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作协议书

维 修 合 作 协 议

甲 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乙 方:XX贸易有限公司(XXX专营店)

为促进业务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一)甲乙双方建立车辆维修合作关系,甲方推荐维修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乙方负责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及优惠价格,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客户。

第二条 理赔管理

(一)出险报案管理。

1、甲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XXXX,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报案及咨询服务。

2码为: )并将通知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甲乙双方一同进行现场查勘和施救等;对于无需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的出险车辆,甲方应将客户直接指引回乙方店内进行定损。

3、甲方不允许由乙方代车主报案,如有特殊情况需由乙方代车主报案的,应由乙方先做出明确的书面理由,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且乙方必须在核实事故真实情况后再报案,不得随意修改报案信息。

4、客户车辆发生事故需在48小时内报案,如有特殊情况延迟报案,必须提供相关交警部门证明,客户本人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同时乙方也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经甲方核实确认后方可。

(二)查勘管理。

1、查勘时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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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免现场的约定:

(1)对于明显单方事故(与灯杆、墙壁、树木等固定物体发生碰撞),损失金额2000元以下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可免一次现场,但甲方认为有必要核实现场的,乙方及被保险人应无条件配合复勘现场;

(2)玻璃单独损伤险可免现场;

(三)定损管理。

1、定损时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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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损价格约定:

(1)配件定损价格:对于返回乙方进行维修品牌事故车辆的理赔,配件价格以乙方厂家提供的协议价格为准,但不得高于厂家公布的最终用户价;对于非品牌事故车辆,配件价格按市场价确定。

(2)工时定损价格:对于在乙方进行维修事故车辆的理赔,事故车维修工时费按甲乙双方协商的工时标准(统一标准)给予确认定损(非品牌事故车辆按车价参考确定),

(四)免提供维修#5@p约定。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

保险合作协议书

,客户一个保险年度内前2次出险,如案件总损失每次在3000元以下,且保险车辆在乙方维修的,可免提供维修#5@p。

(五)赔款支付管理

关于赔款支付时效,甲方按如下标准执行:

(六)驻店理赔人员的配置。甲方根据实际出险情况配置驻点人员查勘定损,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设备。

(七)上门收案管理。甲方提供上门收案服务,一般一周上门收取一次。如发现不合格赔案,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并说明退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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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事故车的派修和维修

(一)甲方将乙方纳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维修服务网络,并向客户进行宣传;

(二)甲方在接到属于在乙方店内投保车辆报案后,负责向出险客户推荐乙方为首选维修厂家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出险客户信息,由乙方负责和客户的具体联系。

(三)甲方积极推荐其它适合乙方维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以促进双方业务的合作与发展。额外推修与合作规模挂钩,具体约定如下: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将根据出险区域的相应品牌100%推荐到乙方。

(四)关于维修开工时间的确认:为了保证乙方向客户提供快捷的维修服务,甲方确认,在理赔事故车第一次查勘完毕后乙方即可开工维修。

(五)关于验车的约定:甲方对所有事故车进行10%比例的抽检复勘(验车)。乙方应在交车前要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车,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车工作。

(六)对于甲方认为有疑问案件,必须启动调查程序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甲方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 业务交流

(一)培训交流。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专业化销售、营销礼仪、沟通技巧、车险产品、理赔流程等多项培训课程。甲方向乙方理赔相关服务人员提供理赔专题培训,包括理赔资料的准备、赔款计算方法等。乙方应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构造、新款车型介绍等各种汽车专业知识讲座。

(二)业务信息沟通。甲乙双方应定期相互通报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促进双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包括:

1、甲乙双方建立会议沟通机制,每季度召开合作双方联席会议,就业务合作情况进行分析、交流并提出改善建议。当市场发生突然变化、业务发生重大争议或有重大政策影响时,合作双方应召开紧急会议商讨解决方案。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若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将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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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提交甲、乙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补充、变更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协商确定相关补充条款,包括:各种补充约定、操作细则或管理规定等。各项补充条款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生效后,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三)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协议,但提议方应于到期日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可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协助对方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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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

