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及《土地证》过户协议书

房屋买卖及《土地证》过户协议书

甲方(售房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房人): 身份证号: 见证人: 、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售给乙方、所属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方。现就房屋买卖和《土地证》过户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1坐南朝北共 间,其他房屋设施 间,房屋总建筑面积共有 平方米,庭院大门面向北侧村内道路,没有办理《房产证》。

2、土地概况:《土地证》证号 ,用地面积:贰佰叁拾玖点玖捌(239.98)平方米,四至四邻关系和《宗地平面图》见《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甲乙双方系同胞兄弟关系,上述房屋及土地原系共同祖业,甲方已对房屋情况作了介绍,保证未隐瞒相应事实;乙方已验看甲方权证,并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土地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该房屋、庭院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过户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及土地权属转让后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土地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土地转让出售给乙方。

第四条:该房屋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付款,在本协议签定时结清,甲方收款时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为凭。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权益的更名过户手续。相关权益证件更名过户没有办理之前任何时候,甲乙双方均不违背本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壹份。

协议签订人:

甲方(盖章或指印):

乙方(盖章或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买卖合约2

房 屋 买 卖 合 约

本合约签订于 年 月 日

合约之第一方 (以下简称“卖方”):

卖 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合约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买方”):

买 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合约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

经纪方:佛山市南海创家物业。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四季康城秋韵园105号铺

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促成以下物业的买卖事宜,现合约三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物业权属情况

1、物业地址为:),

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为准)。

2、卖方保证所填写和提供的有关该物业的产权权属情况均是真实合法,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且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3、该物业以现状按套售予买方,买方或其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和了解该物业之情况。该物业:

(1)【不带家私电器】;

(2)【不带租约】;

(3)【不带户口】。

(4)【带按揭,按揭款由卖方自行还给银行】

第二条 成交价、付款方式和税费等

1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此成交价包含该物业所有楼款及现有已缴交和已发生之全部杂费(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及入住费用、大厦维修基金等)。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买卖双方税费缴付方式:。签署本合约后,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税费,对于增加部分:【自行承担】。

3、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须付清一切有关之杂费。

4、卖方在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管理费、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且卖方同意买方有权从卖方已缴交给经纪方保管的上述杂费保证金中扣除缴付,杂费保证金不足支付欠费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讨。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定金: 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零 元整(小写)¥ 元整,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自行交付卖方,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买方于买卖双方在当地的房管部门签署《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提供齐全办理房屋买卖交易的全部资料当天,自行交付给卖方,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新的房地产权证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含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有关身份证明原件等),及时配合经 1

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

2、 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或逾期交楼的,卖方应赔偿与定金同等数目之金额给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不足弥补的,买方

仍有权追讨。

第五条 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2、 非经买卖双方同意,经纪方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等。

3、 基于经纪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买卖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约当日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及咨询费,其中:

(1)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3)买卖双方或其中任一方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

纳金,直至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4、 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5、 非经买卖双方同意,经纪方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约签订后,若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 元整作为违约金;若卖方违约,卖方已收到的定金与楼款必须返还给买方,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1) 一方拒绝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

(2) 一方拒绝出售或购买该物业;

(3) 任何一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

(4) 在守约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或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手续的通知后

五天,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

(5) 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之情形

若任何一方出现本条第1款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除应即时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用,还

应即时向经纪付守约方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作为违约金。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退回,应由违约方赔偿守约

方。

2、 若买卖双方共同或分别出现本条第 1款违约行为,或其亲属、代理人私下成交该物业,或因其泄露信息而导致未经

经纪方的情况下成交该物业时,即均视为违约,买卖双方除应共同连带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

询费外,还应共同连带向经纪方支付买卖双方中介费及咨询费之和的一半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若非本合同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合约交易未能按期完成,本合约三方均同意有关交易日期相对顺延,本合约

签订后,若因不可抗力或合约三方约定的原因导致本合约无法履行时,则本合约各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收到的所有房款都必须在十天内无息全额返还给买方。

第八条 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且经纪方已就本合约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

解释,合约三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第九条 在本合约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解决本合约之争议纠纷:

1、 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约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

知,否则一经正常投递则视为送达。合约注明由经纪方转之款项的,以经纪方划出之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约共两页,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卖 方 买 方 经 纪 方

合约三方兹于上述20xx年 月 日亲笔签名(请用正楷签名)属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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