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xx年版)-技术规范100章总则-交公路发[20xx]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

(20xx年版)(下册)

交公路发[2 0 0 9]2 2 1号

自2 0 0 9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 路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我部在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 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xx年版)和《公路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 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 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我部网站 (www.moc.gov.cn)“下载中心”下载。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国内招标 文件范本》(20xx年版)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完 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 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 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 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

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并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o O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施工招标通知

抄送:北京市路政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xx年5月12日印发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审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华

副主任委员:胡 滨 王松波

委 员:熊哲清 陈悦海 解绍璋 吴大元 潘晓东 李 丁 冷曦晨 谢家全何通海 王登科 陈 飚 朱青云 蒋振雄 王康臣 徐 涛 王淑波 杜会民 李小林孙国富 孙旭东

编写人员

主 编:石国虎 胡 滨 王松波 高会晋 雄 编写人员:袁 静 彭耀军 王海臣 李锺根 韩 涛 张海斌 阮明华 于 光 王恒斌 王 林 鲍秀铎 肖颂鸿 刘月波 张鸿飞 程磊 白金岭王秋远

使用说明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交通运输 部公路局组织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国内专家对20xx年版《公路工程国内 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修订并经审定形成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xx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xx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依据,考虑公路工程施工的 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而成。《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通用部分,《公路 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公路工程行业内容,两者结合使用,其中《公 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弓I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部分只 标注相关条款号,其内容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各等级公路和桥梁、隧道建 设项目,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四、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 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 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 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五、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 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 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 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 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 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 1

公平和诚买信用原则。

六、《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 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 用“/”标示。

七、招标人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 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 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八、《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合理低 价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 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 (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废标条 款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在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招标人选择适用各种评标方法时,也可采用双信封形式,具体说明详见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九、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相衔接。第五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 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十、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公路S-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 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 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相衔接。

十一、第七章“技术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 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 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 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二、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 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

总 目 录

第一卷(另册出版)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另册出版)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三卷(本册出版)

第七章技术规范

第四卷(另册出版)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目 录

第1 00章总 则

第 0l节通则?????????????????????????????3 02节工程管理???????????????????????????9 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22 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25

第200章路 基

第201节

第202节

第203节

第204节

第205节

第206节

第207节

第208节

第209节

第210节

第2ll节

第212节

第213节

第214节

第215节 通则????????????????????????????3l 场地清理??????????????????????????35 挖方路基??????????????????????????37 填方路基??????????????????????????43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52 路基整修??????????????????????????70 坡面排水??????????????????????????72 护坡、护面墙?????????????????????????78 挡土墙???????????????????????????84 锚杆、锚定板挡土墙??????????????????????89 加筋土挡土墙????????????????????????92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97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102 抗滑桩???????????????????????????105 河道防护??????????????????????????108

第300章路 面

第301节通则????????????????????????????113 第302节垫层????????????????????????????116 第303节石灰稳定土底基层??????????????????????118 第304.节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123 第305节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128 第306节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133 第307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137 第308节透层和黏层?????????????????????????140 1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

第309节

第310节

第311节

第312节

第313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而层?????????????????????142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150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154 水泥混凝土面板???????????????????????159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177 第314节

第401节

第402节

第403节

第404节

第405节

第406节

第407节

第408节

第409节

第410节

第411节

第412节

第413节

第414节

第415节

第416节

第417节

第418节

第419节

第420节

第421节

第50l节

第502节

第503节

第504节

第505节

第506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180 第400章桥梁、涵洞 通则????????????????????????????187 模板、拱架和支架??????????????????????190 钢筋?????????-J-??????????????????.195 基础挖方及回填???????????????????????213 钻孔灌注桩?????????????????????????216 沉桩????????????????????????????223 挖孔灌注桩?????????????????????????229 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232 沉井????????????????????????????234 结构混凝土工程???????????????????????242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276 预制构件的安装???????????????????????295 砌石工程??????????????????????????301 小型钢构件?????????????????????????309 桥面铺装??????????????????????????312 桥梁支座??????????????????????????316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327 防水处理??????????????????????????333 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334 盖板涵、箱涵????????????????????????340 拱涵????????????????????????????344 第500章隧 道 通则????????????????????????????349 洞口与明洞工程???????????????????????353 洞身开挖??????????????????????????361 洞身衬砌??????????????????????????380 防水与排水?????????????????????????388 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394

目 录

第 07节 08节 09节 10节 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397 监控量测??????????????????????????400 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404 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411

