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陈小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文中人名均为代名)

申请人陈辰,受害人陈小二之女,19xx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市高新区新乐北巷2号,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成公交认字[2012]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肇事者汪X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3.依法认定肇事者汪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08月28日05时10分许,交通肇事者汪X驾驶XXXX号速腾出租车由XX立交沿XX路向三环路方向行至创业路30号门前时,以63km/h~~67km/h(该路段设有机动限速60km/h标志)撞上正在该路段进行清扫作业人员陈小二,导致其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当场确认),车辆受损。05时30左右,交警、医务人员、新闻媒体到现场。新闻媒体对肇事者汪X进行视频采访,汪X亲口陈述了连续驾驶十个小时以上的事实。

申请人于20xx年01月24日收到此认定书,认为存在异议,不服认定结果,现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第一,责任认定书发放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受害者陈小二的尸体检验报告在20xx年8月30日完成,司法鉴定意见书在20xx年10月8日完成,责任认定书应在20xx年11月12日制作完成,申请人于20xx年1月24日收到责任认定书。按照规定推算,责任认定书应在20xx年10月15日前制作完毕,为何被申请人要推迟到近一个月后才制作?

第二,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任何关于疲劳驾驶调查情况的内容。事故发生后,新闻记者现场拍摄视频有肇事者关于疲劳驾驶情况亲口陈述。当时,有交警在现场,理应及时对疲劳驾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如果因为疏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采用记者现场拍摄视频作为依据;出租车有车载GPS系统,数据记录有助于进一步认定肇事者是否疲劳驾驶。疲劳超速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何被申请人不对肇事者的疲劳驾驶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天网监控视频全程记录事故发生过程,是判断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材料。责任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项中不能反映出被申请人在事故调查中采用该重要参考资料和证据。

第四,责任认定“汪X、陈小二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汪X、陈小二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明显缺乏客观公正。汪X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这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陈小二虽未设臵明显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但是身着的醒目的工作服。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

九条规定“进行道路日常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避开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车辆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文中取消了“设臵明显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的规定,可见对作业人员是否“设臵明显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是宽容的。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对比肇事者汪X与受害人陈小二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肇事者汪X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的责任认定书中存在着诸多重大疑点和争议点,认定依据收集和采纳不完整,责任认定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作为受害人家属对认定结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坚决不服;申请人也相信被申请人所认定的结论在社会、百姓以及所有道路保洁人员中是得不到认可。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正规安全的交通秩序,体现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特提出复核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此页无正文)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1.申请人陈辰身份复印件;

2.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公交认字[2012]第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所有已收集的证据存于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

(说明: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责任认定不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请行政诉讼,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入复核程序。换句话说,若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公正情况,司法是无法调整认定结果,只能通过复核重新认定。复核便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最后一道程序。如果再不服,只能通过信访程序。信访俗称上访,是合法程序,建议由此意向者先Google一下信访条例全文,先礼后兵。)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系受害人杨国豪的法定代理人,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联系方式:1xxxxx。 受害人:xxxxx,男,4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直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肇事者曾林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做为被害人杨国豪的法定代理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直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人认为肇事者曾林穿着拖鞋在对向车道上行驶,同时在看见前方有行人(特别是儿童)时未减速慢行,反而加快车速,想要超越行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尽到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应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与理由具体如下:

一、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8月10日,驾驶人曾林穿着拖鞋驾驶贵E66525号小型轿车由兴仁经关兴公路往关岭方向行驶,该路段既无行人过街设施,也无人行横道,当行驶至贞丰县小屯时,驾

驶人曾林在道路平直且视距良好的条件下,明知前方有小孩子通过,却未减速慢行,而加快车速在对向车道上行进,在对向车道上将4岁的杨国豪撞倒,造成杨国豪至今尚在重度昏迷中。

二、受害人杨国豪无事故责任

受害人杨国豪系四岁的儿童,无任何责任能力,不可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负有事故责任。

第一,事发路段系乡村道路,既无行人过街设施,也无人行横道,行人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便可横穿马路,而驾驶人则需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该路段平直,视距为200米,行人完全可信赖驾驶人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驾驶、减速慢行,让行人优先通行。驾驶人若尽到高度的哪怕是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便不会发生。

第二,交警大队在事故形成有原因分析中认为,行人杨国豪横穿公路时未在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而受害人杨国豪系四岁儿童,无任何安全意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该注意义务是其所不能意识到并能承担的。

三、曾林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曾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遵守靠右行驶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肇事人曾林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如果肇事人曾林遵

守靠右侧行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就不可能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另外,肇事人曾林穿着拖鞋驾驶车辆,并且在看见前方有行人特别是儿童时未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人优先通行,对此事实交警大队未予以认定,同时交警队也未对肇事人曾林是否酒驾和车辆速度进行测定说明。申请人认为认定此次事故还应以双方的注意义务为依据,肇事人曾林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穿着拖鞋在对向车道上行驶,看见前方有儿童也未减速慢行甚至停下车让儿童优先通过,不仅违法驾驶而且也未尽到一丝注意义务,而杨国豪系儿童不可能尽到过多的注意义务,其对来往的车辆唯有信赖其不会对其人身造成伤害。

总之,驾驶人看见前方有儿童时的注意义务要比有成年人时的注意义务要更高,肇事人曾林的违法驾驶和未尽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驾驶人合法安全驾驶或尽到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惨剧便不会发生。因此,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认定肇事人曾林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Ο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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