵工程现场;

6.承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急需的备品备件、消耗材料和维修材料;

7.承包人应完成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应尽的其他义务和准备工作;

8.承包人必须遵照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以书面形式送达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的内容要求及时间要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在送达文件的回执上签

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并按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该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并签署送达的日期和时间。如果发包人经审查未能接受该建议,仍按原要求要求承包人执行时,承包人应即执行,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损失等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强令承包人立即安排、进行的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做记录、及电话记录,并应立即执行。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再以书面形式将该紧急指令或要求送达承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补充指令或通知,承包人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或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要求的指令或通知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承包人的回执上签字、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如果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该口头指令或通知,造成伤害、损失和费用增加,及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0.2.3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准备工作

1.发包人有义务教育自己的操作维修人员,按承包人的指导及操作维修手册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维修人员未能按发包人的指导、及未能按操作维修手册操作,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损伤、损害、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有义务更换经承包人考试不合格的操作或维修人员。当承包人提出更换要求后的15天内,符合约定条件的更换人员应自费抵达指定的培训地点报道。因此造成的竣工后试验的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相应窝工损失;

3.发包人应负责操作维修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食宿费、人身保险、人身防护器具的费用、培训地的交通费。发包人还应提供现场培训期间的教室、食宿设施、交通、人身防护器具、人身保险及其费用;

4.发包人有权对第10.2.3款专用条款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详细资料文件进行审核确认,但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和供水等,并提供与工程操作、使用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生产设备;

6.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试验阶段急需的消耗材料、备品备件和维修材料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按出库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该款项;属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应免费提供;

7.发包人应完成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应尽的其他义务和准备工作;

8.发包人有权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向承包人发出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的内容要求及时间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在回执上签字,并签署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送达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有义务对承包人的建议进行审查,采纳或不采纳是发包人的权力,如果发包人经审查接受该建议、或未能接受仍按原要求要求承包人执行时,承包人应即执行。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损失、赔偿等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强令承包人立即安排、执行所要求的工作、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强令进行相关工作、作业,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工程伤害、工程损坏,事故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竣工后试验程序

10.3.1应按合同双方约定的,根据竣工后试验方案中提出的生产工艺过程规定、或使用要求的顺序规定,及操作手册,合理安排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以及各单项工程内部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0.3.2承包人应对提交的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操作及维修手册的正确性、操作指导负责,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工程损坏,以及此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工程损坏所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事故责任。

因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未能按承包人的指导、操作维修手册的规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害、损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事故责任。

10.4岗位条件和试验条件

10.4.1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相关行业对竣工后试验的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最终版本操作手册,及合同双方的约定,编制指导竣工后试验的安全规程、指导规则、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的考核记录、表格等;

10.4.2发包人应根据第10.4.1款的约定,并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相关行业的竣工后试验的行政法规和(或)行业规定,及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版本操作手册等编制工程(或企业)、单项工程(或车间)、岗位(或工段)的操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规程等;

10.4.3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和发包人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应按要求正式进入相应岗位,合同双方应对各自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承包人应对进入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竣工后试验前的岗位模拟操作演练,包括:操作

演练、事故排除演练、安全演练、防护演练、熟悉岗位责任制度和记录表格;

10.4.4合同双方的联合协调领导机构,应全面检查并落实各单项工程任何部分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达到的条件,应满足竣工后试验的需要,双方应逐一签字确认。主要包括:电力、新鲜水、循环水、软化水、动力、燃料、通讯设施、道路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消耗材料等条件的品质、数量,及工程设备、设施、部件等。

10.5竣工后试验的通知

10.5.1竣工后试验的通知和开始。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30天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并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开始竣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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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竣工后试验的开始日期的延误。如果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30天后,仍不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31天开始,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的相关窝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施工机具设备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除非合同双方在专用条件内对竣工后试验的开始另有约定。

10.6竣工后试验

10.6.1竣工后试验。合同双方应按不同专业工程对竣工后试验阶段的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及第10.3款竣工后试验程序的约定,及其他相关约定,进行竣工后试验。

10.6.2填写记录表格。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应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须填写的其他内容,是双方人员的责任,是判定竣工后试验结果,及试运行考核指标的计算依据。