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601节

第602节 通则????????????????????????????417 护栏????????????????????????????417 第603节

第604节

第605节

第606节

第607节

第608节

第701节

第’702节

第’703节

第’704,节

第’705节

第’706节 隔离栅和防落网???????????????????????428 道路交通标志????????????????????????431 道路交通标线????????????????????????440 防眩设施??????????????????????????450 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452 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456 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通则???????????????????????????..一461 铺设表土??????????????????????????462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464 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467 植物养护和管理???????????????????????475 声屏障???????????????????????????477

100章 则 第 总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 通 则

101.01 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与管理。

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 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 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 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 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 做法。

101.02 定义

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cBJ 124_88)、《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JTG B0l一200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rr』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 明的词语及其定义。

2.除合同条款已规定的词语定义外,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分别为: 工作或作业: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 程和临时工程)施_[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 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 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

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相互引 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

300章、400章??

301节、302节??

301.01小节、301.02小节·?··

301.01—1条、301.01—2条??

301.01—1(1)款、301.0l一1(2)款??

301.01一l(1)a项、301.01一l(1)b项??

301.0l一1(1)a(a)目、301.01一l(1)a(b)目??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F版)

101.03 缩写词

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

本规范采用以下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 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GBf[’、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ECS、SHC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JG、JG/T、JGJ、JCJ/T、CJ、CJ/T、CJJ、CJ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 JT、Jrr/T、JTJ、JTJ/T、JT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TB、TB/T、TBJ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

DL、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HG、HG/T,HGJ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SL、S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YB、YB/T,YB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

J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YD、。YD/T、YDj『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延米) m

毫米 mm

微米 ¨m

平方米 m。

平方毫米 mm。

立方米 m。

千克 kg

吨 t

牛(顿) N

千牛(顿) kN

帕(斯卡) Pa

千帕(斯卡) kPa

兆帕(斯卡) MPa

摄氏度 ℃

天 d

小时 h

分 mirl

秒 s

101-04 标准与规范

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他标准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 否用新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 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 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时,承包人应在42d前报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 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仟何责任。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 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 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

101.05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 适应,其机械状况应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 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 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 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 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 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 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 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 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 工地。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

101.06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日,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 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 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一L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节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 范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 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 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小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 由监理人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于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上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 水泥混凝十、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T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 量规定引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存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 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 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 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 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 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 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衬物、油 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问和地点称出空车重 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辨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日,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 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 6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的允许偏差。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对 于面积在l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 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O.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 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 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smoidal forula)计算结 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 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 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没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面图连同土方 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 由监理人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 制图。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 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 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 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 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 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 称重,并将此重最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将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 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7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

(2)如用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 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量或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足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 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 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所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 立的制造允许误差不予认可。

101.07 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 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 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

3.合同授了,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 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 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01.08 工程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101.09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 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 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卷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 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10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 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 事务的充分支付。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 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临时工程 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人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 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 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l 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第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第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单独计量 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j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 事故险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二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人各相关工程 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 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 扣回。

3.支付子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xx年版技术规范100章总则交公路发20xx22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开工报审表

(1)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 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T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 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2)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 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 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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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间开工报审表: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 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中问开工报审表。

2.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 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 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人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报告单。

3.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施lT方案说明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d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 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d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 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 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 监理人审批。

(2)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 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所提交的关键线路网络图、主要工作横道图中 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 楚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 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人数据的副本 等一并提交。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 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后14d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 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 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 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5)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时,应予以修改。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e.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6)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制订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 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d报请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二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 监理人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 时停工。

(7)编制施工方案说明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拷贝,以供 10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8)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确保投入并及时到位,监理 人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4.工程管理软件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工程宜按下列规定配备工程管理软件, 其他工程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时也可配备工程管理软件。

(1)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网络带宽 不宜小于10M。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 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顺畅运行的要求。

(3)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更 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102.02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培训

1.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技能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 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d之 内通知监理人;然后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28d之内将 复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 补充测量,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在上地正确放样。

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高程,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高程 和相应的修正高程表。在监理人和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正确高程之前,对有争议的 高程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

3.结构物应完成全部现场放样并核对无误后方町进行施工。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 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监 理人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j角网点等树立易于 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给监 理人。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 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人同意,易于辨别。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

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 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人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d前通知监理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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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人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 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 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04 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 规范规定有矛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 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 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

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 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 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 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

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 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 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 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6.承包人应在相关上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 保证按时施工。

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 他注解。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填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 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 支付。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一-2004)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发包人和监理 人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 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 始资料。

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j【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 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 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查,还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FI、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 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 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 曲线,送监理人审查。

4.当监理人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d内提供lT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 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d内没有提供,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第12条可以责令承 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日之内,发包 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6 材料

1.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 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 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 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

