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基金会章程
一、爱心基金宗旨:汇聚爱心,传播正能量,助学为乐,回报母校。
以同学圈为基础,自愿参与为原则,以爱心救助为纽带,凝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措资金,救助母校特困学生,面向校友开展慈善捐助活动,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多为员工办实事,多为社会做贡献。
二、“爱心”口号:爱在鸿嘉手牵手,情系你我心连心。
三、基金会性质:
鸿嘉爱心基金会是由蒋志英同志倡议发起,由山东鸿嘉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成员单位)和企业内部员工自发组织、共同创立、自我管理、接受会员监督的一个专门负责资金筹集,对特困员工实施救助,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活动的爱心救助、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四、筹建基金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
由鸿嘉爱心基金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建,以集团公司各单位和员工自愿捐献为主,并长期接受捐赠,并不定期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资金。
1、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成员单位)的自愿捐赠,作为基金会的启动资金;
2、会员缴纳的会费(基金会实行个人会员制,采取员工自愿报名方式入会,会员每月最低应缴纳会费5元,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交纳当季度会费。理事会将做好会员
登记及会费管理);
3、员工个人自愿捐赠;
4、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
5、员工违规罚款收入;
6、通过基金会其他形式的活动获得的资金。
本基金会暂不接受外部捐助。
五、基金用途:
鸿嘉爱心基金的全部资金都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资助事业,支付有关管理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六、基金管理:
1、基金会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专门基金账户,由专人负责管理;
3、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理事会审批;
4、每半年向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成员单位)和全体会员公布一次资金收支情况。
七、资助细则:
1、集团内部被救助对象条件:
(1)被资助对象应是鸿嘉集团公司员工和鸿嘉爱心基金会会员;
(2)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员工,且无其他固定收入或父母重病在身无劳动能力者;
(3)因家庭事故、意外创伤、突发疾病或遇到不可抗拒灾难事故而造成伤害及生活困难的员工;
(4)子女以优异成绩考取高等院校,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员工;
(5)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员工;
2、集团外部被救助对象条件:
(1)公司驻地社区内需要救助的孤寡老人;
(2)以优异成绩考取高等院校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孩子;
(3)因发生较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且急需救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3、其他爱心基金理事会认为需要的资助者。
4、被救助对象产生的程序。
(1)集团内部:
由员工个人向本单位(部门)或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或由其他会员推荐(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审查后上报基金会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对拟定被资助人进行审查,公示征集意见,最后确定被救助对象和救助方案。
(2)集团外部:
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提报拟救助的对象和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最后确定被救助对象和救助方案。
八、资助及跟踪反馈。
实施爱心资助后,理事会将对被资助对象进行跟踪了解,以确保资金用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不仅要在资金上给予被资助者帮助支持,而且要定期与之联系,对其工作、生活、思想等诸多方面予以帮助、引导,以使其在组织关怀下,正常地工作、学习和生活,从而使爱心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九、组织机构:
爱心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基金会理事会,其成员9人。本着有利于基金会发展的原则,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后产生。
基金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秘书1人、委员5人,任期一年。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秘书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会长任免。
鸿嘉爱心基金会筹备工作小组负责爱心基金会和理事会的组织筹建工作,待爱心基金会理事会正式成立后解散。
十、基金会理事会职责、权利和义务:
爱心基金会理事会以“奉献、团结、务实、开拓”为工作宗旨,发扬主人翁精神,致力于爱心基金会的事务管理。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1、职责范围:
(1)组织召开理事会有关会议;
(2)筹办理事会换届选举有关事宜;
(3)制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筹措资金和基金的管理;
(5)起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6)组织举办基金会各种活动。
2、权利:
(1)选举或罢免会长和副会长,聘任秘书长、秘书;
(2)听取、审议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3)审议和或批准基金使用方案;
(4)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5)讨论并决定有关重大决策;
(6))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3、义务:
(1)遵守基金会章程的义务;
(2)对员工宣传基金会的义务;
(3)维护基金会形象的义务;
(4)为本基金会争取资金的义务;
(5)调查资助对象情况的义务;
(6)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十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基金会章程;
2、自觉交纳会费;
3、积极为基金会募捐;
4、享受基金会服务,监督基金会工作;
5、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6、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7、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十二、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会长可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2、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有关决议时应实行每人一票进行表决,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3、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
4、秘书长和常设机构负责基金会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鸿嘉爱心基金会理事会。 十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xx年6月1日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爱心基金会宗旨是: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实施经济救助,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摆脱困境,以激励他们发愤读书,学有所成,为国成才。
第二条 为倡导学生感恩意识,形成互助风气,营造“爱心传递,和谐教科”的学院氛围,报学院党委审批,设立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爱心基金是公益性、互助性、教育性、临时性救助基金。
第三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爱心基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接受
教育科学学院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六条 基金来源:
(一)教育科学学院广大师生的爱心捐赠;
(二)获得国家、学校及企业等奖助学金同学的自愿捐款;
(三)历届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爱心捐赠及社会公益活动募捐;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七条 基金募集:
(一)爱心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二)爱心基金募集方式: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基金管委会在全院师生中发起号召,号召大家积极参与爱心行动中;还可以通过其它形式进行募捐;
(三)由基金管委会监管,并处理爱心基金募集与发放工作。
第八条 基金公示:爱心基金所募得的全部资金数目将在全院学生中予以公示后交管理委员会保管,专款专用。每学期初公示一次上学期爱心基金各项收支情况、各项具体用途以及具体金额。
第九条 爱心基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见下表):
如遇其他未尽事由及情况,由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视具体情况作出决议。
“注:如有申请,把表交给特教朱志祥,电话:151xxxxxxxx” 第十条 爱心基金申请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 (二)所遇突发及特殊情况在爱心基金使用范围之内且情况属实。
第十一条 基金申请发放程序:
(一)学生在遇到突发及特殊情况需要帮助时,由本人填写爱心基金申请认定表(见附件一),如实陈述所遇困难情况,并出示书面证明材料,由班委会签署意见,交辅导员处确认签字,最后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二)由基金管委会研究决定于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受助者的义务和责任:受助者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乐观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院争光添彩。
第三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爱心基金会设立专门银行账户。由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基金管委会”)行使职责,负责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组成:
(一)本基金管委会由教育科学学院4名辅导员老师(大学城3人,老校区1人),1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5名学生代表(大学城3人,老校区2人)共10人组成。其下设有主任1名,资金管理人员1名,账目管理人员2名,宣传委员1名;
(二)学生代表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管委会负责老师从全院学生中随机抽取并报学院党委批准产生。本基金会学生代表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每年的选任情况应及时通过学院专题网页和文件公示。中途有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管委会每学期视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过半数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并修改基金会的章程;
(二)制定、审议爱心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及预算;
(三)负责资金募集工作;
(四)组织受助学生的申报、审定及资金发放工作;
(五)每学期形成一个有关爱心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报学院党委审查,并向全院公布基金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六)对基金会的各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决定;
(七)评议总结爱心基金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追回资助资金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爱心基金管委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基金损失并接受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爱心基金管委会讨论决定,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爱心基金管委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实施。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一:
教育科学学院爱心基金申请认定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管委会和班委会各存一份,除所有签字、年月日均用黑色签字笔手写外,
其它均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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