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X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住XX区XX村5组,系吉林吉AXXX卡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 1

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

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肇

事车辆从XX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

当车行至XX区高(店子)双(胜)路11Km+200m处时,由

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

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

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

(2007)000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

全部责任,行人X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

已经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

果,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XXX20xx年5月购买后

于20xx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

车主是XX公司。X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

同,由XX公司于20xx年 5月14日至20xx年5月14日在

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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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因此造成XXX死亡,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XXX

X年X月X日

3

 

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罪)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女,35岁,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男,50岁,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截止2月12日医疗费7843.5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235元、住宿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14243.5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8日上午,原告骆**提一桶污水到自家屋后倒,被告与众原告相邻而居,恰逢当日被告的次儿子结婚,在家摆酒席宴请亲戚朋友,被告认为骆在其儿子结婚当天在其屋前倒排污水对其不吉利,遂带其大儿子邓**等人将污水泼到骆身上,并将骆踢倒在地,后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骆**的儿子林**听到骆的呼叫声后赶来阻止,又遭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持木棒、菜刀、砖头欧打,致使林**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受到重创,左小腿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后骆**家人林**、林**、李**、邓**等人见状后出来劝阻,也受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欧打,导致林**、林**、李**、邓**等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9920997、NO9920991、NO9920992、NO9920994)。

事后,众原告均到***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林**、林**、李**三人伤势较重,当日被送至***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中林**、李**住院治疗了10天(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NO0083621、NO0043735),于1月17日治愈出院,而林**伤势则比较严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疗。截止2月12日,众原告花费了医疗费共7843.5元(见医疗收费收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 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众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275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众原告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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