10.7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7.1因发包人的原因、及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技术管理人员未能按承包人的指导要求和操作维修手册规定,致使竣工后试验延误及招致的伤害、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承担给承包人带来的伤害、损失的费用,包括延误造成的窝工款项及相关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10.7.2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指导、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招致竣工后试验延误、人身伤害、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及相应款项。

10.8试运行考核

10.8.1试运行考核周期。试运行考核周期应按相关的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合同

约定来确定。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单项工程、工程的试运行考核周期。

10.8.2单项工程、工程应根据如下情况约定试运行考核,

1. 经竣工后试验,单项工程、工程基本符合生产功能、使用功能要求,且试运行考核条件具备,发包人应按第10.8.1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与承包人商定开始试运行考核的具体日期,开始试运行考核;

2. 经竣工后试验,单项工程、工程基本符合生产功能、使用功能的要求,但试运行的考核条件尚不具备,发包人应在2个月内准备试运行考核条件并开始试运行考核。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2个月内开始试运行考核,视为试运行考核通过,承包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试运行考核责任,视为该考核被发包人认可。除非合同双方在专用条件内对试运行考核的开始日期另有约定;

3.依据本款第2项的约定,合同双方已经开始了试运行考核,因发包人的原因使试运行考核中断、停止,且中断、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8.1款试运行考核周期的约定,承包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试运行考核责任,视为该考核被发包人认可。该中断、停止时间累计超过10天及以上,承包人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包括;人工费及相关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因发包人的原因,使上述3项情况发生的试运行考核停止,并再次要求进行试运行考核,应在停止后的2个月内开始。如果发包人未能在2个月内开始,承包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试运行考核责任,视为该考核被发包人认可。因此使承包人的窝工费及相关的管理费和合理利润,应由发包人承担。

10.8.3试运行考核结果通过。单项工程、工程的试运行考核结果,应根据合同双方岗位人员根据10.6.2款填写记录表格的规定,对共同签字的竣工后试验记录及表格进行整理。试运行考核结果应符合第4.2.1款中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通过后,应由合同双方共同编写详细报告,做出评价,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10.8.4 单项工程、工程未能根据第10.8.1款合同双方商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进行考核,且原因不属承包人,该部分单项工程、工程应被视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9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9.1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依据第10.3款、第10.4款约定的相同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通知承包人重新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进行此项试验。

10.9.2发包人应根据第10.5款竣工后试验的通知规定,要求承包人按10.9.1款的

要求进行竣工后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进行该项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进行此项试验。

【草拟人】重新试验发包人的电力、水、燃料、消耗性材料的费用等谁来承担,应查阅有关合同!!!

10.10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指标

10.10.1承包人经三次竣工后试验,单项工程、工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指标,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

1.如果合同双方在本专用条款中约定了此项违约赔偿金额、或约定了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且承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应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

2. 如果承包人对未通过试运行考核指标的单项工程、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时,发包人应提供便利条件,并商定相应的修正期限。此时,发包人可暂不按本款1项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但仍持有保留赔偿的权力。如果承包人仍未能通过此项规定的试运行考核指标,发包人应按本款1项的赔偿约定行使其权力;

3.如果发包人接受了本款2项规定的赔偿金额,但在商定的修正期限内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应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被发包人认可。

10.10.2未能履约的赔偿、索赔和解除合同。单项工程、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工程丧失了整个生产价值、使用价值,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如果有),并有权提出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但发包人不得与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的损失也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应包括的连带合同有: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及运输合同等的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0.11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

10.11.1试运行考核证书的颁发,合同双方可约定按单项工程颁发,也可约定按工程颁发。如果按单项工程颁发,待全部单项工程颁发后,再颁发工程的试运行考核证书。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10.11.2符合下列情况,发包人须颁发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

1.单项工程、工程的试运行考核通过,应按10.8.3款试运行考核结果通过

的规定,在结果评价资料签字后,发包人应颁发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的日期为试运行考核正式结束之时,在相关记录及表格上经双方人员签字时间的日期;

2.符合第10.8.2款第2、3、4项、10.8.3款、10.8.4款、10.10.1款第3项的约定,发包人应颁发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的日期为第10.8.1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的结束日期。

