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事 一人(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公司股东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应于         日前缴足。

 第十一条  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实缴情况由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五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执行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出现公司连续多年亏损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编制后   个月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日或为  年或为长期),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            日(订立\修订),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第二篇:珠海商事登记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范本

珠海亿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珠海亿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恒和中心1015。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工商代理,小额贷款、商务服务,企业咨询,人力资源咨询、旅游咨询、代订酒店、代订机票、签证咨询、会议会展、企业管理咨询、汽车租赁服务、旅游租车。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姓名: ,性别: ,年龄: 岁,籍贯 ,户口所在地 ;

2、姓名: ,性别: ,年龄: 岁,籍贯 ,户口所在地 ;

3、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

4、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按股东是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进行填写,股东较多的可按序号自行增加或减少该内容,填写完后删除本提示)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其中:实缴出资 万元,未缴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足。

2、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其中:实缴出资 万元,未缴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足。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按股东实际情况进行填写,股东较多的可按序号自行增加或减少该内容,填写完后删除本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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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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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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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5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股东会聘用。

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6

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三)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相关会务;

(四)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五)其他 。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删除此提示)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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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8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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