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17号

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17号

乙方: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工时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至 日之间。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

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17号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小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 性质 : 地址 :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 方式。

1、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其中试用期 个月,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

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甲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乙方

应自学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并向职工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甲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向

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其它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和待遇等必须如实告知乙方。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数额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其

中,试用期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 元(有特别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奖金、绩效工资和津贴等按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注:双方对工资待遇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

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乙方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行。

3、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

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七条 合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

2、 乙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或者甲方向乙方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九条 本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符合上述第(1)、(3)、(4)项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需向乙方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十条第(2)项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条 特殊保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章)

(乙方已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现完全同意各项约定内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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