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3000字小论文范文

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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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确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本文阐述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及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分割方法,最后提出了分割应注意的问题和立法有关的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等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客体、内容、范围己发生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例如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这些财产在夫妻离异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常常引起很大的纷争。尤其是夫妻公司中的股权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法律交叉,更是纷繁复杂。如何正确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新课题。若处理不当或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婚姻双方的身份和财产利益,也会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顺利、、健康地发展。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关系如果达成协议的,按照

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我国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而夫妻法定财产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二、夫妻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性

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xx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因此作为独立财产权的股权,法律已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身份性,作为夫妻股权的主体如果不具有夫妻身份,则不属于夫妻股权的范畴。

2、夫妻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夫妻股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

三、离婚时夫妻股权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性

公司股权转让由《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在离婚时,夫妻股权的分割比其他一般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首先股权分割过程中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尊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从股权性质来看,股权可以分割。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能。股权价值的动态性、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被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东转让的程序和实体障碍导致了夫妻中非股

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对内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力最终由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由各个持股股东组成,因此各股东的个人意志、能力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夫妻股权往往由具有较好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夫或妻一方实际行使,其他股东基于对该股权行使人也会存在信赖。当股权因离婚而转让给非经营方时,其他股东基于对其能力的怀疑往往不予配合或低价转让股权,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避免夫妻股权的分割而至公司利益受损。

四、夫妻股权分割原则

正是基于夫妻股权的复杂性,同时目前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为妥善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初步提出分割适用的一般原则:

1.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公司中人合的特点应当服从和让位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自治条款。《公司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也说明,新《公司法》已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回归到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了对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夫妻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坚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分割原则。

2.维持公司股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坚持有利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利益层面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还要兼顾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在两者中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的财产利益。因此,在分割财产上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股本的稳定性。

3.坚持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分割的价值原则

股权价值的体现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净资产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体现为经过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额为股权分割的依据。

4.协商处理的原则

离婚案件调解贯穿于始终,因此在离婚分割股权财产时也应以协商作为处理的原则。

五、夫妻股权的分割方法

依夫妻与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体处理:

1、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股权的分割。此类公司中,往往不仅夫妻股权比例而且家庭成员间的股权比例的设置也不严密。对这类夫妻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与公司其他家庭成员股东的股权分割开来。对该部分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适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人身信赖感的存在,原则上应判归与公司其他股东感情和身份联系更紧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权以满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避免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起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

2、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少于二人时,受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的形式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

六、在离婚案件处理股权分割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股权分割的举证责任中应扩大法官调查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章第15、1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由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在离婚案件中,非公司股东一方,对于公司的股本结构、股本价值、所有者权益的数额,是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一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给予支持,或要求另一方提交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以查清共同股权的价值。

2.冻结公司的股权,防止一方隐匿和转移股权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股东一方当事人为了不给其他股东增加麻烦、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因委托持股等原因,在起诉前已经将股份的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或者退出股东会。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要查清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情况,又要分清代为持股的情况,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应分清原因,对于隐

匿和转移财产的,应当追查到底,时间可以溯及到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确因一方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给审计部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造成障碍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对过错方采取不分和少分的原则。对于委托持股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解释。对于因证据不足确实不能分清股权性质的,可以告诉当事人另案处理。

3.防止一方利用经营权而加大债务,扩大亏损

在公司经营形式中,有的公司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形式导致股东也难掌握公司的全部状况。也有的公司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方式,公司的投资者既是股东,又是经营者,一人说了算,缺少监督机制。这种情况导致非股东一方不但难以掌握股权的真实情况,还无法控制股东。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不让另一方分割股权的目的,而采取扩大债务、虚报亏损、制作假合同、加大投资等方式来对付另一方分割股权的要求。导致另一方因面对亏损而畏惧最终达到放弃股权的目的。对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主动向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分清真伪。

