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焰两会提案

提案六:关于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提案

近年来,频发的公共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去年发生的山西襄汾尾矿事件、胶济铁路火车脱轨事件、四川“9?13”交通事故、深圳舞王“9?20”火灾事故等等,给社会造成一次又一次的触动,去年发生的毒奶粉事件,造成了惨痛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至今仍未平息。20xx年全年我国火灾(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同比上升39.3%。由于公共安全事故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的欠缺,这些公共安全事故最后几乎都是通过政府救助的方式处理。但是,单一的政府救助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难以实现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补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责任保险在增进社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理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庭或个人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可以将其因疏忽或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或契约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保障,既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但在我国,责任保险在公共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社会关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从国际上看,目前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一般高达30%以上,在美国已经高达4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4%左右。现有的责任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责任风险保障需要。国际经验表明,责任险的发展必须依靠建立法定责任保险制度来加以推动,即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如德国和美国规定,如果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没有购买相应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的政府部门将可以拒绝核发或者撤销该企业的运营许可。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规定,公共场所必须实施包括火灾责任在内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意大利规定从事危险活动和特定专业领域执业的人士必须购买强制责任保险,否则就不予颁发营业许可或执业证书,一旦违反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将承担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和刑事处罚等在内的严厉处罚。

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促进公共安全事故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建议从以下几个重点方面入手,并逐步推广完善。

一是将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主体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放宽到相关政府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除了全国人大继续推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法立法进程外,国务院应尽快启动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社会需求较为迫切的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立法工作,如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产品质量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企业董事和高管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或若干险种进行部门性和地方性的立法,以兼顾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二是重点推进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建设。鼓励在地方立法中将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险种并试点推进,明确强制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建立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日常工作联动机制,在公众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风险评估、信息交换、防灾防损、理赔定损等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和联动,共同构建全面的火灾预防控制、灾害救助和经济补偿体系,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是加快推进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国家应该立法确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尽快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

四是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通过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构建包括市场机制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加大对消费者的保障力度。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考虑首先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五是给予参与强制性责任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适当的政策激励。通过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减少投保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案三: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吴焰

近年来,得益于中央的政策支持和政府的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和保险覆盖面呈现快速扩张态势。2007,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实现实质性突破,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20xx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突破110亿,是20xx年的25倍以上。实践证明,保险在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优势,在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效能和社会管理效率,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起点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本身较为复杂,潜在损失规模巨大,现实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业保险长效机制建设相当滞后,具体表现在:对农业保险的定位不明确,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补贴品种有限,扶持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有些地方财政补贴结算程序较多、资金划拨和清算手续办理较迟缓,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等。

为更好的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我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专门立法工作,为发展农业保险事业提供法制保障。目前农业保险法尚未出台,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法律缺失成为制约农业保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建议加快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立法进程,作为前期准备,可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管理条例”,将农业保险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农业保险的定位,明确相关政府机构、保险公司、农民、农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在现有试点基础上,建议增加对生猪保险、蛋鸡保险、农房保险、渔船渔工保险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产品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应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特别是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优化财政支农惠农资金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大省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补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建议尽快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

法,依法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发放程序,财政部划拨各省(区)的保费补贴资金和基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初预算中预留,或基层财政直接上缴省财政),由省级财政归口统一划拨保险公司省级保险经办机构,以减少财政资金流转环节,提高资金流转速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另外,建议对农业保险免征所得税,对“三农”保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增强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积累。 三是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当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在全国范围推进。由于缺乏完善的林业风险保障体系,导致了林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损失难以有效分散,从而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难度。建议继续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建设。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林业保险的宣传推动。可从人工林入手,将林业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

四是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高度的相关性,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险金额的迅速扩大,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快速累积集中,如果不能有效分散,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建议尽快在保费补贴之外建立单独预算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以及财政支持的巨灾再保险保障体系,形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层次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拓展农业可保风险范围,提高保险业抗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针对旱灾、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分险种、分区域予以试点并推广实施。

五是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建议尽快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产品管理、条款费率、财务管理、核保核赔、风险控制、再保安排等方面。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哲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哲在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投保该险种作为医院经营、医生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准化,即整个强制保险体系的运作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有明确规定,有助于责任的判定。 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哲提出了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3到5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