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协议范本

共同投资合作协议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丙 方: 身份证号:

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将在珠海市投资 品牌服装店5间(具体选址三方协商后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

第二条、三方各出资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合计出资一百零五万元。该出资用于5间服装店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金、商铺装修、品牌使用、服装进货、商铺设施购买、员工工资、水电费、管理费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三方出资各占5间服装店股份三分之一,以后如因经营需要由三方以同等比例出资。

第四条、三方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作期间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作协议、转让经营商铺。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另行协商。

第五条、经三方一致同意,指定 为共同投资事务执行人,管理日常经营活动。

三方可以指派营业人员负责管理、经营服装店,具体安排需三方共同协商及任命。三指派的营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三方均发生效力。经营期间,所获收益和所负债务由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员对外签订合同、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三方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

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自签订本协议时,三方共同指派出纳人员,全权负责投资资金的管理,出纳人员接受三方的领导。所有费用支付需经三方同意或签字后,经出纳人员处支出。

第八条、三方指派的业务员和出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费用。

第九条、在合作经营期间,所需原材料统一由 方负责配送, 方按原材料进价加收10%的配送费进行配送。所需费用列入经营成本费用。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期间产生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经三方协商可以另行确定分配时间。三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分担投资亏损。

三方的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利润为三方共同财产,任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出资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

第十一条、任一方向三方以外的人转让其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须经另两方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两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三方有义务按同等比例追加出资。三方合作经营满一年的,如发生亏损,一方不愿追加出资继续经营的,经协商可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甲、乙、丙三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任一方不按时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 元 /日的经营损失。

任一方出资延期超过1个月致使无法经营,或任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违约方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第十四条、本协议合作期限内除出现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解除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因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三方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三方均可解除合同。

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可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地为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的双方共同投资的店铺所在地。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当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甲、乙、丙三方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证明三方的合法身份。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丙方(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第二篇: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协议范本

XXX公司与XXX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XXX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一年十月六日

目 录

出资协议................................................................................................................... 2

第一条 合作目的..................................................................................................... 2

第二条 新公司概况 ................................................................................................. 3

第三条 新公司注册资本 .......................................................................................... 3

第四条 出资形式..................................................................................................... 3

第五条 新公司经营范围及市场范围......................................................................... 3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 ................................................................................................. 4

第七条 员工录用..................................................................................................... 5

第八条 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5

第九条 财务与会计 ................................................................................................. 8

第十条 保证与承诺 ................................................................................................. 9

第十一条 终止和清算.............................................................................................. 9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 9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 10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 10

第十五条 通知 ...................................................................................................... 10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11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12

第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 12

1

出资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X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前言:

甲方是山西省国有大型企业,是中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具有煤炭生产、机械制造、加工修理等市场优势,有生产煤炭行业防爆设备的经验、技术、装备及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拟通过自身优势吸引外来投资,在综合考虑甲方体制改革和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强强联手,提升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乙方是专业生产矿用防爆产品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为,精良的检测仪器,尖端的技术开发中心,规范的企业管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力雄厚的技术队伍,拟以其煤矿用防爆电器等产品的核心技术参与合作,通过自身优势与煤炭企业合作,共谋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实现和谐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成立“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合作经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的

双方通过合作,成立以制造、修理、销售矿用防爆电器为主的企 2

业,实现共赢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 新公司概况

双方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X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公司地址在XXX工业园区内,新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向XXX工业园区租赁,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

第三条 新公司注册资本

新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乙方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第四条 出资形式

甲乙双方均采取货币形式出资,双方应于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各自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公司临时帐户,并由验资机构出具相关验资证明。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并限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五条 新公司经营范围及市场范围

公司主要制造、修理、销售矿用防爆电器及研制开发新产品。 新公司初期的主要产品为: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矿用隔爆 3

兼本安电磁启动器、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低压保护箱、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矿用隔爆兼本安组合开关、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软起动器等。

新公司第一经营年内产值为1800万元,第二年达到3000万元。根据新公司的研发制造能力及市场需求状况,品种逐年增多,产值逐年增加,效益逐年提高。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

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甲方责任范围:

1、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注册公司及其他组建事宜。

2、协助新公司处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设备等租赁事项。

3、按照第三、四条的规定,缴纳投资资金。

4、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的责任范围:

1、向新公司提供成套最新的产品设计、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保证新公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技术要求,并协助新公司办理产品煤安证等相关证件;提供可靠的技术帮助,进行人员培训,新公司生产初期乙方委派至少三名技术员和五名操作工人 4

到现场协作生产及技术培训。

2、按照第三、四条的规定,缴纳投资资金。

3、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员工录用

新公司所需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条 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高效的公司化运作管理。

2、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人,其中,甲方提名三人,乙方提名二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总经理、总工程师由乙方委派。董事长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5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宜,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6

4、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甲方提名一人,乙方提名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一名,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事通过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公司财务、经营状况;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及时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监事会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新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乙方推荐、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7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财务与会计

1、新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新公司按月向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报送财务报表。

3、新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部分的处置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8

第十条 保证与承诺

1、双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新公司的设立活动,任何一方不得以发起设立新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双方保证及时提供为办理新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诺对本次合作中存在的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提供本次合作所涉及的核心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保证生产的产品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认证证书,使所生产产品具备核心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

4、双方保证其本次设立公司出资的合法性,并保证签署本出资协议时该投资行为已获得所需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同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终止和清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执行新公司的终止和清算事宜。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而无法执行合同条款。受阻的一方应通过传真和电传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之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说明无法实施合同或推迟执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根据事件对执行合同的影响,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合同,或减免 9

责任,或推迟执行合同。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年。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如不因任一方的责任造成公司不能设立的,由双方分担。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邮寄或当面送交方式传递。

10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甲方通知或通讯地址:

乙方通知或通讯地址: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1、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协议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内容;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乙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备上述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 11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