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状

上正中歪下乱干,百姓吃亏官发财;

告到中央,批转地方,滥用职权,百姓遭殃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段洲乾,男,汉族,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兴隆乡大

田村岩脚社5号,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 被诉人: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肖建薪,任职高县公安局局长

申诉目的:依法追究被诉人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死者遗孤后期成

长的一切费用,赔偿由此给死者家属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追回死者生前财产

事实与理由:

段佐钊于20xx年6月5日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罗场镇老粮站遇害,至今公安机关不做详细调查处理,草率定案,毁坏相关证据,包庇纵容罪犯,并乘机敛财。

一、不按时接出警,视人命如儿戏。

20xx年6月8日早上7点左右,死者的妹妹段作泽在案发现场发现段佐钊的尸体,连续4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均无人接听,在围观群众的告知下,于7点25分拨通了罗场派出所的报警电话,至9点多,公安民警才赶到现场,派出所至事发地点不 1

足1公里,就是爬也不需要两个小时,110指挥中心的人在哪里?派出所从接警到出警这两个小时在干什么?

二、敷衍了事,草菅人命。

据20xx年6月17日,高县公安局杜副局长、刑警大队大队长刘汝全、文教导员、魏法医、罗场镇镇长、罗场派出所所长一起在高县罗场镇派出所,告知死亡原因,高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物证、现场没有找到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推测的尸检结论、死者QQ号发出的QQ短信和甘明群不在场的假证,认定为自杀。为此,死者家属就粗浅的现场勘查基本工作提出13点疑问,公安机关都无法回答,一切往死人身上推,最后,杜副局长要求死者家属将13点疑问交给警方,待进一步侦查后作出回复。由此说明,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做了哪些工作?有没有尽职尽责?对人命关天的事情是否认真对待?是不是有意敷衍死者家属,让凶手逍遥法外?

三、有意毁坏事故现场,消灭证据,有意包庇罪犯。

20xx年6月17日下午,在高县公安局告知为自杀后,死者家属到案发现场查看公安机关对现场的保护情况,到达现场后,发现死者的妻子甘明群住在那里,现场已经清理干净,案发后现场留下的行李箱不翼而飞,经查问,甘明群于6月12日就住在了那里,是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叫她住在那里的。案发现场未做详细侦查,没有提取到任何有力物证,公安机关假借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称没有二次勘查的必要,故将案发现场进行销 2

毁。

没有任何物证来佐证,如何认定为自杀,现场未做详细侦查,没有提取到任何有力物证就认为没有二次勘查的必要而毁坏现场,对我方提出的13条疑问在哪里寻找物证来回答,其有意销毁现场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是否怕二次勘查找出不利于某些嫌疑人的证据?是否属于有意包庇?

四、破坏尸体、制造伪证,巩固、维护办案人员办理假案的证据。

6月27日中午12点,高县公安局通知领取鉴定意见通知书和火化通知书,到达高县公安局时,对13条疑问仍无法做出回答,故死者家属拒绝签领火化通知书,申诉人就高县公安局不详细侦查案情、草率定案,上访到宜宾市信访局、宜宾市公安局纪委、宜宾市政府,遭到推诿,叫申诉人找高县检察院。 7月7日上午,申诉人找到高县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科,将本案认定为他杀的理由、模拟作案手法、本案的疑点、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查态度拟成书面材料上交到检察院侦监科, 7月18日,高县检察院电话通知说公安机关需二次尸检,要求死者家属派员参加。

7月23日早上8点15分,我方人员到达高县人民检察院登记报到,依法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二次尸检人员不得由原尸检人员和办案人员参加;二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第一次尸检的尸检报告和检验报告;三是对二次尸检的检查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尸检 3

过程进行拍照固定。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将我方要求转告公安机关,9点30分,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已将我方要求通知公安机关,在下午3点准时进行二次尸检。

