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自媒体平台信息采集、审核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升********企业形象,强化办场服务对外广宣渠道,同时,为二手车经销商及消费者搭建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年开始筹建******三大自媒体平台,即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目前,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已完成初期基础开发及设置,后期经逐步丰富完善架构及内容后即将投入使用;电商平台正在筹建中,未来在经调试到位后亦将投入使用。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三大自媒体平台的服务功能,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行为。

一、信息安全准则

1、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涉及违法、违规事项和内容;

2、信息的采集必须按规定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按流程收集、提交;

3、信息的审核必须按规定流程实施;

    4、信息的发布内容不得危害公司形象、有损公司利益,并需按规定流程经审核后方可发布;

    5、严格控制信息账号密码的知悉范围,人员流动时须及时修改密码;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采集、审核和发布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政策信息。

二、信息管理部门

公司三大自媒体平台由电商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其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1、收集平台应用素材;

2、负责平台信息的及时更新;

3、拟订平台推广计划;

4、为平台稳定、健康运行提供技术和编辑保障。

公司分管电商中心的领导承担三大自媒体平台总编职责,对平台的运营管理负责,并对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起协调作用,对相关信息的发布负直接责任。

三、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公司对三大自媒体平台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信息内容包括:公司政策、业务活动、行业资讯、普通消息。

1、公司政策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经营决策事项,具有相对保密性。

2、业务活动是指公司策划、举办或者参与的重要经营业务活动,是提高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品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3、行业资讯是指包括汽车及二手车行业的新闻信息,一般摘自各大媒体,该类信息经专业人员整理编辑,具有权威性、可信度。

4、普通消息是指为丰富平台内容而从网络上转载的普通消息或者自主编写的普通消息,不涉及公司经营等活动。例如开心一刻等信息。

四、信息采集、审核、发布

1、公司政策

(1)信息采集

公司政策类信息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若政策变动相关部门须及时提交新的政策文件。

(2)信息审核

公司政策类信息的提交,必须由提交信息相关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3)信息发布

公司政策类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公司提交信息部门分管领导及电商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涉及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政策的,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

2、业务活动

(1)信息采集

公司业务活动类信息由公司活动组织部门整理提供。

(2)信息审核

公司业务活动类信息的提交,必须由提交信息相关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3)信息发布

公司业务活动类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公司提交信息部门分管领导及电商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其信息必须具备及时性,不得发布过时信息。

3、行业资讯

(1)信息采集

行业资讯类信息由公司相关部门信息采集人员按照信息采集原则进行采集;

行业资讯类信息必须采集自权威媒体,不可随意转载垃圾信息;

行业资讯类信息转载必须具有针对性,必须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

行业资讯类信息必须对公司具有正面作用,不可转载对公司存在负面作用的信息;

行业资讯类信息必须随时更新,信息人员必须时常关注行业动态,积极收集行业资讯。

(2)信息审核

行业资讯类信息的提交,必须由提交信息相关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3)信息发布

行业资讯类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公司电商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或授权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

行业资讯类信息发布必须注明转载来源以防造成侵权行为;

行业资讯类信息发布必须具备及时性,不得发布过时信息。

      4普通消息

(1)信息采集

普通消息类信息由公司相关信息人员自行采集或者编写,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保证健康、可信、不低俗的原则。

(2)信息审核

普通消息类信息的提交,由公司相关采集人员自行审核。

(3)信息发布

普通消息类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公司电商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或授权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信息通讯员配置

为更好地管理公司自媒体信息,避免工作中因沟通不到位而引发的信息错发、漏发、迟发等各种问题,公司各部门应确定固定的通讯员负责与电商中心指定人员进行日常工作对接。各部门通讯员确定情况详见附表《各部门通讯员名单》。

六、信息提交奖励与处罚

为保证自媒体平台信息的持续更新,公司各部门通讯员应当每周至少提交一篇文章。文章的文体、内容、配图等,均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业务特点,鼓励原创或二次创作的文章。

通过审核并发布的文章由公司按照每篇50元的标准,给予作者奖励。文章若获得粉丝一致好评,转发数超过200次以上的,由公司电商中心申请,经按公司审批流程同意后给予一次性200-1000元的特别奖励。

公司各部门通讯员未能按时提交文章,则每次扣发工资50元。

以上办法已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即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

20##年5月12日


附表一:各部门通讯员名单

注:本名录是各部门负责信息联络人员名单,若有变动需及时更新。

 

第二篇: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管理规定 公众号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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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讯 8月x日,网信办今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显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规定》还声明,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对于网信办发布的规定,腾讯公司做出如下回应:

根据今日网信办新出台的即时通信工具管理规定,我们做了深入的研究,规定的主要意图是抵制谣言等不良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对谣言的源头进行查证和严惩,从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对此腾讯非常认同,我们也一直对谣言等进行长期、坚决的打击。

在我们看来,谣言,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毒瘤,在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在被它侵透,互联网也不例外。但是微信,以及整个腾讯,都绝对不会坐视,放任这颗毒瘤的侵蚀,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信任度,也会对整个平台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将在相关信息被权威机构判定不实或者接到用户举报并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后,积极提供协助阻断这些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在此,我们也呼吁大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众道德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建设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1. 为保证这一能力腾讯的产品提供了三大系统:技术识别系统、举报人工处理系统、辟谣工具;

2. 在日常运营中,腾讯有一支专业的队伍负责处理用户的举报内容。根据用户的举报,查证后一旦确认存在涉及侵权、泄密、造谣、骚扰、广告及垃圾信息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微信团队会视情况严重程度对相关账号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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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今年第一阶段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恶意传播谣言行为,予以了严厉打击,删除文章近5000篇,封停帐号上百个;

其实一直以来微信更多的是在传递正能量,在政务传达,爱心传递等方面对社会都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1. 近期微信在云南地震救援信息传递,海南台风救灾救援中为社会筹集善款,积极救援都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2. 此外,政务机构也非常重视和依赖微信这个平台,目前有超过6000家政务微信落户我们的平台,大量的政务微信极大的提高了社会公众办理效率,促进了政府电子政务服务的效能和信息化建设,创建了良好的网络问政新平台,这种立体的功能性使微信在政府公众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以下为《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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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http://www.yunfalv.com/Content-5729.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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