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XXX

                                                            施行日期:XXX

XXX公司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XXX〔20XX〕XXX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工作,规范团组和人员的派出,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因公出国实行分级申报、层层负责、统一审批的工作程序。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团组立项管理;

(二)负责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复审;

(三)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团组的出国前教育;

(四)负责因公护照管理;

(五)负责因公出国团组签证申办;

(六)负责公司总部因公出国团组公示工作;

(七)负责制定公司因公出国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各单位的因公出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示;

(二)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立项前审批;

(三)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立项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出国前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

(五)在以往出国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公司在职员工的;

(二)除集团公司高级专家外,离、退休人员不再选派出国执行任务;

(三)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已确定要调离集团公司系统的;

(五)赴境外项目长期工作,外语成绩不合格的;

(六)未参加出国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

(七)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

(八)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九)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

第四章       出国团组公示

第八条      除海外项目施工作业、海外收购并购等涉密任务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须按规定将团组信息进行公示。

第九条      出国团组派出前公示,称为首次公示,应在出国项目申报前完成。出国团组回国后公示,称为再次公示,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完成。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首次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前往的国家或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     再次公示包括首次公示内容及执行结果、出国报告等。公示执行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逐项列明未按公示情况执行的项目,并说明原因。出国报告应包括团组基本情况、出国任务及完成情况、主要收获等。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出国团组首次和再次公示,由团组负责人分别在办理出国立项手续前和团组回国后填写公示材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查并在公司内网公示。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团组应在组团单位和参团单位同时公示,按照团组成员职级在相应单位的内部局域网发布公示信息,如团组成员所在单位未建设局域网网站或多个单位人员参团的,也可在上一级单位局域网公示。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出国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申请单位申报出国项目须登录“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填写立项申请表,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发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申请单位领导出国不得由本人签发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出国项目申报须在计划出行日期前一个月报总经理办公室,为办理审批、护照、签证等手续预留时间。确因客观因素造成申报时间紧迫的,需书面说明加急理由。

第十六条     出国项目申报内容

(一)     目的和任务:简要说明出国(境)项目要达到的目的,将完成的主要任务,以及认为有助于审批的出国(境)项目相关情况。

(二)     时间和地点:出国(境)项目起程日期、在外时间(具体到天),以及将访问的国家、城市及在当地活动内容。

(三)     人员:提供团组人员名单。

(四)     费用来源:主要包括“派出单位承担”和“境外项目支付”两种。

(五)     邀请单位:境外邀请单位中外文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出国立项申报应根据任务类别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考察访问须提供详细日程安排和邀请信;

(二)     执行合同须提供合同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三)     参加国际会议须提供完整的会议通知;

(四)     参加外单位组团须提供费用明细、日程安排、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     确因工作需要选派离退休人员参加的团组须说明选派理由并附离退休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     出国培训须附培训协议、日程安排;

(七)     境外项目生产作业须提供项目备案号。

第十八条     有一个以上公司部门或所属单位参加的出国团组,应由工作任务主要执行单位牵头统一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选派出国人员,不得安排照顾性派出。

第二十条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旅行社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邀请。

第六章       审  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     公司党政正职出国实行互签,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     公司领导班子副职出国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各部门正职、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出国由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其中行政事务由总经理审批,党群事务由党委书记审批;

(四)     公司其他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派出单位对出国人员把关负有第一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出国立项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并与本单位的业务密切相关,同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境外项目。海外新项目调研或投标须取得集团公司项目备案方可申报出国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在外停留时间。长期派驻项目人员应有合格的外语成绩并通过集团公司防恐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境外项目备案人数控制派出人数总数。

(二)    考察性质的项目应有详尽的计划,通过考察能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解决生产及科研中疑难问题;了解和掌握国外科技、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动向,为生产经营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同一内容不得重复考察或调研。

考察团组不得超过6人,考察不得超过两个国家,一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8天。赴南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可酌情增加1天。

(三)    国际会议。须在上一年度提出参会计划。选派的参会人员应从事与会议内容相关业务,并能熟练运用会议所用语言。参加会议团组一般不得超过4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在外停留时间按会期加合理路途计算,一般除会期外不得超过3天。

(四)    国际展览。须在上一年度提出参展计划。参展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按展期加合理路途计算,一般除展期外不得超过3天,每个参展会最多可安排2名展台搭建人员,展台搭建人员境外停留时间应从严控制,最长不超过参展团组在外停留时间加3天。

(五)    培训。应有明确的培训目的和详细计划,能在国内完成的培训不批准国外培训。培训团组人数不得超过25人,应在一个国家(地区)内完成,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与培训内容直接相关。凡是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不落实、培训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培训内容非培训国特长、培训费过高、考察或参观活动比例过高的培训项目,不予批准。严禁通过旅行社安排境外培训。

(六)    执行设备进口合同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派出人员,严禁将出国费用列入合同总价。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设备不安排出国(境)考察和订货,谈判、签约、检验、培训等原则上都在国内进行。

(七)    双跨团组。任务应与本单位的业务密切相关,不受理无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受理指定人选的征求意见函,对无实质性内容且收费较高的一般性考察、会议、培训和展览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出国项目申报材料完备的,其审批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内容有误的,审批时限从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受理因公出国项目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未获批准的出国项目,总经理办公室将口头或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简要说明原因。

第七章       护照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护照的管理按照《XXX公司因公护照管理办法》实行统一办理、集中保管、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因公护照保管、借还、收缴、销毁以及出国人员信息的采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申办出国人员的因公护照,已在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护照境外换发,由人员所在单位上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报集团公司统一向外交部申办。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应使用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的因公护照,不得使用因私或从其他渠道办理的因公护照。

