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范本

(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第六条 依照XX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03]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 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三年)。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提交平等协商会议。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其公示方法有:企业厂务公开栏、厂报、企业网站、职工维权手册等方式(一个企业至少要选择两种公示方式)。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 乙方(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集体合同范本2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中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以下简称企业 )

与 (以下简称工会)协商一致,并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二条 企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各项劳动权益,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等各项劳动标准,保证同工同酬。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企业尊重工会代表职工所反映的各项意见,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工会支持并配合企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劳动,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五条 职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和工会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职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与所有职工均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企业的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和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支付职工(包括试用期的职工)的工资不低于义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职工在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实行试用期的员工,其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一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或本单位职工同意后,可以短期延迟支付职工工资,但最长不超过 天。 第十二条 根据目前生产管理状况,企业对以下工种实行按件计酬:

各岗位的单件计价标准与工会协商后签字确定,并作为附件附于其后。企业应在每月 日将职工的上月生产量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与工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及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指数,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则,于每两年进行一次新的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后,作为本合同第十条的替换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

第十五条 职工加班加点的,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劳动环境,并不断加以改善。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

保护。特殊工种的职工应持证上岗。新上岗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方案,对工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理方案企业方必须予以研究落实;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职工和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以确保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企业按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需要,配备和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致使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后的治疗费、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及丧葬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企业每月提取一定的福利费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职工文化和福利设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补充保险制度,鼓励职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七章 教育培训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与所从事岗位有关的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建立奖惩制度。对职工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作出公正评价,分别予以表扬、奖励和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取得证据,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并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

第八章 协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就企业和职工的权益问题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集体协商应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进行,企业应向工会提供必要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数据,

工会在协商前应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不得有过激的行为。

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各3—7人组成,双方人员要对等。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及时研究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全体职工通报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企业与工会协商一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进行修订。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双方协商代表应就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到期未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的,则本合同在以后的3年仍然有效。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终止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上级政府部门或市总工会申请协调处理。经协调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的行为来处理争议事项,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预防和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企业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各2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则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企业、工会各存一份,报劳动部门一份,送镇街工会、市总工会各一份。

企 业(盖章) 工 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