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起诉状

经济纠纷起诉状

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广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电话:020-88886666 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电话:020-88888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及迟延付款的银行利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也理由

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天河小区进行长期管理。合同约定:1.物业管理费每月3万元人民币,一年共36万元人民币;2.合同有效期3年,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止;3.被告每月15日前付款,如被告违约或延期,赔偿物业管理费的30%。20xx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

充协议,增加了物业管理内容及对原告物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原告严格执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时按质完成保洁工作,在服务期间被告也未对原告的服务质量等作出任何处罚,也没有书面材料。但被告于20xx年8月到20xx年5月每月只付了2万元人民币,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共10万元人民币。20xx年6月起,原告即与被告协商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一事,未见结果。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于20xx年5月1日从天河小区撤出物业管理人员,终止了于被告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是,被告并未给付拖欠的保洁费。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劳动成果,却不足额给付物业管理费,实属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1. 合同1份

2. 补充合同1份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附件: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3份

起诉人: 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三(签名或盖私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第二篇:经济纠纷起诉状

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苏州市高新综合贸易中心,地址:苏州市平安西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性别:男,年龄:52岁,职务:经理,住址:苏州市春风路56号。

诉讼代理人:丁磊,性别:男,年龄:40岁,职务:供销科长,住址:苏州市春风路56号。

被告:苏州市江苏国际贸易公司,地址:苏州市民主东街23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追回苏州市江苏国际贸易公司欠我贸易中心货款14.5万元,赔偿所欠货款利息及有关损失,依法维护我贸易中心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23日、5月6日,我贸易中心采购员王尚,先后两次与苏州市江苏国际贸易公司副经理李继签订购销合同。第一份合同系购买各种规格的圆钉共50吨,每吨单价0.22万元,合计人民币11万元。第二份合同系购买镀锌8号线200吨,每吨单价0.165万元,合计人民币33万元。我贸易中心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分别将两笔货款汇到苏州市江苏国际贸易公司的账号上,共计人民币44万元,分文不差。

但是,苏州市江苏国际贸易公司却不按合同规定办事。我贸易中心第一批货款11万元汇出后一个月,才首次发出圆钉20吨,其余30吨,再无音讯。第一批货款33万元汇出后,亦未见将镀锌8号线发出。我贸易中心多次发出函电催货,他们都不予理会。7月份以来,我贸易中心两次派人专程去找江苏国际贸易公司副经理李继面商,并主动提出,如无货物,可以退款。李继多方推脱责任、继续拖延。至今既未将货物发出,又不给我贸易中心退回货款。

两份合同都有规定:供方在货款到后10日内未将货物发出,处以货款10%的罚款。苏州市江苏国际贸易公司收到我贸易中心的货款已经有85天,仍未把货物发齐,实属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此,我贸易中心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估计近10万元。

为维护我贸易中心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苏州市高新综合贸易中心

(盖章)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1、本状副本4份

2、书证8份

3、物证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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