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编号:YNGZS

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 县

乡(镇) 社区(单位)

申 请 人

申请类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武定县住房保障部门制

目 录

说 明 事 项 .................................................................................................................. 1

申 报 材 料 .................................................................................................................. 3

承 诺 书 ....................................................................................................................... 4

申请人信息表 ................................................................................................................ 5

共同申请人信息表 ......................................................................................................... 6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 7

就业和收入证明 ............................................................................................................. 8

初审意见表 .................................................................................................................... 9

复审意见表 .................................................................................................................. 10

部门审批意见表(一) ................................................................................................ 11

部门审批意见表(二) ................................................................................................ 12

说 明 事 项

一、本申请书供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由武定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 部分为填写内容。

三、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信息表。申请人隐瞒、虚报或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通报;对以虚假材料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初审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后签署初审意见;复审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申请书按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设置了四个申请人类别: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及合同制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六、申请程序: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将审核材料返还申请人→申请人将经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受理进行初审、公示→初审公示结束由初审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公示(在狮山镇社区受理和初审合格的提交狮山镇人民政府复审;在其余10个乡镇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受理和初审合格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在县城企业单位(指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受理和初审合格的提交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复审;在县城机关、事业单位受理和初审合格的提交 1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复审 →复审公示结束由复审单位将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终审、公示。

七、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住房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书面自述现就业收入情况,由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核实出具。

十、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2

申报材料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3

承 诺 书

本人严格遵守国家、省、州及我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公共租赁住房联审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工作、收入、住房、纳税、车辆、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 请 人(签字):

共同申请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4

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5

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下列事项根据个人情况填写

6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7

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8

初审意见表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9

复审意见表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10

部门审批意见表(一)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11

部门审批意见表(二)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定稿1

12

 

第二篇: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 编号:MDGZF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申 请 人:

联系电

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书由牟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参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编制,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牟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牟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878-5213355。 3.□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 部分为填写内容。 4.承诺书: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手印);房屋证明:由申请人到牟定县住建局房管所核实后签字盖章。 5.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新就业、离(退)休人员、合同制工人,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1)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

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3)出具证明

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牟定县保障性住房

管理中心。 6.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由县人社局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7.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8.纳税证明由县地税局出具。 9、请申请人在20xx年11月4日前报送完整资料到各申报单位,逾期后果自

负。 10.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根据《云

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

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11.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3)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及丧偶的需提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证明

原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及县民政局出具的现婚姻状

况证明原件;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4)申请家庭承诺书和县住建局

房管所出具的住房证明;(5)其它材料(复印件需要初审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机关、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须提交县人社局备案满一年(非云南省籍备案满三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由该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

纳原件;个体经商人员须提交县工商局出具的1年以上(非牟定籍需3年以上)

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县地税局出具的1年以上(非牟定籍需3年以上)的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和完税证明原件;在城区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交现就业单位出具的就

业和收入证明,现就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

件,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初审意见表(二)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注:在牟定县行政区域内常住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新就业、离(退)休人员、合同制工人初审意见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在县城务工、经商1年以上的牟定籍人员,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的非牟定籍人员;在县城常住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均由租(借)住地社区审核盖章。

注:适用于所有申请人。

承 诺 书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本人严格遵守《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适用于所有申请人。

房 屋 证 明

根据《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房屋产权情况证明如下: 房屋所有权人员姓名:

产权编号:

产权面积:

房屋共有权姓名:

该申请人家庭属于( )。

1.无房户。

2.该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低于或等于13平方米。

3.该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高于13平方米。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牟定县住建局房管所(公章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日 ): 月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注: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新就业、离(退)休人员、合同制工人。 注:适用国家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新就业、离(退)休人员、合同制工人。

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参保人员有关情况证明如下: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

参保方式(单位\个人):

□该申请人至今仍在我县参加(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该申请人至今仍在我县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该申请人至今仍在我县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元。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年 月 日

就业和收入证明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注: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终审意见表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注:此表所有申请人不用填写。

牟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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