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卷答题要点及范文

20xx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卷答题要点及范文

一、总体考虑

专利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与其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有极大的关联。因此,能否撰写出一份既符合具体发明创造的特点,又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关系到专利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利用答复机会适当修改申请文件是专利代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代理人应当掌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提交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并通过意见陈述说服审查员接受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专利代理实务科目就是要考察应试者在这方面的基本能力和水平。

20xx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主要考察应试者两方面的能力:一是根据给定素材,在尽可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鉴于考试时间有限,只要求应试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使其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技能;二是根据给定素材,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具体意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撰写意见陈述书的能力。因此,应试者应当在其试题答案中清楚的体现出“权利要求书修改部分”和“意见陈述书部分”两部分内容。

二、权利要求书修改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除了必须遵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符合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各项要求。

(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

为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在保证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委托人争取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客体的保护范围是最宽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修改对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应当注意:①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专利法》第二是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的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③在保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应当避免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导致保护范围过窄而损害委托人利益。

在20xx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题面所提供的权利要求书中包括四项权利要求: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权利要求1、3)、设备(权利要求2)和油炸马铃薯薄片(权利要求4)。在所提供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此时,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在全面、准确理解全部申请文件和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所附对比文件内容的基础上,从申请文件中找出可以申请保护并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

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提炼出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设备、作为添加物的组合物以及油炸马铃薯薄片四个技术方案,其中关于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不具备新颖性而无法再要求保护。相比较而言,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能为专利申请人提供最宽的保护范围,因此适宜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加以保护,相对应的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与其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因此可以以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在一份申请中加以保护。

(二)其余权利要求的修改

为了更好的形成保护梯度以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作为专利代理人还要考虑针对不同的具体 1

实施方式为每个独立权利要求适当增加一些从属权利要求,例如,可以考虑将关于组合物的内容撰写成制作油炸食品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

(三)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如果将组合物单独撰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则由于该部分内容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不具有相应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即关于组合物的发明创造内容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方式提出申请。因此,针对组合物的相关内容而言,在已经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请求保护的同时,还可以以分案申请的方式来要求保护,为申请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综合上述考虑,在下面的范文中,给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同时提出了有关组合物的分案申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所述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的步骤,所述油炸步骤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

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炸食品为油炸马铃薯薄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条件的真空度保持在0.02~0.08MPa。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真空条件下进行油炸的油脂沸腾温度为80℃~110℃。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之前,先将所述食品原料进行焙烤。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用于油炸的油脂中添加组合物,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在进行油炸之前添加到油脂中的。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在油炸过程中添加到油脂中的。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30%~40%(重量百分比)防粘剂、40%~50%(重量百分比)消泡剂和10%~20%(重量百分比)风味保持剂。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粘剂选自卵磷脂、硬脂酸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11.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选自有机硅聚合物、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12.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味剂选自乌甘酸尔纳、肌苷酸二钠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13.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包括原料供应装置、进料阀、油炸装置、抽真空装置、出料阀、离心装置、产品排除装置,油炸装置的一侧设有输入口,通过进料阀与原料供应装置的出料口密封固定连接,油炸装置的另一侧设有输出口,其特征在于:油炸装置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线以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的方式设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的角度为30°。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

1.一种用于添加到油炸食品的油脂中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30%~40%(重量百分比) 2

防粘剂、40%~50%(重量百分比)消泡剂和10%~20%(重量百分比)风味保持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粘剂选自卵磷脂、硬脂酸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选自有机硅聚合物、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味剂选自乌甘酸尔纳、肌苷酸二钠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三、意见陈述书部分

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为了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谋求尽可能有利的审查结果,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同时,还应当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充分的阐述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能够清楚的理解所做修改的理由和依据,从而接受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20xx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中,由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部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应试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阐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整体说明;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和依据;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和依据;④提出分案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主要考察应试者对《专利法》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专利代理实务能力的角度来看,应试者在其答案中应当体现出对以下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和应用:

①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整体说明:尤其是针对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简要说明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出处,并且体现出必须遵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基本要求。

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新颖性问题应试者应当遵循“单独对比原则”进行意见陈述,而且应当能够正确的分析出专利申请文件中所包含的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应当运用包含“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内的判断基准来就创造性问题进行意见陈述,而且应当能够正确合理的对事实及技术效果进行分析阐述。

④分案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先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如果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则应当提交分案申请。具体针对“20xx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而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3分别是针对分别是针对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的专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而有关组合物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并且在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提出任何影响该组合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因此可以通过分案申请加以保护。

此外,意见陈述书从整体上应当层次清楚、有理有据、有逻辑性、有针对性,能够充分阐述委托人的立场。

意见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的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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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2】段和第【00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第【0010】~【0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薄片、油炸丸子、油炸春卷、油炸排叉、油炸蔬菜、油炸水果等油炸食品。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他油炸食品。由此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他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制备方法,包括将马铃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内进行油炸,油炸完毕后使油炸装置内恢复大气压,再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离心脱油机中进行脱油,然后排出。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含油量较少的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马铃薯薄片焙烤后,放入油炸器中油炸,然后将薄片和过热蒸汽接触。通过此方法,不仅使马铃薯薄片含油量较少,而且表面形成较大鼓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并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两个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设备,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离心脱油装置、出料室、抽真空装置。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 4

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一套完整的油炸薯片设备,特别是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抽真空装置、离心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1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后者没有公开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响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使过热蒸汽与油炸食品接触的手段,来解决含油量高的问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也不存在应用该技术手段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可见,本发明通过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三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具备创造性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制作油炸食品装置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将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该区别可以确保油炸和离心过程均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获得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其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油炸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响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而且,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任何关于真空离心装置的内容,也没有给出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通过采用使油炸装置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三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三款的规定。

五、分案理由以及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一)分案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油炸食品制造方法与油炸食品制造设备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制造油炸食品的方法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制造油炸食品的设备具有确保实现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的结构特征(即,“油炸装置输出口与离心装置 5

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因此,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而关于组合物的技术方案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缺乏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以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出现在本申请中。如果针对组合物的技术方案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以分案方式提出。

(二)分案申请中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由于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公开任何关于该组合物的内容,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因此,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分案申请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因而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专利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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