3.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的颁发,并不能解除双方的合同责任。

第11条 工程竣工验收

11.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1.1.1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在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试运行考核证书之后,并完成了所有的扫尾工程和合同期限内的缺陷修复之后,须按国家合同法、建筑法、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的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1.1.2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在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试运行考核证书之后,并完成了所有扫尾工程、缺陷修复、按2.3款规定须经监理人签字、并签订了质量保修责任书之后,须按国家合同法、建筑法、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的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送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竣工日期应是工程试运行考核证书颁发的日期。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竣工资料的份数和提交日期的要求。

11.1.3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25天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被确认,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此后提出的修改要求,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

11.1.4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应按11.1.1款的约定分期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遵照11.1.2款的约定分期执行。

11.2竣工验收

11.2.1发包人须按国家合同法、建筑法、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应在接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4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1.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4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视为竣工日期。此后,发包人组织的验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但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3未经验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1.2.4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应按11.2.1款的约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遵照11.2.2款、12.2.3款的约定分期执行。

11.3工程交付发包人

11.3.1工程交付条件。合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并结清了竣工结算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合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及时与发包人办理工程交付。

11.3.2工程交付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环保保护等技术资料完整;

3. 工程用设备、材料、配件的进场试验资料完整;

4. 有承包人(含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7. 合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双方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并结清了竣工结算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合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及时与发包人办理工程交付。

11.3.3第9.3款接收证书、第10.11款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的办理,是为保证合同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进行的中间交接约定,并不是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

11.3.4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公式、或最高赔偿金额。

1.发包人认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请国家认可的监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监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交付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经监测机构试验、论证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应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赔偿公式、或最高赔偿金额赔偿。如果未能约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第12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2.1变更权限

12.1.1勘察变更范围。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修改勘察纲要及勘察组织设计。

12.1.2工程变更权。发包人拥有变更权。自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

12.1.3工程变更。由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或监理人通过发包人批准下达的变更、或是承包人提交的建议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并指示的变更,都属于工程变更。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试验的缺陷修改、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应自费修复。承包人的建议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批准,所发生的费用、责任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1.4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变更指示,除非承包人提出此项变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难以实施的变更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类通知后,应改变、或取消、或确认该变更指示。

12.2工程变更范围

12.2.1设计变更范围。国家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及发包人要求对如下内容的改变,属于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未改变工艺流程、未扩大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的调整,未扩大建筑面积;

3. 对厂区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4.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进行调整;

5. 法律新颁布的非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

6. 法律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

7.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2.2施工变更包括,

国家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及发包人要求对如下内容的改变,属于施工变更范围。

1. 12.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和工程量增加;

2. 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改变施工标准;

3. 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使已采购的设备材料重新订货;

4. 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5. 上述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2.2.3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任何一方有权拒绝此类变更要求或变更建议。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12.2.4按5.4.5款延续暂停后果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要求复工仍不能复工时、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时,按一方的要求,可以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部分的工程。

12.3工程变更程序

12.3.1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包括发包人或监理人通过指令或书面通知、或要求承包人提出书面建议及承包人自己提出的建议并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12.3.2承包人提出书面建议。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建议,表明接受、或不接受的理由,

1.承包人接受变更,应在其书面建议中说明需要进行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及实施的进度计划。并对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格提交预算,如果工期需要延长应对延长的时间提出建议;

2.承包人在书面建议中,未提出变更预算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

价格的变更,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费用的责任;未提出变更工程对工期延长的时间要求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工程的工期延长责任。

12.3.3发包人对书面建议的回复。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在10天内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书面回复。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承包人不应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或监理人接受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应与承包人商定此项变更

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格及工期延长,并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0天内,通知承包人此项变更已被批准;

2.发包人或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在回复的变更通知中不确认变更工程

的预算和工期延长时,自发包人变更的书面建议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工期延长的报告已被确认。

12.3. 4发包人仅仅以口头通知此项变更,并要求立即实施变更时,承包人应即执行此项变更。同时,承包人应编制因该变更所增加的合同价款及工期延长的书面报告,送交发包人或监理人。

1.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及工期延长,并在接到此报告后的10天内,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变更合同款项和(或)工期延长;