7月23日下午14点50分,我方人员到达高县殡仪馆,外面大门关闭紧锁,从外面观看里面的尸检房间和死者尸体存放的房间的门已经敞开。15点正来了三辆轿车和两辆警务用车,下车一看第二次尸检的人员和第一次尸检人员为同一批人员,家属就第一次办案人员和尸检人员没有回避提出质疑,怀疑其尸检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询问二次尸检的真实目的,因此与公安机关的人员发生争论,无意间发现死者的冰棺盖子被翻开,死者家属追问是谁打开的冰棺,为什么不事先通知死者家属,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文教导员联合其余民警立即对停尸间进行警卫,不准拍照,死者家属据理力争,终于靠近死者冰棺进行拍照录像固定,在拍照中发生尸体被翻动过,冰块已经完全融化,加剧尸体腐烂,尸臭扑鼻。文教导员立即拨打电话派警察镇压,不一会儿来了两辆警车二十余名警察,带着手枪、手铐进行威胁,死者家属不惧威胁,据理力争,讨个说法,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和检察院工作人员陆续从殡仪馆旁边一条小路逃离殡仪馆,在17点左右,剩下的二十余名警察留下几名协警开车,其余的全部抄小路逃逸,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未对本次尸检发生的情况、破坏尸体、案件侦查作出妥善交代。17点35分,死者的哥哥段作堂电话咨询高县检察院侦监科,对方回答说死者家属情绪过激,今天不做尸检了。 4

高县公安局破坏尸体的目的是什么?与二次尸检的人员共同出现在殡仪馆,交头接耳的目的又是什么?无非是让二次尸检的结论能满足办案人员的心愿。

五、毁尸灭迹、彻底销毁一切证据,让本案无处可查。 经过多次寻找高县检察院,未得到结果,8月5日,高县公安局通知再次尸检,死者家属就办案人员再次尸检已经失去真实性和可信性未参与,同日申诉人再次找到宜宾市人大、宜宾市公安局纪委、宜宾市检察院,随后找到四川省公安厅、中央派驻四川省的巡视组,提交了相关材料,上述单位要求申诉人回家等候消息。

9月5日,高县公安局吴国辉书记带领刘汝全、文教导、魏法医到盐津县公安局,通知死者家属告知侦查进程,解释13条疑问,但对现场的烧毁、灭火、死者的通讯器材仍无法回答,其余疑点以推理的形式做了解释,判定自杀的理由仍然是6月17日所提的三点,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物证,在双方争议不下的情况下,由盐津县公安局出面调解,高县警方敷衍行事,随后要求死者家属签领二次尸检结论和火化通知书,这才是高县警方的真实目的,有盐津公安见证,死者家属就算拒绝签收,也能证实高县警方送达了尸体处理通知书,9月12日9点16分,高县警方电话通知火化尸体,假借《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顾死者家属反对,强行将尸体进行火化,以达到毁尸灭迹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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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担心高县警方会毁尸灭迹,在9月16日到高县检察院领取监察结论,同时查看死者是否真被毁尸灭迹。经询问,高县警方不顾我方反对,已经将尸体火化。

高县公安局在宜宾市公安局、宜宾市人大、宜宾市市政府及四川省公安厅、中央派驻四川的巡视组等单位给予明确回复的情况下,急于清理现场、与二次尸检人员交头接耳、破坏尸体、毁尸灭迹说明了什么?害怕什么?其目的何在?是否怕秉公执法的人员在现场搜集到对某些人不利的证据,在尸体上找到非自杀的线索。

现场物证被毁,唯一能找到线索的尸体又被毁尸灭迹,高县公安局可以高枕无忧了,百姓的冤屈能向何处去申。

六、以办案为名,乘机敛财

20xx年6月8日,高县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后,将尸体运至高县殡仪馆,死者家属要求封锁现场,保护好现场遗留下的一切物品,可是在6月12日现场就被破坏,清理干净,现场留下的行李箱不见了,死者家属询问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留下的行李箱去哪儿了?刘汝全回答说那是小事,先把案情查清再说,据死者的妻子称:“行李箱里有死者的衣物、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卡和2000元的现金”,死者自20xx年年底就准备买房子,死者生前透露,他有二十余万元的存款,现在他的证照、银行卡和现金全在行李箱里,行李箱不见了,是被小偷偷走了还是被凶手拿走了?还是公安机关监守自盗?需要高县公安机关说明,并 6

追回行李箱,查清段佐钊银行存款的所有明细账和资金流向。

故此,请求贵院秉公执法,依法追究四川省高县公安局相关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促使被诉人承担死者遗孤后期成长费用和赔偿由此给死者家属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申诉人:段洲乾

20xx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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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行政诉讼状

行政诉讼状

原告:王贤吉,王顺,王尔平,王新柱,王贤忠,均为郧县现大桥村八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娇,王顺长女,138xxxxxxxx,朝阳中路53号