甲方: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地址:

乙方: XX贸易有限公司(XX专营店)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对《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作如下补充,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1、 零配件价格

1 投保“指定专修厂条款”的XX车,出险后在XXX有限公司维修的,

更换零配件按XX4S店终端用户价100%定损。

2、 修理工时费:

(1) 板工时费:

(2) 拆装工时费(附表:常见事故机电、钣喷维修工时表) 3、 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兼业代理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 )失效之日止。

注:附件一:常用机电工、钣喷时拆装表;

甲 方 盖 章: 乙 方 盖 章:

负 责 人 签 名: 负 责 人 签 名: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定 日 期: 签 定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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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保险合作协议书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濮阳市经开大道体育场北侧

乙方:濮阳市

地址:濮阳市京开路与中原路交叉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卓越的服务,实现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商。甲、乙双方就合作的一般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的履行本合作协议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保险事故车辆配件的报价及车辆的修理服务;

(二)保险车辆的救援及维修保养优惠服务;

(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四)其他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的合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事故车辆维修

1、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配件价格和汽车构造方面有异议的地方应向乙方进行咨询;

2、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事故车辆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就甲乙双方达

成的有利于客户的优质服务介绍给客户,并征得客户的同意;

3、乙方为甲方0指定的各种系事故车辆拆检定损维修服务商,甲方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应优

先推荐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拆检维修;

4、甲方推荐的客户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应给予热情的接待和服务,让客户真正体会到享受的是与

众不同的服务,提供维修绿色通道,保质保量按时的完成事故车辆的维修,体现出保险公司“卓越服务”的原则;

5、甲方推荐到乙方拆检的保险事故车辆,不管甲方的定损员在不在拆检现场,乙方都应以尊重事

实地进行拆检;在拆检的过程中不得更换事故车辆的原好件,如有发现,乙方将赔付给甲方两倍的损失并立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事故拆检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的定损人员进行定损;

6、甲乙双方在定损事故车辆时要坚持保险事故车辆“以修为主”的原则,定损现场特别是在客户

在场的情况下不说不做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的话,有争议的地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应给客户带来更大的麻烦;

7、 甲方定损员不得强行乙方维修无法修复的零配件,以影响双方的合作;

8、甲乙双方协定维修的零配件在客户有异议时,乙方应给客户当场质量保证的承诺,以消除客户

心理上的疑虑,服务好客户;

9、由被保险人委托乙方理赔的案件,甲方要协助乙方了解被保险人车辆的承保理赔情况,以方便

乙方代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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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后,乙方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的

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11、由被保险人委托乙方理赔的案件,甲方要开理赔快速通道,给予优先办理,按甲乙双方协定的

理赔手续快速理赔;

(二)技术培训方面

甲方将定期组织查勘定损人员到乙方学习观摩,以提高自身查勘定损技能及处理保险事故车辆的能力;

(三)救援服务方面

甲方的保险车辆出事故后,需要救援的,乙方应给予救援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配件价格方面

1、乙方应指定一名技术人员对甲方咨询的配件价格信息及汽车构造给予解答;

2、乙方为甲方所报的配件价格为汽车有限公司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虚报,以影响甲乙

双方真诚的合作,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和社会的监督,对由于虚报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连续出现两次,终止合作。

3、乙方在配件价格方面的调整要及时的通知给甲方,以便甲方按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事故车辆的损

失;

(二)事故车定损方面

1、在定损过程中保险事故车辆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

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应进行更换,甲乙双方维修换件的标准要一致,如有异议,共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的定损人员不应在客户面前争执修换件项目,以免给客户带来不良的影响;

2、乙方在拆检甲方推荐的事故车辆的过程中应按照厂家的拆检顺序和标准进行拆检,乙方应承担

全部在拆检过程中对事故车辆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在甲方对事故车辆损失确定以后再给予维修,不得现行维修;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

关车辆的工时费、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对于甲乙双方定下来的配件更换及维修项目,乙方要给予维修,对于应被保险人要求对保险责