2.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既未与承包人商定,又未能在接到此项报告的10天内通知承包人。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天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费用及工期延长报告已被批准。应与承包人商定增加的合同价款及工期延长,

12.4工程变更的价格和价款确定

承包人应依据下列的并且已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认可的方法来计算每笔变更的价款,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签字确认。

1.按确认的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来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2按确认的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3.按双方协商并确认的价格,来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2.5工程变更的利益分配

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对缩短工期、减少操作岗位、提高操作工效、降低工程实施、及工程长期维护、运行成本等带来的合理化建议时,对发包人所减少的投资费用和获得的长期收益,合同双方宜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2.6合同价款的调整

承包人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20天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经其确认的调整金额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款的调整。包括,

1.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变化,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协商合同中相关项单价的调整,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如果使工期延长,应相应顺延;

2.承包人报价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增加了承包人的投入成本,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给予增加,并调整合同价格;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文件和估算,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给予增加,并调整合同价格;

4.合同双方在12.3款工程变更程序中规定的变更价款的调整;

5.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未能约定的其他调整,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款的责任;

6.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或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12.7工程变更费用的争议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经与承包人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格、或工期延长达成一致时,可根据第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

第13条 合同价款和付款

13.1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以合同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订的合同价款为基准,按合同双方约定的,及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调整、追加而增减款项的合同价款的累计金额。

13.2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

13.2.1履约担保。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担保的格式、币种、金额和时间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付款的条件。

【草拟人】履约担保的比例,是否在前面出现过。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建议比例。

合同双方未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金额的,本款不成立。

13.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预付款担保的格式、币种、金额和时间提交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应按支付预付款的币种、金额和时间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担保是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条件。

合同双方未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担保金额的,本款不成立。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发包人应支付一定合同价款比例的预付款。

13.3预付款

13.3.1合同双方未约定首期预付款的,13.3.1款“首期预付款”不成立。合同双方未约定采购预付款,本13.3.2款“采购预付款”不成立。

13.3.2首期预付款。是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动员和现场准备使用的款项。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提供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款项的10%,作为首期预付款,合同生效后10天内,并收到承包人的预付款担保(如果有)后,以前两者的最后一日起算。应按约定比例抵扣应支付的施工进度款。

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期应顺延。发包人并应承担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首期预付款的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抵扣每期施工进度款的比例。

13.3.3采购预付款。合同双方约定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采购预付款金额,应按约定的比例抵扣现场交货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货款。承包人不得挪作它用。在永久性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后,双方经外观及数量验收后,应进行该批物资的结算。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预付款金额、付款期数、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抵扣每批货款比例。

((专用条款应约定付款期数、抵扣比例等))

13.3.4合同双方约定了预付款,但未约定承包人须提交预付款担保时,发包人应按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数和付款时间安排支付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期数及其金额支付预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13.4工程进度款

13.4.1工程进度款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的按进度支付的款项。

13.4.2设计进度款。完成初步设计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按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施工图分期交付及其分期付款金额支付相应设计费,施工图完成90%后支付到设计费总额的90%,竣工试验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余额;

13.4.3.采购进度款。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永久性工程物资运抵现场的每批货款; 13.4.4施工进度款。自施工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试验止,发包人应按月支付给承包人已完工程、及已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

13.4.5竣工后试验进度款。自承包人竣工试验完成后之日起,发包人应按月支付竣工后试验的进度款。

13.5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3.5.1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按14.1.1款质量保修金额的规定,在施工开工至竣工试验完成的期间,在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款中,在本专用条款中合同双方约定的比例逐期扣减。

13.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应将依据13.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接收书颁发后的一年后的15内应支付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给承包人。

【草拟人】中石化蒋兴荣建议,以质保金保函取得其余额。应追加修改!!

