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

第38

孩子探视权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强制执行。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家住海曙的杨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和,婚姻于2010年5月走到尽

头。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杨先生抚养,陈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月可探望孩子。但随着日子流逝,以往“潜伏”的不满情绪一经“泄露”放大,杨先生便以各种理由,阻挠并拒绝陈女士探望孩子。因近8个月见不到亲生骨肉,陈女士伤透了心。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平飞律师: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

进行强制执行。”

此案中,陈女士在杨先生拒绝她探望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如果杨先生拒不配合,法院可对他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在此,特别想说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

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

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

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

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爸爸见女儿,妈妈看儿子,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无论婚姻失败与否,法律都赋于了他们的权力与义务。但这些离异后的爸爸或者妈妈,为何如此狠心,拿孩子来惩罚与践踏对方的心灵。

婚姻失败,别让亲情再令对方揪心地疼痛。因为你们毕竟夫妻一场,因为他们毕竟是骨肉亲情。一日夫妻百日恩,血浓于水。分手了何必如此狠心绝情?

但我前夫将我女儿做为要挟的工具,不仅拒不履行判决(应给予我婚内共同财产20余万元,至今抗法不给付)。同时非法剥夺我探视女儿的权力。并且威胁女儿不许接听我的电话。对幼小的孩子的心灵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并数次语言威胁不许我见孩子。声称我要是到学校探望孩子就是找死,并多次电话里侮骂、诽谤我。

我曾利用工作之便到学校探望过女儿,女儿在前夫家仅仅两个月,明显消瘦许多,并且从言语中看出前夫家经常对其威胁、恐吓。不敢让奶奶及爸爸知道妈妈曾来探视。并多次问我:“什么时候可以接我回妈妈家?”

看着孩子天真的样子,我心像刀绞一样难受。经常夜不能寐,茶不思饭不想。已患上神经衰弱症,已经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一、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那么对于探望权,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遇到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的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要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那么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呢?

二、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其中,诉讼请求不宜过多,说明主要目的即可,重点在于“事实与理由”部分,对于提起探望权诉讼一方来说,如何陈述被告一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有哪些不利的地方,自己的合法探望权得不到保障等等,一定是能够打动法官,而且事实和证据都很充分才行。

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格式书写:

探望权起诉书

原告:周××,男,19xx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xx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假、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 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做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年×月×日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因此保障合法的探望权顺利、有效的行使,对离婚后维系彼此关系,将伤害降到最低是由很大帮助的。如果在探望权起诉书内容、范本怎么写,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等方面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一下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会凭借多年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最大的帮助。

 

第二篇: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申国锋 毕博学

[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xx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xx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xx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

经审理,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于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11时行使对女儿张琪的探视权,原告李某可将孩子接走,但要在第二天下午17时前送回,被告张某负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过执行人员大量细致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由被执行人张某将张琪带至胜利油田某公园南大门,申请执行人李某探视张琪,张琪随李某一起生活;至第二天(星期天)的下午17时,申请执行人李某将张琪带至胜利油田某公园南大门,由张某接回。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探视日7时30分之前通知对方,探视时间由双方再行约定。

[评析]

一、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依据

探视权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身份权,在确立亲权的国家则是亲权的一种。探视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才产生探视权,不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探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视权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法律对探视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探视权案件是较新类型的案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概括,相应的执行措施规定的也较笼统。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兼之探视权案件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协助执行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与人民法院警力的有限性和执行案件的有期限性之间存有矛盾,当事人举证难及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缺乏对探视权的具体规定等原因,使得此类案件在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我国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义务虽然存在于现行《民法通则》、《婚姻法》中,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文非常概括,究竟探视权有哪些具体内容、用哪些手段来保障当事人探视权的实现,均找不到可供操作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且,我国的执行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都比较笼统,从而很难适应探视权这一新类型案件的执行。

由于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不易执行。探视权是人身性权利,而且涉及未成年人,不好强制执行。子女非执行的标的物,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案件过程中,决不可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此类案件时,经常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探望子女的协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反对另一方探望孩子,但到了需要探望的时候,被执行人总有借口不让探望,导致探视权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用哄骗孩子等手段消极地阻碍对方探望孩子。

三、本案中以执行和解方式处理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而人民法院的执行目的是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权利人实现探视权,并能适时地进行监督,从而获得较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方式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尽量避免强制执行。因为探视权问题比较特殊,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伤及子女尤其是弱小子女幼小的心灵,要尽量淡化强制色彩,以免对其一生造成不良影响。毕竟探视权的实现是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情感交流的过程,只是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非物质上权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宜采取探视权人探望子女时,执行人员在旁边观看的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如何执行本案中的探视权

做法,这样会给孩子造成被监视的感觉,也不宜将孩子带到法院给探视权人探望。探视权的基本特征是人身性,并且是专属于特定人的权利,不具有金钱性、可替代性和可弥补、可恢复性。特定的权利人丧失了在特定时期内的探视权,也无法再行恢复,更无法替代。虽然探视权是一种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探望子女不愿被探望,除非有证据证明他受到他人威胁、利诱,都应尊重其意愿。为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必须解决好探视权的正确行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