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

**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爱心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倡导互帮互助,汇关爱,济贫困,共建和谐家园,体现**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条 基金会形式:非盈利性,独立的公司内部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公司员工捐助的善款。 员工本着自愿的原则,每月按工资收入的比例捐款:收入1000元以下的员工每月捐助1元;收入1000—5000元的员工每月按0.2%捐助;收入5000—10000元的员工每月按0.3%捐助;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员工每月按0.5%捐助。暂不接收多出部分。

第五条 **公司按月提供与员工捐款相同数额的善款。

第六条 基金母本储蓄所得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七条 1、参与捐资的员工均享受资助的权利。

2、遭遇突发性不测事件或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的在职员工。

3、对员工的救助额度,为申请人自身承担医药费等费用部分的

60%以内。

4、对每名员工的救助金额不能超过当时基金总额的10%。

5、公司每年开展的“春节送温暖”活动的救助金,在**爱心救

助基金中列支。但是,该救助金不得超出当时基金总额的50%。

6、对于因患特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员工,将有基

金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给予特殊救助。

7、基金会章程第23条规定:“基金会成立后,公司将不再发动

捐助活动。”但是,重大社会公益事业除外。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由被救助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公司爱心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基金办公室和基金会计组各存档一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医药费收据等。

第九条 部门主管调查了解,把关审核,签署意见,将上报材料送交基 金办公室。

第十条 基金常委会根据员工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讨论,救助金额必须经 过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的救助意见必须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十二条 基金的支取、发放、交接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会计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工会、公司董事(或股东代表)、员工代表(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选举产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9—13人组 成,办公室和会计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设立由审计人员与员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部基金人员均不在基金中另外领薪,为义工形式。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权: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听取、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基金管理及使用报告;

(3)、选举或改选常务委员会委员;

(4)、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

(1)、决定救助对象及基金发放审批事宜;

(2)、决定处理本基金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职权:

(1)、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基金管理及使用报告;

(2)、核查救助对象及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 设立专项帐户,由公司财务部代管,专款专用。基金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严格救助程序,对于弄虚作假者,除责令受助人退还救助金外,情况严重的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成立后,公司将不再发动捐助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将暂停捐款。根据实际情况,然后再启动捐款。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一切活动均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自****年**月**日起正式启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第二篇:基金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WeIfare Fund For The Handicapped)。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助残济世、扶贫解困、热心公益事业,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团结和动员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人士,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本自治区和境地内外各界组织、单位和个人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资产增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草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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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基金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顾问、名誉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为推动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负责人、指定代理人及社会各界人士;

(三)国内外著名社会活动家和自治区社会知名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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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有优先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义务是:

(一)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宣传残疾人事业,积极筹措社会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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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七)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增聘理事和名誉理事;

(九)做出理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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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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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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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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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8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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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xx年7 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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