4.对夫妻同为股东的,应先清算公司财产,不应将公司财产作为夫妻财产直接分割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投资后此部分财产已转为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尽管经营股东只有两人又为夫妻,也不应将公司股东的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去除公司成本后,对公司财产的剩余部分作为盈余先认定为股东财产,然后按股东权益进行分割。属于股东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而不应当在离婚时直接分割公司财产,而忽视公司的成本。

七、完善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立法的建议

本节拟从具体制度和规则(如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证据规则)以及对夫妻二人公司的研究等角度入手,解决股权价值的认定难、股权分割难等问题。

1、建立对夫妻股权的评估制度

股权价值的评估对于分割股权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夫妻共有的股权无论是依法由持有方所有,还是双方协议由另一方持有,都会出现经济补偿的问题,而给予对方的补偿数额都要应股权价值而定。而股权的特殊性使得股权的评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股权

是股东因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公司因股东的投资行为而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从事正常的运营后势必发生公司资产的动态变化,这时股东的出资额或增值或减值,己经不能用投入的数额来衡量价值。出资额的这种变化决定了股东权益的盈利性和风险性的特点,也决定各个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价会产生很大的差异。股权的这种动态的变化不只是对于出资额和盈余分配的确定,更主要的是对于预期的股权价值给予客观评价,这就使得股权评估具有很大难度。不同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估价值的差异,也会造成离婚时补偿款的差额。如果股权评估后为负值那么就意味着股东的配偶将要承担债务,但是当股权分割完毕后公司运营状况变化为盈利进将对股东的配偶不公平。

2、强化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这里的财产登记不同于工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它是指夫妻就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为避免争议、强化财产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对夫妻财产登记制度未作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往往受到第三人利益的对抗而不具有对外效力,实际上也是违背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本意,使得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也显得尴尬。强化夫妻财产的登记制度可以使夫妻财产处于一个比较明朗的状态,从而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减少了夫妻财产查寻的复杂性,能更加公平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完善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由于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缺乏具体清算、登记制度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流于形式。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让不掌握对方财产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果举证不能,要想获得那份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就完全取决于对方的“施舍”。由于家庭成员间的特殊信任关系,弱势方如果不参加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让其举证,实在是勉为其难。而在其中,受害者往往多是女性。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往往不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对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无从所知。既然无法扩大公司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维护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的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其在特定情形和特定程序下依据一定条件享有同股东同等的查阅复制权即赋予夫妻股权中非显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务介入权。特定情形应当包括:(1)就

夫妻股权发生纠纷,惟有通过查阅复制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及财会报告方可查明事实的;(2)夫妻股权占家庭共同财产的比重、数额较大,公司股权出现重大变化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剧烈变动的,比重、数额的基数由法律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依据其他方法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由非股东显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赋予该方行使股东的查阅复制权,公司对于法院的决定,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综上,夫妻股权由于其特有的人身性再加之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导致了分割时的复杂性。不能仅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原理进行简单处理。夫妻股权作为特殊形式的财产,在分割时既要考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不能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两部法律同时运用处理分割股权财产,并认识到我国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的缺点和不足,加强立法,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贾明军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版第153页。

[2] 贾明军、杨晓林:《走出围城》,法律出版社,20xx年3月第1版第172页。

[3] 韩玫著:《正确适用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xx年6期《人民司法》。

[4] 周庆著:《夫妻财产处分效力及责任范围》,20xx年7期《人民司法》。

[5] 陈文庆著:《离婚案件中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分割》,19xx年11期《人民司法》。

 

第二篇:思修论文3000字

社会暑期实践报告

一年一度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20xx年的夏季再次拉开帷幕。温州大学20xx暑期社会实践队又迎来了新的一批实践队伍,这批队伍可谓是拥有全新面貌,因为参加此次暑期社会实践的是来自20xx级的大部分同学和少量来自20xx级的莘莘学子。新一轮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炎热的七月如火如荼地展开着,而我作为温州大学社团联合会执行到底暑期社会实践队的成员亦竭尽全力地参与了此次实践活动。在本次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社会底层劳动人民工作的艰辛和挣钱的劳苦不堪,所以本次实践活动更加深刻了我的专业映射。作为商学院的学生我有必要好好学习理财知识与技能,让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坚决不浪费一分钱。

