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与 公司工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合作共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协调,合作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并经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应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七条 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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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九条 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一定损失的职工可以给予处罚,给予职工的处罚应由企业行政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2、同工同酬;

3、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做好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为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6、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

7、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8、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和夜班; 2

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享受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

1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未成年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其他职工有平等的权利;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每满1年进行一次;(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180天。

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集体协商组织

1、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成立工资集体协商组织,人员相等,双方各派 人,并确定各自的首席代表。

2、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召开会议可由双方轮流召集,也可由工会方代表负责召集。

3、工资协商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增长水平与企业上一年实现的利税增长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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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资分配制度与分配形式

1、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执行每月不低于 元的企业最低工资制度。

2、企业职工的工资实行 工资形式。

3、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工资,每月 日为工资发放日,遇节假日则提前。

4、职工年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 %的幅度。

5、职工经企业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所占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补贴,婚丧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者患病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职工工资扣除的规定

1、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采用扣除职工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五)经济补偿与违约金支付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各种违约金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厂纪厂规。

二、企业发生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4

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根据生产需要有计划地培训职工,特别是做好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

五、尊重和保障工会在企业的合法权益,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六、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本企业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

七、工会正、副主席任期未满,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予以延续到任期满为止。在任职期间未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八、企业制订、修改或废除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九、企业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等社会劳动竞赛活动。

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夯实安全卫生基础建设,预防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职业化危害。

十一、企业出台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与工会方进行平等协商。

十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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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工会有权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三、有权督促企业与劳动者(含聘用工、临时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四、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依法行使管理权力。

五、支持企业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

六、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七、维护职工的学习、培训、教育权利。

八、受“职代会”委托承担起“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九、工会积极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全管理、安全体系建设、职工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十、工会方与企业方定期就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消除危险的书面建议并跟踪整改,对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十一、督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非经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须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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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生效,已生效的合同十五日内应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报劳动行政部门三份,总工会、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企业名称: 双方协商代表各 名 企业性质:

职工人数: 联系电话:

其中女职工人数:

行政代表(首席代表): 工会代表(首席代表): 职 务: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行政代表签字盖章: 工会代表签字盖章: 企业行政(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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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集体合同范本(征求稿)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征求稿)

(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湖南省职代会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依照《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组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组长联席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组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职代组长联席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代组长联席会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企业工会经费的计提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

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提交平等协商会议。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其公示方法为企业厂务公开栏、厂报、企业网站。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 乙方(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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