13.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3.6.1月进度款的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日历月末过后的5天内,按发包人确定的月进度款申请格式、内容及份数,提交上月进度款付款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至上月末已完的设计进度款项;

2.至上月末已完的工程进度款项;

3.按12.4款工程变更增减款项;

4.按12.6款合同价款调整的增减款项;

5.按13.3款按比例扣减的预付款;

6.按13.5款质保金额扣/付款项;

7.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增减款项;

8.根据索赔条款应增减的金额;

9.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的增减金额。

13.6.2合同双方如果约定依据13.6款的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就不能再约定按13.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3.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3.7.1付款申请和审核。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总价款分期付款,承包人应按13.6款1、2、9项规定的内容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采购的合同估算,列出付款计划表。该表经合同双方商定后,作为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总价的分期付款的依据。除本款中约定的付款计划表规定的内容外,13.6款中的3项至9项的约定仍然成立。

13.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是依据合同双方商定的进度计划付款。但,发包人如果发现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依据的进度计划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协商减少付款金额,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调整付款计划表,后期的付款申请和付款应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3.7.3合同双方如果约定按13.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就不能再约定按13.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付款。

13.8进度款的付款和延误

13.8.1如果合同双方商定,依据13.6款约定的按月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承 包人应按月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5天内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付款。发包人对经过双方人员按13.6款规定的1至9项的增减款项经确认后的累计额,作为当月的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13.8.2如果合同双方商定,依据13.7款约定的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

承包人应按13.7款的约定要求及13.6款3至9项的增减款项编制按付款计划表

的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5天内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付款。

发包人按经过双方人员对13.6款3至9项的增减款项经确认后的后的累计额,

作为当期的计划付款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13.8.3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后,未能在20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从第21天开始计息,利率以承包人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或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该利息是发包人须支付给承包人的应收款项。

13.8.4在发包人延误付款的15天后,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请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应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规定的期数、金额和利息付款。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工程或工程的实施,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3.9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付款

13.9.1付款。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经双方人员按6.5.1款验收签字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应设备、材料和部件价款的90%支付给承包人,包括:相应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竣工试验完成支付余额的10%。在付款中应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采购预付款的抵扣比例,扣除采购预付款。

13.9.2拒付。经合同双方人员在现场对照提货单,对箱、件缺少部分,以及对照装箱单的内容、数量短缺部分,没有合格证的部分,及外观检查有缺陷的部分,发包人有权拒付其相应部分的货款。待补齐、缺陷修复后再支付该拒付的部分款

项。

13.9.3合同双方约定按施工进度款支付的设备、材料、部件货款,其货款、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应随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在承包人完成相应工程并经质检合格后随工程进度款一起付款。

13.9.4设备材料价款随施工进度款一并支付时,13.9.1款、13.9.2款不适用。

13.9.5因发包人的暂停、缓建,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所订的设备、材料、部件,根据6.8款的约定,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相应款项。

13.10索赔款项的付款

13.10.1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确定的发包人应得到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中扣减。如果,最终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可从履约担保中抵扣。

13.10.2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确定的承包人应得到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应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中单列此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

13.11竣工结算

13.11.1当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发包人认可后的45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按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总)结算两步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3.11.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应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30天内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文件。经协商一致,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的价款结果,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应付款余额、或收取竣工结算后发包人的应收款金额。

13.11.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余额,从第31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的余额和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3.11.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3.10.2款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30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余额,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应收款项的催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

13.1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45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但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中约定的已被发包人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保管责任。

13.11.6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应在竣工结算后的15天内支付给发包人,如果未能支付,

1.如果承包人按13.2.1款的约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承包人未能支付给发包人的该项未能支付的款项;

2.如果履约担保金额不足以抵偿,发包人对其差额部分,可依据本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

3.如果合同双方未约定履约担保,从第16天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在90天内承包人仍未付款,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

13.11.7合同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

13.11.8按13.10.2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合同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向承包人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如果合同双方仍有争议,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

第14条 质量保修责任

14.1质量保修金额

14.1.1质量保修金额。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修金额、分期暂扣期数和每期的比例。

【草拟人】双方约定,国际上一般规定5-10%。可放在转用条款中。

14.1.2质量保修金额的使用。发包人应按14.1.1款与承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金额、比例和期数,在依据13.6款按月工程进度的付款中、或根据13.7款按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将全部金额分期扣完。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自费修复,不能使用已被发包人扣存的质量保修金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仍应自费修复;承包人未能修复,发包人可组织人员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已经暂扣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4.1.3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应依据第13.5.2款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规定进行支付。