(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 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 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储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 送应防止运送,途中漏失和分离。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材料 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 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 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日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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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 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 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数 码摄像机拍制录像。

2.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色照片及承包人拍摄的录 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 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T文件编制要求,将卜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 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 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T资料。全部T 程完T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 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他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 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 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 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信设施等及其他财产,免 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问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 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 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 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 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 14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 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对受干扰 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 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人员进行线外工 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的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 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 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1环境保护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 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 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cB 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 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 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 的破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 植树或植草中。

(6)工程施工必须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 境保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2.文物保护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 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 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理,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 加,则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条的规定协商解决。

(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 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

(1)防水排水

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 15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

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保不 积水。

(2)冲刷与淤积

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 冲刷。

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 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水文状态的 改变。

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米时水流对坡面的 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

e.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 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3)废料废方的处理

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 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 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第4.3.4条的规 定执行。

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 和妨碍交通。

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 荒地。

(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而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 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

(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

(d)隧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 止水土流失。

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 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 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

(1)保护水质

a.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人饮用水源。 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 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16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施,做到达 标排放。

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 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人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 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 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人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 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

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 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 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 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人 批准后执行,但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控制扬尘

a.为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采取其他 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

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 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c.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站(场)、大型轧石机场、沥青 拌和机站(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 保防护用品。

d.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 扬尘污染。

(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

a.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 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b.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 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 间施工的规定。

e.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 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

d.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 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e.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 工地距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 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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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绿色植被

(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 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2)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 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

(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 不应再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6.土地资源的保护

(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他工 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 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

(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 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 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

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

(3)在河床开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 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的 规定。

(4)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 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 的手续。

(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 和随意砍伐树木。

(6)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4]1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绿化带宽度。

7.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

(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 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 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查。

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问与施丁现场的干扰。 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

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可以没 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 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 18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 号等。

4.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之后的49d以内,应制订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人 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临时道路、 桥梁和码头的修建计划;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 流量分析;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 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

5.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可能多得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 水域中施_T,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

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人召集 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应按 规定缴纳过路、过桥费。

7.承包人应强化对已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意识,严禁超限运输,由此造成对已有道 路、码头、港口等设施损坏应自费予以赔偿,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 受的第三方的索赔。上述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 额的赔款。

8.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 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

(2)承包人对所承包合同段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接受当地有关安全职能部门的劳动 安全卫生监督和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管理。

(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在《安全生广:合同》中制订相应的职 责和措施,明确责任。

(4)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 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反应迅速。

(5)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相片。安全员的佩证为 红色以示醒目。

(6)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及紧急情况;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7)承包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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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

2.安全员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 量和条件在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看所 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 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的,应当立即制止。

3.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 提供安全和方便。

(2)标志牌应包括:

a.警告与危险标志;

b.安全与控制标志;

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

(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没地点,均应经监理人认可;临时安全标志应设 在监理人认为必须设置的一切位置上。

4.事故报告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 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2)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 时,承包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于lh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

(3)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 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 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 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a.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b.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卜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c.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快报。

(4)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上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 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 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6)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 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 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 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5.炸药的使用

(1)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使用标准的爆炸警告信号(此种信号应事先取得书面 批准),并应对人员、本lT程及所有财产采取一切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对爆破引起的任何 人身伤亡和造成的工程或财产的任何损害单方面负责。

(2)炸药库的位置与设计、炸药运输方法、炸药的管理使用以及防止事故所采取的预 防措施等,都应符合国家的法定规章。

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 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第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 计量。

(2)第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 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

(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按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 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招标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 l%计)以固定金额形式计人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第102.13小节所发生的施工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 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 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 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 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工程管理软件按第102.01—4条要求安装运行,工程管理软件费用由发包人估定, 以暂估价的形式按总额计人工程总价内。其费用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计算 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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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

102—1子目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102—2子同费用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 的10%。

102—3子目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 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落实安全 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

102—4子目经监理人验收后,支付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金额的9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 之后,支付剩余的10%。

3.支付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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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 一般要求

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I{;i 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信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 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T程与设 施进行设计。

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 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 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 至少2ld报监理人审批。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 的施工。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d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 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 取得书面协议。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 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 22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103.02 临时设施

1.供电

(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包括提供监理人驻地的用电)的 供应与分配做出配置。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 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连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

(2)承包人应将拟议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或监理人批准的其他标准。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联 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管理部门缴 纳有关费用。

(5)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监理人驻地除外)全部拆 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2.电信设备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信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信部门联系,并 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费用,并向有关管理部门缴 纳有关电信费用。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拆除临时电信的所有设施,但在交工前双方另 有协议者除外。

