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 险 合 作 协 议

甲方:公司

乙方: 公司

为了促进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 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 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 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 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 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04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 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

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5000元人民币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 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

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

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

(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3元人民币。

(2)建筑工程保险按面积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平方米造价为0.3元人民币。

4、若甲方未能保证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利不支付暂扣手续费。

三、 其它约定

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

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4、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委托方: (简称甲方) 受托方: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将下列工作委托给乙方承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下述工作内容:

(1)、承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保险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

(4)、保险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5)、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保险事务。

二、委托形式

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下同)视实际工作需要,以出具书面委托书(附件一、附件二)的形式,委托乙方对具体项目进行公估理算、风险评估等工作。甲方进行委托时应在书面委托书上写明具体的委托内容和权限,包括委托现场查勘、损失原因认定、损失金额认定、赔偿理算、风险评估等。乙方根据书面委托书内容进行相关工作。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委托事项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委托要约变更申请书》(附件三),经乙方确认后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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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估费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损的车险案件,乙方按照《车险收费标准》(附件四)的约定收取公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委托乙方的财产险业务,乙方按照《财产险公估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五)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人员素质以及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改善服务质量、暂停合作、停止支付公估费等处理措施。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态度、定损偏差率、定损全面性、定损及时性、公估报告及时性、公估报告质量以及有效投诉率等方面。

3、如乙方的公估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或乙方工作懈怠,延误公估的时机,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协议,同时可向乙方索赔因上述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按书面委托书内容甲方应及时确认和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部分的公估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统一#5@p。如甲方迟延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依照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进行保险公估作业,正确处理好甲方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2、乙方对委托内容达成共识后应及时签署、确认甲方出具的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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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委托要约变更申请书》内容达成一致后应及时签收。

3、乙方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并严格按照甲方对于客户承诺的服务时效,提供及时、周到的公估服务。

4、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乙方建立委托方保险公估业务的详细记录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管相关业务资料。

6、乙方有权依照约定收取公估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交公估报告后,根据甲方出具的保险公估结算确认单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5@p;甲方在收到公估费#5@p后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相关公估费用。

六、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告诉给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或保险经纪人;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七、函件送达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并要求签收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对方,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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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传真到达的同时即视为送达。

3、邮寄地址:

邮 编:

邮寄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壹年。

十、协议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书面提交对方。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一方严重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甲方无故拖延给付公估费用,经双方沟通无效的,乙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4、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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