14.2质量保修责任书

【草拟人】建筑法强调该部分,施工合同条件是放在通用条款中,故,草拟人认为也要放在通用条款中。

14.2.1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签订质量保修的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限,及质量保修责任等。

14.2.2承包人未能提交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也不承担延期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

14.3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的有关约定,适用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如果承包人未能按14.2.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规定进行保修,发包人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起诉讼,承包人应承担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所造成损失的法律后果。

第15条 保险

15.1双方应按适用法律关于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种类、应投保方、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进行投保,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费用和责任。

15.2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根据需要自行投保,并各自承担有关保险费用和责任。

15.3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工程保险,无论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损害和伤害;

2. 发包人未能按第4.4.1款第1项发包人的一般义务的(1)项的规定,未能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项目基础资料,给承包人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如果有)等带来的损失、损害和伤害;

3.发包人未能履行第13.3款预付款的约定,未按约定的金额、期数和

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承包人的设计、采购、现场准备和现场开工无法进行;

4.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第13.6款、或14.7款的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约定,未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导致设计、采购、施工无法进行;

5.依据第13.10款竣工结算的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余额;

6.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认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损失、损害和伤害的索赔。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金额,并须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承担了违约责任,并未解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赔偿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

16.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给发包人带来了损失、损害和伤害;

2.承包人未能履行第5.3.3款施工竣工日期的约定,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及竣工试验、或未能按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及竣工试验;

3.承包人未能履行第7.6款质量与检验的约定,经修复后仍未能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4.承包人未能履行第8.4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规定,经重新试验仍未能达到约定的竣工试验质量标准;

5.承包人按10.8款竣工后试验的试运行考核规定,经两次考核仍未通过,且使部分工程或工程丧失生产功能、使用功能;

6.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认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损失、损害和伤害的索赔。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损失。承包人承担了违约责任,并未解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应当支付违约的金额、或计算方法。

16.2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对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双方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或失误,发包人有权得到因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应遵循如下的约定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1.发包人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事件通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后发出的索赔事件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应于30天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16.2.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对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双方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或失误,承包人有权得到因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工期延长,但发包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应遵循如下的约定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之后发出的索赔事件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天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应于30天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停止后的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项的约定相同;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0天内未予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当事人应采取协商方式和解;其次,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应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最后,当事人经和解、调解仍存在争议,合同双方可约定对有争议的事件委托国内——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对有争议的事件委托国内 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

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对存有争议的事件达成仲裁协议书,向仲裁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3.2争议后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合同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方可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经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并要求停止实施,且为合同双方所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实施;

16.3.3争议后的保护。发生争议后,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和尚未使用的永久

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重大流行性疾病,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7.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17.2.1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应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现场应暂停实施的,承包人应停止实施。

17.2.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5天向工程总监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17.3不可抗力的后果和责任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按法律规定,及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的损失、损害,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等物资的损失、损害,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图纸、文件、资料的损害,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的伤害及其财产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双方的人员伤害,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按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并分别承担其相关损失、损害;

4.承包人的机具、机械、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停工期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停工期间,应发包人的要求和确认,承包人留在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保护义务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损失、损害,迟延履行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8.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进行清理、修复时,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0天内提交正式的技术方案、费用估算和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及报告,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根据13条合同价款和付款规定,及2.1.5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1.12履行协助义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的设计、设备订货、现场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无法进行,超过6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或仍未能履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协助义务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8.3根据本合同3.4.3款的约定,承包人将其专业设计专项全部转包、或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承包人明显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工,而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或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任一方可自择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

18.5合同一方依据18.1款、18.2款、18.3款、18.4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15天告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处理。

18.6合同解除后,双方应进行移交、撤出和结算工作。

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等物资的保护和移交工作,除18.3款、18.4款第2项约定的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情况外,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移交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应提交的、已经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

料等,除18.3款、18.4款第2项约定的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情况外,承包人所发生的费用和移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将自有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人员撤出工程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除18.3款、18.4款第2项约定的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情况外,所发生的撤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因承包人原因合同解除的,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草拟人】注意专家提出“如果承包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则其在场内设备/财产发包人有权处理。”应考虑修改。

5.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1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符合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副本的份数,由合同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9.2除本合同第14.2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规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质量保修责任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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