委托代理人:聂军权, 139xxxxxxxx,朝阳中路53号。

被告:郧县移民局,法定代表人:邓兴忠,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20xx年第25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责令被告将原告房屋和财产恢复原状;

3.责令被告补偿原告房屋拆除至恢复之日的租房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xx年8月26日张贴公告,告知将强制拆除五名原告的房屋(该公告经过60日后即20xx年10月26日视为送达原告)。20xx年10月7日至10月8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于20xx年10月20日向十堰市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十堰市移民局于20xx年12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维持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原告放弃征地补偿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被告强制原告接受征地补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五名原告自20xx年以来就已经放弃耕种土地,主要依靠城镇自主就业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南水北调建设工程需要征用五名原告所在村组的部分土地,原告对征地行为完全支持,并自愿放弃建设方给予的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属于原告的私权利,原告放弃征地补偿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告强制原告接受征地补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推定农民必须以土地为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湖北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中央政府20xx年1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通过就业培训,自主在城镇就业。原告正是相应政府号召积极自主就业,并取得比耕种土地更高的经济收入。而被告对原告提出不以土地为生的意见不予采纳,坚持认定农民必须以土地为生,认定原告无权放弃工程建设方给予的土地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更侵犯了原告自主选择就业方式的基本人权。

三、被告错误使用强制拆迁权,违背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设定强制拆迁权的立法原意,更是违反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移民安置条例》第四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首要原则是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第二个原则是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

集体、个人利益;第三个原则是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其中第二个原则,引申出《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强制拆迁权的规定,即: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强制拆迁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因个人局部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重大全部利益,原告放弃被征用耕地的补偿,不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反而有效降低的移民规模,为国家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节省资金,完全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

《纲要》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被告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国家大型水利工程,原告同意建设方的征地行为,并放弃征地补偿的权利,仅要求保留位于蓄水线上房屋的合理要求,完全可以保障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建设。被告在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征地补偿的情况下,执意强制原告移民外地,逼迫原告放弃在十堰城镇企业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迁往异地他乡,从事十余年来未曾接触的农业耕种,必然导致原告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被告执意强制拆迁,拒绝原告保留房屋自谋生路,自主就业的选择,侵害了原告的最基本人权。

四、政府使公权力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广泛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种特殊利益。原告有足够理由质疑被告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出于经济利益驱动,严重违背了行政法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

被告执意选择极度侵害原告利益的强制拆迁行为,其动机并不是为了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工程建设的需要,更不是为了保障原告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而是为了以表面形式合法的移民手段掩盖与民夺利的非法行为。被告明知原告房屋位于水位线以上50余米,南水北调工程完工蓄水后,原告房屋所在的位置属于经济价值极高的风景胜地。从郧县政府公告的海滨别墅规划和和平岛商业开发规划图(见证据1),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原告房屋的所具备的升值潜力和市场价值。

五名原告的房屋合计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按照商业开发拆迁1:1.5还建标准,可以获得2000平米左右的房屋,以每平米2000-3000元计算,其市场价格在400万至600万元之间。而被告按照移民补偿标准仅仅支付五名原告不到50万元的房屋补偿,不到市场价格的十分之一,五名原告的经济损失高达500万元左右。

五、原告的房屋和耕地属于可分割的权利,被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调整,被告以耕地补偿为由强制征收原告房屋违反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混淆了征用和补偿的先后顺序。

农民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原告有放弃耕种土地的权利,也有放弃征收耕地补偿的权利,被告以原告身份属于农民,必须以土地为生,必须接受土地为由征收并未妨碍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私有房屋,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第四条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被告应当举证征收原告的房屋是出于何种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告对于原告的耕地,可以依据建设水利工程的公共利益需要现予以征收,后给予补偿。但是原告的房屋,并不属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范围,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只能补偿在前,征收在后,即原告接受了被告关于房屋的补偿,被告才有征收原告房屋的权利。原告房屋并非水利工程需要征地范围,不能适用先征收后补偿的规定。

六、原告拒绝搬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移民搬迁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即使假定原告属于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根据上述规定,当原告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依法拒绝搬迁。原告拒绝搬迁的理由是放弃被告给予的耕地补偿,原告放弃耕地补偿权利后,被告没有任何征用原告房屋的法定理由。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的理由属于《移民搬迁条例》五十六条的正当理由,根据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原则,请被告告知《移民搬迁条例》五十六条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七、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属于移民规划中必须搬迁的范围