起初在我脑海中执行到底是指暑期社会实践既苦又累,我们队的全体成员都要有一颗坚持不懈的心,以实际行动证明我们一定能够以最佳的态度接受并完成此次实践活动。但是在六月二十九日这一天我明白了一件事,其实执行到底并不是我脑海之中呈现的那样,所谓的执行到底是我们本次实践活动的主题:调查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任务的执行情况。我们的实践活动从一定层面上是从六月二十九日开始的,因为在这一天我们全体成员和指导老师都参加了我队的出征仪式。

或许每个实践队都有属于自己队的出征仪式,而且也都各有各的特色。而我们的执行到底队伍也应该有自己的特点:将实践内容与注意事项同礼仪教学相结合,创造出了亮点。礼仪教学的理由无非有两点:1,我国自古以来皆是礼仪之邦,不管哪个朝代我国都有以礼待人的传统。2,礼仪可以体现一个人的素质。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必须拥有德智体美劳的优良素质,所以对待礼仪我们也应一刻不能落下。本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们温大学子一定要以最好的状态走出校门,以良好的风貌赢得别人对当代大学生的肯定。

六月三十号是六月的末尾,而这一天也是执行到底暑期社会实践队真正活动的开始。由于实践单位鸿迪服饰有限公司和麦娇奴服饰有限公司离温州大学的距离还是有点遥远,而两家公司的职工上班时间分别是8:00和8:30,我恰巧是去比较早上班的鸿迪服饰。第一天走出学校感受社会,处于兴奋状态下的我们早早地就起床了。我记得平时我起得最早的时间是6:30,那是因为我们要上早自修。而那天我竟然奇迹般的在5:30就起床了,经过一阵自我打理之后,我顺利地成为我队第一个到达公交站点的人。7:00整体成员都坐上了去鸿迪的公车。刚从学校到大学城的路段我们并没有感受到拥挤,但是一出大学城我就感受到了上班族挤公交的态势,接踵摩肩的效果赫然呈现在眼前。经过近半小时的公交之旅和近半小时的徒步之行,我们在7:50顺利抵达了鸿迪服饰有限公司。

刚入鸿迪,映入眼帘的便是一栋数层的大楼,每一楼都有不同的部门在里边工作。在我们的副队和公司管理人员刘经理进行了一番交谈之后,我们队的人事安排就下来了。其中一楼包装部4人,四楼裁剪部5人。作为新时代的女性,我们拥有着追求时尚和美的天性。所以不知从何时起我就开始对服装的款式和当今的流行元素研究了起来。所以一直希望能够拥有机会去服装公司考察考察。而这次的暑期社会实践对我来说是一个绝佳的机会,因为它既可以满足我对服装时尚性的好奇心,同时还能够让我大开眼界。

刚进入包装部体验的时候管理人员并未给我们安排任何活计,而是让我们在一旁参观,累了就坐着休息。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员工们口中的“老大”才给我们四个安排工作。两人刷毛,两人装纽扣。据我观察包装部的男女比例大概是一

比一。而刷毛的大都是女性,可能是因为女性有心思细腻的天性。而刷毛刚好是商品进入塑料袋打包的前一步,如果这个没有做好,那么可想而知,商品自然而然成为顾客眼中的“劣质商品”。这将给厂家信誉度和美誉度都将造成巨大的损失。但这次“老大”却叫了我们队中的两个男生刷毛,可见这是对他俩的考验。然而不出所料,他们犯错了,不过还好有被及时发现然后纠正了过来。

在两个男生被叫去刷毛的同时,我们两个女生就被叫去装纽扣了。刚到纽扣区的时候才发现原来鸿迪服饰很好地诠释了我们市场营销学中所学到的贴牌生产这一原理,其中有像雅戈尔这样的大公司,它将自己的商品交由鸿迪负责生产。除雅戈尔之外,鸿迪同时还帮其他公司生产。说实话这装纽扣的工作也是精工细活,纽扣要有自己该待的位置和规定的每个装袋该装的固定颗数。稍有不注意就会放错位置或弄错颗数。即使这样我觉得没有什么大碍,因为顾客并不是很清楚纽扣本来应有的规格,但是鸿迪对员工的要求非常严格,而员工完成要求也非常完美。这一点就让我深感欣慰,因为我觉得他们公司的执行力度还是相当不错的。

