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书样板

借款合同

出 债权人: 吴文剑 (身份证号:45xxxxxxxxxxxx )(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 归还银行贷款 需要资金,向甲方借款。为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依照《合同法》签订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 叄拾万元整(¥300000.00) 。乙

方收到款后另开份借据给甲方。

债务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收款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二、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归还银行贷款 。该资金用途若有改变,应事先书

面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债务人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数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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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或者债务人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或通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文件、资

料、报表和凭证的;

(3)债务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4)债务人发生重大纠纷或涉诉案件,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5)债务人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可能影响偿还

借款本息的;

(6)借款人未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债权人

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7)未办理完毕债权人所要求的担保手续;

(8)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9)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人其他可能影响偿还

借款本息的情形。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2014 年7月 23日起至 2014 年 8月 23 日止。借款

期间没有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提前还款。

四、借款利息及支付约定:

借款按本金每月支付利息,利率按月百分之 贰 计算(2%)。乙方每

月支付利息为 人民币陆仟元整 。乙方应从借款的当月开始,每月2 号前向甲方支付利息。

五、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叄拾万元整。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方式支付给乙方。

2、乙方保证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若乙方逾期未支 2

付利息,除乙方应付的利息外,乙方还需每天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 叁 ( 3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每天需支付陆仟元整的违约金;若借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乙方除按原利率约定支付利息外,每逾期还款一天,乙方按所欠本金每日支付千分之 肆 (4‰)的违约金。

3、本协议三方应共同遵守,若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4、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即债权人提前收贷),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

(2)债务人以本合同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3)债务人未如实向债权人提交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 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的;

(4)担保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5)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6)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7)债务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或承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9)债务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 3

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10)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1)债务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违反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承诺,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误工费以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九.乙方自愿将其权属如下财产做抵押:

若乙方未能到期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置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 抵押权取消。如拍卖乙方的担保物不足以偿还甲方的债务,乙方同意用权属自己的其它财产作清偿,直到还清债务为止。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而引起诉讼的,甲乙三方一致确认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受理。

十、本合同的公证与执行

债务人、债权人双方已经详读、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自愿接受法律文书全部条款之约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本合同签订后自愿向公证处办理其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确认本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本合同所设定的债务、义务无疑义,保证遵守项下一切债务、义务,并承诺若不履行、不完全履行 4

本合同所设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具体问题由债务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时与债权人(或其代理人)所签承诺性文件约定。双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适用于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如本合同相关条款与本条约定及上述承诺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条约定及上述承诺性文件为准。

十一、合同完整性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依法裁定或判决无效,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应受任何影响。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本合同一式 份, 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甲方 133xxxxxxxx

乙方

签约日期: 2014 年 月 日

5

 

第二篇: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改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山西美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借款人):山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

二、借款用途为 众人科技工程用款 。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3 %,按月收息,利息在放款之日扣除。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3个月 ,从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xx年 5月 1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借款人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约束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金。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3、乙方还款保证人(丙方)太原高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丙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监督乙方及时清还甲方甲方出借款。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还款,应按未按期偿还金额的 1% 承担违约责任,对未偿还部分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3%)支付利息。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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