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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提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要约:
一、平等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 年 月 日。
2、地点:在 会议室。
二、平等协商的主要内容
1、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12)集体合同期限;
(13)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5)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6)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
(1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2、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1)工时制度;
(2)加班加点办法;
(3)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4)劳动定额标准。
4、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1)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2)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3)其他假期。
5、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1)社会保险的种类、范围;
(2)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3)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4)医疗期延长及待遇;
(5)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住房公积金。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8、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2)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10、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2)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11、奖惩主要包括:
(1)劳动纪律;
(2)考核奖惩制度
(3)奖惩程序。
12、裁员主要包括:
(1)裁员的方案;
(2)裁员的程序;
(3)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3、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2)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和补偿
三、平等协商代表
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是:
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姓名: 职务:
其他代表为:
企业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其他代表为:
请于协商会议前5日将你方集体协商代表名单报我会(或企业行政方)。
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向工会于应约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一年度以下资料:
1、企业销售收入情况;
2、企业利润情况;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5、其他有关资料。
工会方向企业提供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以上要约诚请企业(或工会)考虑,并于 月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以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要约方:企业工会或企业行政(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单位企业方与职工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草案),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草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36规定,我会于 月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本单位职工代表 名,出席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名,符合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的规定。上述草案经过表决,同意票 ,不同意票 ,弃权票 ,上述草案获得通过。
×××单位工会委员会(代章)
年 月 日
×××××××单位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等 人为企业方代表,法定代表人 为企业行政方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等 人为职工方代表,工会主席 为职工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召开了谈判会议,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了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草案)、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草案),并于 年 月 日递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现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草案)文本各一式七份,报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查,并一式三份抄送市总工会。
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注:企业性质分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乡镇集体、其它类型企业等六类。
某某某同志现任我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方平等协商首席代表。
特此证明。
某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协商代表须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某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某某某同志现任我单位工会主席,为我单位职工方平等协商首席代表。
特此证明。
某某单位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协商代表须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某某单位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和本企业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 本企业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条 本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要约书中提出17项事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确定。(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有所侧重)
第五条 劳动报酬。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 元,并执行不低于每月 元的最低工资制度(本条每年协商一次,亦可签订专门的工资协议)
第六条 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每月 日为发放日,发放工资应有工资清单。
第七条 本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实行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应依法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企业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应与职工本人协商征得工会同意,并依法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 企业依法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工伤、工亡事故,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安监、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工亡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方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在劳动行政部门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企业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审核意见复印件报地方总工会。
企 业 方: 职 工 方: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工资集体协议。对本企业和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及标准:(例:管理岗位为计时工资, 元/天,工人岗位为计件工资 元/件)。
第四条 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每月 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提前。发放工资应同时交付工资清单。
第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应随着企业上一年的利润增长而增长,职工年工资总额达到 元,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 元,年增长 %。
第六条 本企业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 元的衢州市最低工资制度。
第七条 劳动者患病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有关涉及职工工资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方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由企业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后生效。
第十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企业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审核意见复印件报地方总工会。
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对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女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
3、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公假一天。
第五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第六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对有定额的女职工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待遇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企业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审核、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职工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集体协议。
第二条 对本企业和本企业的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本集体协议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坚持“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企业安全卫生工作。
第五条 企业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第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夯实安全卫生基础建设,预防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职业化危害。
第七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全管理,安全网络建设、职工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工会方与企业方定期就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消除危险的书面建议并跟踪整改,对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企业出台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与工会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条 职工有权监督安全工作,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要求改进。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由企业法人代表人代表企业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由企业送交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审核、备案。
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中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以下简称企业 )
与 (以下简称工会)协商一致,并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二条 企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各项劳动权益,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等各项劳动标准,保证同工同酬。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企业尊重工会代表职工所反映的各项意见,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工会支持并配合企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劳动,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五条 职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和工会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职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与所有职工均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企业的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和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支付职工(包括试用期的职工)的工资不低于义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职工在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实行试用期的员工,其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一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或本单位职工同意后,可以短期延迟支付职工工资,但最长不超过 天。 第十二条 根据目前生产管理状况,企业对以下工种实行按件计酬:
各岗位的单件计价标准与工会协商后签字确定,并作为附件附于其后。企业应在每月 日将职工的上月生产量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与工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及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指数,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则,于每两年进行一次新的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后,作为本合同第十条的替换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
第十五条 职工加班加点的,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劳动环境,并不断加以改善。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
保护。特殊工种的职工应持证上岗。新上岗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方案,对工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理方案企业方必须予以研究落实;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职工和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以确保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企业按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需要,配备和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致使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后的治疗费、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及丧葬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企业每月提取一定的福利费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职工文化和福利设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补充保险制度,鼓励职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七章 教育培训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与所从事岗位有关的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建立奖惩制度。对职工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作出公正评价,分别予以表扬、奖励和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取得证据,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并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
第八章 协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就企业和职工的权益问题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集体协商应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进行,企业应向工会提供必要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数据,
工会在协商前应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不得有过激的行为。
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各3—7人组成,双方人员要对等。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及时研究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全体职工通报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企业与工会协商一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进行修订。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双方协商代表应就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到期未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的,则本合同在以后的3年仍然有效。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终止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上级政府部门或市总工会申请协调处理。经协调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的行为来处理争议事项,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预防和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企业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各2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则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企业、工会各存一份,报劳动部门一份,送镇街工会、市总工会各一份。
企 业(盖章) 工 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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