在包装部待了一天也没发现他们生产的衣服款式有多时尚,只是发现了一条:基本都是深色,而且还都是中年男士的衣服。难道今年的流行趋势变成深色了?脑海中闪过此种疑问。

七月x日我们本应该继续体验鸿迪的生活,但由于各种原因鸿迪的全体员工放假休息一天。所以我们这些外来客也就自然不用早起,不用去鸿迪学习和体验了。虽说不用实践但是我们还是必须养精蓄锐,为今后几天的实践活动保持良好的奋斗状态。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好好的回味第一天的实践生活。归结起来可谓是酸甜苦辣咸应有尽有。

鸿迪的工作环境与我想象中的有那么一些差异,它没有大公司那种气派,却也没有只有几个人的小工厂的小家子气。鸿迪除了会议室和设计部有空调外其余部门就只有靠风扇度过炎炎夏日。幸运的是第一天我被分配的工作区是在一楼,所以整个工作下来并未感到夏日炎热的气息,倒是苦了其他五位在四楼裁剪部工作的同学。

七月x日大家亦如第一天的昂扬斗志,早早起床,奔向鸿迪。可能是今天包装部不缺人手,所以我们全部被四楼的裁剪部收留了。裁剪部的工作看起来还算是比较复杂的,我们除了裁剪之外,其他工作基本全部都体验过了。最先做的是叠布,先弄的是小布,虽然不知道那是用来干什么的,但是我们还算是手脚比较麻利,叠得比较快和开心。尔后我们又去把那种已经裁好的布料叠整齐。这项活计要求非常严格,必须一一对准。整个上午的工作就这么草草的结束了。

吃完午饭大家便在会议室睡了一会儿午觉,醒来之后便又直接回到了裁剪部,大多数的人都知道下午两点是一天中气温最高的时候,而我们却要在这个炎热的时间点继续进行艰苦的工作体验。在我们觉得似乎是住在一个蒸笼里的时候,有个好心的姐姐让我跟她去编号区为那些布料编号,这时的我觉得倍儿幸福,因为我正对着一台电风扇,这样我就可以免去酷暑的折磨了。这种感觉有点像如鱼得水般的雀跃,从而觉得下午的时间过得特别快,不知不觉间我们就工作到了下班的时间。我相信大家在这一天的劳累中有着属于自己亲身的体验和感受。

七月三号是我们整个儿实践期间天气最炎热的一天,而这一天我们全体成员依然被安排到了裁剪部去承受如待在蒸笼中的高温。清晨本来是比较凉爽的,但我们却弄得汗流浃背。也因此我们必须的每隔一个小时就得去一次洗手间洗洗脸和手。听在这里工作的阿姨说我们今年的运气还算好的,因为他们平时要弄的是

羽绒服的原材料。那感觉更不是一般人能够接受的,因为羽绒会沾到手上和脸上,那就不是热这么简单了,同时还要忍受着痒这种感觉。

后面的实践活动我们都是在裁剪部度过的,在几天的接触和体验下来我感受到了员工和管理层对于任务的执行力度还是相当不错的。尤其是员工的执行力,那是一定要把工作做到完美。

第一次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我明白大学生社会实践引导我们走出校门,走进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虽然说是有点苦,有点累。但是我觉得值得,因为它会带给我终身受用的经历和感受,同时也会激励我好好学习专业知识,为以后能够有个好工作打下基础。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经历一些磨练才会成长,所以如果有机会的话,我们大学生应该多在社会这个大学校里学习和体验。不能只是想到自己一心只读圣贤书,两耳不闻窗外事。我们必须自己强大自己,自己多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社会经验,为以后步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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