任范围外项目的维修、更换,乙方也可以接受,但需通知甲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

5、对于甲乙双方定损下来的配件更换及维修项目要如实更换,乙方不能偷工减料,对于由于偷工

减料维修事故车辆,给客户带来不良影响的,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6、承修甲方保险事故车辆,应建立事故车辆档案,接受甲方的审核,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车辆维修

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7、乙方应接受客户及甲方查勘定损人员对维修服务的监督和建议,并进行改进;对多次服务质量

较差且无改善措施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8、乙方应制定人员处理保险事故车辆业务,接受甲方组织的培训,向客户宣传保险常识;

9、在事故车辆查勘定损过程中,乙方要给予甲方良好的配合,认同甲方的定损项目及维修方案,

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10、受损车辆在维修期间,如有整车失窃零配件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修理质量

1、对重复返工、返修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返工、返修,重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返修质量,若乙

方不能承修或因上述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提出不在乙方修理时,乙方应同意并协助被保险人选择其它合作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已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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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承修甲方保险的事故车辆所更换的零配件应为专业纯正零配件,如因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对甲方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后的项目,应按照厂家的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保证维修质量,对更换上的零配件,乙方按厂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担保;

4、对于乙方提供建议而甲方未予采纳的协商维修项目,乙方有权保留意见,不予承担因性能或外观产生的质量责任和因客户不满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此造成的返工、返修及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修理价格

1、维修项目、更换项目由甲方定损人员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核定,配件报价按照专业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执行,维修工时报价(包括机修、电工、钣金、喷漆)按照该车河南区域维修工时价格执行;乙方的维修工时费按照标准报价下降30%,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依据收取材料费和工时费。除汽车所用的液体和气体(燃油、机油、氟利昂、防冻液、清洗剂)等自费项目及客户自修部分以外,不得在此之外另收辅助费用;以免给客户造成不良的影响;

2、对于维修调试过程中发现的新增维修项目或零配件,乙方应提前通知并向甲方提供现象展示或

技术说明,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维修项目或零配件的追加;

3、甲方的查看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车辆事故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如有客户提出到乙方进行维修,而甲方相关人员利用推诿、劝诫、阻挠等手段设置障碍的,则该次事故维修的配件价格与工时费不予优惠,且配件价格按照厂家全国统一销售价上升10%。

(五)救援服务方面

1、甲方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保险事故车辆应提供全省免

费救援服务;

2、甲方所承保德车辆由于非保险事故原因造成的故障,如燃料或电池耗尽,轮胎爆裂、气压不足

等情况,需要乙方提供紧急救援时,乙方应提供优质的救援服务并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的费用标准向车主收取材料成本费和工时。

(六)其它服务方面

经甲乙双方同意,为客户提供保险事故车辆挂牌、车辆年审、免费洗车、平时维修保养优惠等其他服务。

第五条 维修期限

修复工期由乙方与被保险人协商拟定,乙方应在拟定的工期内按时修复被保险车辆,对于在维修期限内没有按时完成维修的事故车辆,乙方要承担被保险人要求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具体资料以及甲方对乙方的事故车辆维修理赔中好的公司政策,如有发现将把对方作为不诚信的单位给予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事故车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的,由乙方承担返修的全部费用。若发生诉讼或仲裁,乙方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仲裁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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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定,达到要求后经双

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 甲方查勘定损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有价物品,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

查勘定损人员有价票、券、礼物、礼品、纪念品以及其他任何物品,一经查出核实,双方均

有权终止协议。

第九条 合作管理

(一) 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二) 甲方将从有利于双方合作的服务对乙方进行员工和客户回访考评,对评价不符合条件的,

甲方提出服务整改建议,并立即整改到位,对双方合作整改不利得,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

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 甲乙双方在维修项目和工时方面存在异议时,应由双方各指定的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上级领导解决,但不能给客户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给事端人应以处罚;

(二)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关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通知协商解决。协议

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 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联系和沟通;保证各项合作顺利开展;

(二)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予以修改或补充,且作为本协

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四)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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