移民规划大纲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受蓄水影响居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在行政复议中被告提交的答辩材料和有关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属于移民规划中必须搬迁的范围,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属于淹地不淹房必须搬迁的人口。

八、被告因原告农民身份,剥夺原告的居住权,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平等权的法律规定。

原告向被告质疑,同在大桥村,为何部分村民房屋被拆除,部分村民房屋被保留。被告答复,保留房屋的人属于退休人员或者有家属属于城镇户口。即,原告既不是退休人员,也没有家属属城镇户口,因此,被剥夺了在大桥村的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告不依赖国家扶持和补偿,通过技能培训,自主在城镇企业就业,自食其力维持生活,却因为不具备城镇户口而被非法剥夺居留权。违反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公民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

九、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搬迁告知书,就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了行政法的程序规定。

一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郧县移民局没有同申请人达成搬迁协议,没有告知确认申请人房屋属于移民范围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如申请人房屋的水位线高度的证据和确认为移民范围的政策依据),就单方面的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规定;

二是假设原告属于必须搬迁的人口,被告应当先给予原告自行搬迁的合理期限,但是被告无视法律规定,在搬迁告知书尚未送达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中,复议机关称被申请人(本案被告)于20xx年8月26日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原告送达搬迁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20xx年10月26日方视为依法送达。但是被告于20xx年10月7日至10月8日即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明显程序违反。况且南水北调工程两年后即20xx年底方能蓄水,被告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十、被告作出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

(一)原告王顺的房屋属于两层半(见证据2),但被告在提交的房屋测量面积上仅计算了一层半的面积。

(二)原告王贤吉的房屋属于框架结构(见证据3),被告人定位砖混结构。

(三)被告在拆除房屋时公证的录像刻意遗漏了对地下室财产的拍摄。使原告王贤吉的地下室机械加工设备没有进行财产登记,造成原告王贤吉经济损失3万元(见证据4)。

综上所述,被告的强制拆迁行实体错误、程序违反,应依法撤销。

此致

郧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行政诉状副本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

3.申请人房屋拆迁前后照片2份

4.郧县移民局强制执行前催告书2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法院签收回执

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移民宣传工作纪律的通知

关键字: 移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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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来源:移民指挥部 更新时间:2010-3-16 10:06:49

各库区乡镇、县直各单位:

县委、县政府将移民外迁作为今年的首要政治任务,要求全县上下抓紧抓好。移民宣传工作事关全县移民工作是否能顺利推进,事关郧县对外整体形象,事关全县大局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移民宣传工作,严肃宣传工作纪律,确保全县上下思想统一、口径一致,确保全县移民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全县大局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一线,扎实采访

县内所有新闻工作者、广大通讯员要大力发扬不怕吃苦、不畏艰难的奉献精神,坚持深入移民一线,以正面宣传为主,挖掘典型,收集题材,扎实采访,创作出更多更好、更真实、更鲜活的新闻稿件。采访期间,要严格规范言行,不说不利于移民工作的话,不做不利于移民工作的事。在参与工作会议等移民活动的报道时,要认真记录,认真拍摄影像资料,遵守新闻纪律,遵守会场纪律,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活动的采访报道工作。

二、统一口径,严格审签

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必须高度重视。所有采写、报送的移民宣传稿件除了符合新闻质量的相关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政策、符合实际。向县内媒体报送的所有稿件必须由撰稿人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向县外媒体报送的所有稿件,先经撰稿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宣传组把关,必要时送相关领导审签,经层层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否则坚决不准报送。所有移民宣传稿件必须按程序要求,履行签字手续。

三、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县内所有新闻工作者、广大通讯员、新闻爱好者,思想上必须与县委、县政府和县移民工作指挥部保持高度一致,行动上必须服从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和县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必要时调遣有关单位具有一定新闻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同志及通讯员参与移民宣传工作,这些单位和同志必须服从,不计得失。

四、落实责任,严格追究

县电视台、新闻中心、政府网站对移民宣传信息稿件要认真审查,凡不符合新闻质量要求的一律不用,未经单位分管领导审签的稿件一律不用,不真实、不符合移民政策的稿件一律不用。对因审查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程序审签直接向上级媒体报送的稿件,采用后一律不兑现用稿奖励;出现质量问题的,还要严肃追究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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