3.供水

(1)承包人在实施和维修本工程期间,应负责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 (包括监理人驻地用水)设施,并保证施工用水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持续不 断地供水。

(2)承包人应将拟议的供水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3)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供水系统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4.污水与垃圾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用以排放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

(2)排污系统的设置说明及图纸应报监理人批准,同时还应获得当地政府的水利部门 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妨碍当地排水和灌溉 作业。

(3)承包人应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直到上程交工为止。

(4)承包人应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

(5)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监理人驻地除外),但在交工前双 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3.03 临时道路、桥涵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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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临时 道路、桥涵的标准应满足施工条件的需要,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除非监理人 另有准许,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桥涵的宽度。

2.临时道路、桥涵

(1)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 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求,路面宽度应 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且应硬化。

(2)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将该乡村道路进行修整、加宽、 加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方可通行。

(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路和结构 物的正常通行。

(4)工程结束时,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应将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恢 复原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应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103.04 临时占地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 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 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 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 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 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03.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临时道路、电信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 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2)临时占地经监理人批准,以总额计量。

(3)临时供电设施的修建及拆除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临时供电设施 的维修以月为单位计量。

(4)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费 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 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验收证书颁发 后支付。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3.支付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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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按改善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合理规划、布置和建造驻地建设。

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 储料场及消防设施。

3.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地质条件好、不受自然灾害的地方,但应服从合同条款的有 关规定。

4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环保、防火安排,应经监理 人事先批准。

5.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后,承包 人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02 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并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卫 生、有序。

2.承包人应在其中心驻地区域内,建造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和供所有人员使用的住房 和生活区。驻地用房根据需要采用砖混结构或其他结构,但不得采用简易棚式结构。

3.承包人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包括微机联网所需的机型及软 件)、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承包人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承包人应将消防、安全没施配备齐全;处理好 临时雨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104.03工地试验室

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大桥、隧道工地及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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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或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 工地试验室应在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启用。试验用检 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 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2.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 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3.承包人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技术人员做试验工作,并负责设备维护、检 修等工作。

4.工地试验室及流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监理人批准。

5.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 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监理人审查批准。

6.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将工地试验室与流动试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及其他 物资等移走。

104.04 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

1.T地医疗

(1)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为工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急救服务。在传染病 易发期应配合当地防疫、卫生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预防、隔离感染人员、抢救和 疫情防控等工作。在传染病传播期,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 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2)承包人应为工地聘请有行医资格的、在卫生保健与急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医务 人员。

(3)承包人配备的医疗设施(包括房间、器械、药品、急救车辆等)应取得当地医疗卫 生管理部门的批准。

(4)承包人应就有关供水、环境卫生、垃圾与污水处理以及工人健康等方面的有关问 题,取得并遵从有关医疗卫生防疫和管理部门的意见。

(5)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疾病控制等知识教育,尤其是一些传染病,如:艾滋病、 非典型性肺炎(sARs)或肝炎等。

2.消防设施

(1)承包人应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做到布局 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水源充足。施工驻地要有明显的 防火宣传标志,并设专人负责对工地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2)施工驻地用电及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 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和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保管 制度和防火措施,专人负责,分类单独存放,还必须设置危险地点及危险物品安全警告标 志牌,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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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章总则

104.05 其他建设

1.车间与工作场地

(1)为了对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进行养护、检修或改进以及工程材料(如钢筋、 钢板等)的再加工,车间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加工设备。

(2)施工机械停放场,应保持整洁和便于工人操作,并保证出入通道畅通。

2.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

(1)仓库区的规模和组成应能为储存材料、燃料、备件及其他物件提供足够的面积,所 储存的材料及备件数量能保证本工程的需求。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应保持整洁,地面应 硬化,不同材料应设标志分别堆放,灰粉状材料应遮盖、并应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混杂于 其他物质之中。

(2)预制(拌和)场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

(3)桥涵梁板及其他预制构件不得零星生产,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段桥涵分布及小型预 制构件的工程量,建立集巾预制场统一预制。

3.车间、库房等其他建设,应固定、稳定,布置合理,不得采用彩条布等易老化的材料 做车间、库房的立墙,亦不得使用油毡、石棉瓦等作屋顶。

4.承包人应合理选择预制(拌和)场设置地点,并修筑隔离围墙;材料堆放区、拌和区、 作业区、模板、钢筋制作区应分开或隔离;场内主要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应做硬化 处理。

104.06承包人驻地设施的拆迁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和附件均属承包人财产。承 包人应全部拆迁。

104.07计量与支付

1.计量

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人现场核实,以总额计量。

2.支付

104—1子日所报总价的90%,应在第l~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支付;余下 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3.支付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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