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项目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XXX项目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包含XXX智能化系统设计,总建筑面积XXXX㎡。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
6.工程进度安排:/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7.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7.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设计方案、系统图、平面图、设备清单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16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16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银行转账支付;设计人提供等额收据。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0.00元)。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发包人要求;
(4)技术标准;
(5)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
(6)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发包人第一笔合同预付款到账后即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设计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签字) 设计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2016年1月 日 时 间: 2016年1月 日
新定义的的词语:无
1.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提供包括建筑平面图、结构图、空调、电梯、变配电、给排水、灯光照明系统等各种机电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及技术要求作为设计方开始设计的依据。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提供相关资料给设计人,并积极提供设计人完成设计所必须的便利。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工作,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
3.4 设计分包
无3.5 联合体
无
4.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4.1. 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4.1. 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4.2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4.2.1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平面图、系统图、清单及方案设计。
5.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5.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开始时间、关键节点、完成时间。
5.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2个工作日内。
5.2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5.2.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不能按时支付设计费、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期提供设计进行的必不可少的资料。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1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2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2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5.3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5.3.1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6.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6.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提供CAD版本的图纸原文件。
7.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
7.2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3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提供食宿、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
8.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其他价格形式:/
9.2 定金或预付款
9.2.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合同总价款的50%
9.2.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定后7日内
10.1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3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1.1 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2.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原所有方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2.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合同履行完全后出资方所有。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2.3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方承担。
13.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3.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13.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合同总额的1%/日计算。
13.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3.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3.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合同总额的1%/日计算。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额的30%。
13.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13.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0天。
15.2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5天内。
16.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无
附件1: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2: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3:设计费计费明细
附件1:
发包人向设计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特别约定:
1.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2.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2: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人民币 元整(¥:0.00元)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人民币 元整(¥:0.00元)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20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500元/人次日。
(3)其它:/。
三、设计费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建设方认可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 元。
3.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人民币 元。
4.工程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人民币 元。
附件2:
设计费计费明细
一、计费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年修订本)的规定,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公式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它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注:1、大型建筑工程指20001m2以上的建筑,中型指5001 ~ 20000m2的建筑,小型指5000m2以下的建筑;
2、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1.3~1.6;
3、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以弱电系统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3;
4、室内装修设计,以室内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5;
5、特殊声学装修设计,以声学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2.0;
6、建筑总平面布置或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公顷)计算收费。
二、计算结论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本项目按3000万预算为例计算即: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其它设计收费)×(1+±浮动幅度值)=(103.8×1.0×1.3×1.0+0)×1=134.94万元
依据初步协商确定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X折优惠,即103.8*X= 万元
本次设计成果包括:
施工平面图及系统图、设计方案书、设备材料清单、项目基本预算等。
本次设计内容包含:
通信智能化(CA):安防智能化(SA):办公智能化(OA):楼宇智能化(BA):
消防智能化(FA):专业智能化系统: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外装设计)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 包 方:
设 计 方:
签订日期:
发包方:
设计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项目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区域和范围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设计服务内容
设计方将按以下三个阶段提供外装设计服务。
3.1第一阶段------方案设计阶段:
A.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概念设计方案,完成本合同指定范围内的立面方案设计。
B.设计方向发包方提供有助于说明各空间设计方案的设计草图、平面图、立面图及其他辅助图面。
C.双方共同安排专题会议,讨论初步方案设计,并形成书面的修改意见,设计方依据修改意见进行方案设计调整,并最终形成双方书面签字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
D. 设计方图纸方案设计的深度达到发包方进行招标的程度。
E.设计方提供本阶段图纸数据并得到发包方书面确认,并配合发包方完成招标评标后,第一阶段工作结束。
3.2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A. 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外立面设计方案,设计方完成该项目指定范围内可用于施工的图纸。外装施工图包括:施工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埋件布置图、龙骨布置图、大样节点详图、材料列表等。
注:施工图要能够反映经双方确认的外装设计方案效果及特点。
B. 设计方准备反映设计意图的材料建样板或建议书,内容包括墙面板、龙骨、五金、胶等。
C. 设计方提交以上图纸资料,并完成相关设计服务后,发包方书面确认第二阶段工作结束。(施工进场前)
3.3第三阶段------施工配合阶段:
A. 作为协调的一部分,设计方就设计图纸等资料向工程承包商解释设计细节,以便工程承包方进行工程的成本预算及施工的安排工作。
B. 设计方将与工程承包方密切合作,对施工人员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洽商。
C. 施工的主要阶段完成,第三阶段工作结束。
第四条 设计取费
第五条 设计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设计内容提交
第七条 设计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用为 元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整
设计费(含定金)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注:汇款资料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发包方责任
8.1.1 发包方按本合同附件 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否则,设计方有权拒绝发包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的设计要求。
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时,设计方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 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按设计方实际工作量向设计方增幅设计费。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的,发包方应按设计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并应就设计方返工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未签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8.1.3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如果设计方能够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签订时按设计费比例明确)。
8.1.4 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8.1.5 设计图纸以发包方签字确认为准,若图纸发包方未签字确认但施工方已经进行施工的视同发包方已经对图纸认可,如签字或已经施工后改动设计图纸需支付相应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8.16发包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8.2 设计方责任
8.2.1 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8.2.3 设计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8.2.4 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本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2.5 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合同总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第九9.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9.3 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第十条 其他
10.1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
10.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0.4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有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10.5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7 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与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双方同意也可以直接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于以遵守与执行。
10.8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方 份,设计方 份。
10.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0.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是否备案与鉴证,不影响本合同的生效与有效。
10.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相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2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邮 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邮 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GF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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