第二十八条       因公护照以团组为单位借、还,出国团组回国后7日内应归还所有团组成员护照。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出国人员的签证、签注或各类出入境通行证明。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团组须在国内办妥所有前往国签证,不得在境外申办签证。公司驻外员工办理签证延期或申办第三国签证,无法回国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说明出国团组名称、人员、前往国家、预定行期及要求在国外申请延期或申办第三国签证的事由等),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报集团公司国际部批准后,可在驻在国办理。

第八章       出国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费用标准按照公司国际差旅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项目批准范围外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国内外关联企业资助,严禁向公司所属单位、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团组的国际机票由总经理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国际部按照国际差旅标准和项目批准情况统一订购。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团组离境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行程订购全程往返机票,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到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差旅规定安排交通工具。

第三十六条       出国团组在外时间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包含出、入境当日。

第九章       行前教育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的行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人员的出国教育,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出国教育。

第三十八条       出国人员须登陆集团公司因公出国教育培训考试系统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上报出国立项。

第三十九条       出国人员在启程前须接受因公出国教育。出国教育的主要内容为: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管理规定、外事礼仪、国际旅行常识、安全防范知识、保密规定等。

第十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条     派员单位对出国人员选派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回国后及时收缴护照。

第四十一条       组团单位应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的团长。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组织团组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对团组成员遵守外事纪律和所在国法律法规、保障人员安全等负责。遇突发意外情况,团长有责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对出国团组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路线等严格把关。

第四十四条       各级外事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派出团组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发现违反外事纪律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当地法律和公司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公司声誉的事情,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企业秘密;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寄)往境外;回国后应主动按期归还护照、提交出访报告、及时核销各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因公出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安排照顾性派出和因私护照执行公务的,一经查实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因公赴港、澳、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表

      2. 团组名单表

      3. 日程安排表

      4. 出国(境)费用预算和执行情况表


附件1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表

附件2

团组名单表


附件3

日程安排表

注:从预定启程日期开始,回国日结束,每日安排均需填写(含公共假期),不得空缺。


附件4

出国(境)费用预算和执行情况表

注:1.各项费用标准参见集团公司境外差旅相关文件;2.“国际机票”填写“是”或者“否”,填“否”需在“超标情况及原因”中说明超标仓位及原因;3.“住宿费”填写“是”或者“否”,填“否”需在“超标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总金额、超标总金额及原因;4. “其他费用”如没有可填“无”,如有需列明项目和总金额并在“超标情况及原因”中说明原因;5.“出国费用预算实际执行情况”部分各项如按照预算执行填写“是”,如填写“否”,需在“超出预算情况及原因”中说明差异金额和原因。

 

第二篇:XXXXX公司人才库管理办法

XXXXX公司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XXXX公司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是对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中在学历、职称、技能、业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较好成绩的人员,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建立的个人信息资料归集、整理平台,可实现对人员培养、选拔、使用以及素质提高的管理体系。

该系统收集公司优秀人才,为公司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供足量合格的各类后备人员。

第二章 准入条件

在我公司工作,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中,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准入人才库。

1、学历

(1)大学本科毕业,在公司工作满1年;

(2)硕士及以上学历。

2、职称

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

3、技能

具有公司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技能证书。

4、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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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层单位(部门)推优推荐的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以上条件具备其一,即可准入人才库。可经遴选程序,进入不同对应类的人才库系统。

第三章 人才类别

人才库按照专业不同,可分为以下五类:

1、施工生产技术人才。包含从事电力工程、电力系统、自动化、土木土建、机电机械、材料化工、通信信息、计算机、仪表测量、动力学等施工生产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施工生产管理人才。包含从事上述施工生产专业管理工作的人员(特别包含直管项目经理类别人员)。

3、经营管理人才。包含从事财务、会计、计划、统计、人力资源、审计、物资、市场开发等专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4、企业管理人才。包含从事企业发展策划、战略制定实施、安全保卫、法律事务处理、文档文秘会务等专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5、政工管理人才。包含从事企业党工团等专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人才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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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库由公司劳动人事处统一管理,总体牵头组织各基层单位、部门,协调完成人才准入、日常管理、退出等各项工作,并具体负责施工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企业管理、政工管理人才库的管理工作。科技处具体负责施工生产技术人才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准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准入人才库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单位(部门)推荐。单位(部门)可向公司推荐本单位(部门)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由劳动人事处审核推荐候选人的资格,审核通过后,按专业类别准入公司人才库。

2、考核遴选。对于在各类业绩考核、专业考核、讨论评比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劳动人事处审核其资格,审核通过后,按专业类别准入公司人才库。

3、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通过个人申请的方

XXXXX公司人才库管理办法

3 第四章 人才库管理机构

式,向公司提出准入人才库申请。由劳动人事处审核申请人资格,审核通过后,按专业类别准入公司人才库。

第六章 应用

人才库可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为公司领导提供人才资源信息;

2、为单位(部门)选用使用人才提供信息;

3、为公司推荐满足不同要求的各专业人才;

4、为共享人才资源提供服务。

5、公司将优先选拔使用人才库中具备各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

第七章 管理及要求

劳动人事处根据每年度职称评审情况、推荐推优情况等,对人才库人员进行审核注册,完成人才库更新调整等维护工作。

公司将优先推荐、安排人才库人员参与公司内外重大工作交流活动;并对人才库人员的突出工作业绩进行宣传,树立榜样。

各单位(部门)应努力为人才库人员搭建施展才能的平台,优先安排人才库人员到适合的、关键重要的专业岗位工作;并在资金、政策方面给予支持,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人才库人员要立足本职岗位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4

发挥特长,贡献力量。

第八章 退出

人才库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人才库人才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的;

2、违规、违纪,损害公司利益的;

3、因工作失误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4、工作关系脱离XXXXX公司的;

5、退休。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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