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提案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法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对学院事务行使民主权利、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院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渠道。为了更好地做好我院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保证提案的落实和处理,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提案工作委员会

1、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及再审工作,并会同院工会共同做好提案的处理工作,包括提案的落实和反馈。

2、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大会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至二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二、 提案的范围

1、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且限于本院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2、凡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作为提案:

(1)有关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院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1

(3)有关本院办学、教学、科研、专业课程建设、管理、改革、服务、后勤保障及其它行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本院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3、下述问题不得作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属于本院各基层单位有权处理解决的问题。

4、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建议,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征集

1、征集提案工作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院工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开始征集。

2、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时,应当明确提案的截止日期,并随发提案表。

3、院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征集截止后,应立即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整理、审查和议案。在教代会召开时,及时向大会报告本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审核和立案情况。

四、提案的提出

1、提案一般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每份提案必须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附议人数不足的属于无效提案。

2、提案必须按照“一事一案”格式提出。“一案多事”的提案 2

无效。

3、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内容要实事求是,建议要明确具体。

4、提案用纸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需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且字迹清楚。

5、提案必须在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6、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做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有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核,凡符合提案内容和规范要求的,视为审核合格。审核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分析提案的立案。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确实需要办理、学院有条件办理的提案,应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学院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提案,可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暂不立案;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对学院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3、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核工作,并由主任向大会作提案审查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本次大会提案的征集、审查及立案情况以及上次大会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4、正式立案的提案,由院工会整理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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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案一经立案,即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

六、提案的落实和处理

1、凡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按照“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的原则落实和处理。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院工会要有专人负责提案的落实和处理。

2、提案的落实: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提案的内容协商确定落实部门。院工会负责将提案表送交落实部门,督促该部门制定落实计划,对提案落实情况要经常督促检查,并为提案的落实创造条件。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的抓紧办理。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教代会代表共同商量研究,或召开提案咨询会当面讨论办理。对于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可以提请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并由院工会通知提出该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

3、提案的再审:大会闭会期间,院工会具体负责提案再审工作。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时,要调查研究、分析情况。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应给提案人做出满意解释。

4、提案的反馈: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通过代表团反馈给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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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案处理结束后,由院工会对提案进行立卷归档。

七、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就学校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由院工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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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学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2008学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证提案的质量、效果并及时、正确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提案的范围

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各方面问题均可列为提案: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事业发展方向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改进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6、广大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为提案受理:

1、提案内容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提案不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提案征集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4、提案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5、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凡是教职工提出而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教代会提案工作

小组转请相关部门参考。

二、提案的立案

学校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1、教职工提出提案之前应尽量弄清事实,要一事一案,不仅要提出议题,还应简述提出有关议题的解决办法、措施、方案。

2、一份提案的提出,需由提案提出者一名和2名以上(含2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附议者不足规定人数的不能立案。

3、提案用纸由提案工作小组统一印发,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晰。

三、提案的审查

1、提案工作小组应在大会召开前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提案的内容分别入册后,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再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四、提案的办理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1、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2、提案涉及的相关部门一般应该在一个月之内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或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相关部门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说明情况或原因。

3、复文要有承办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复文完成后由提案工作小 组将提案表送交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交学校工会留存备案。

4、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小组可建议相关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五、提案评优与表彰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教职工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经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和奖励。

20xx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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