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XX年6月。

调查地点: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13年春节期间,对大通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大通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

    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大通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第二篇:宁波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调查报告》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法律实践报告

    奉化    学院(分校、工作站)

实 践 题 目《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实 践 单 位XXXXXX有限公司                   

学 生 学 号1111111111111                   

姓       名XXX                             

填表日期  20##年 03 月 23 日

法律实践内容提纲

法律实践个人鉴定

法 律 实 践 过 程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调查考核表

关于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

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XXXXXX有限公司。

[调查目的]《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在执行中所发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

[调查方法]本报告采用收集资料、员工面谈、填写调查表、口头问卷等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XXXXXX有限公司各部门。

[调查时间]20##年3月1日至3月23日。

前言: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过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劳动合同法》自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也已走过逾五个年头。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最刚性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广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所争论和抵触。

这部法律在民营企业中到底有没有落实,落实的程度如何,职工对自身权益的了解如何,会不会依法维权,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深入XXXXXX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研究。

一、《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基本全员签订,但还不够规范

通过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XXXXXX有限公司现有劳动合同制职工150余人,劳务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20余人。通过抽样查看劳动合同文本和面谈人事管理人员发现:该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全部都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新进职工的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工龄超过10年的职工,都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有劳动合同的月工资都约定为1200元,满足奉化市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但是在调查中,笔者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应当交由职工保管。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却将两份劳动合同全部保存在公司,并没有将其中一份交到职工手中。

(二)休息休假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该公司实行每周单休制,即每周的周日休息一天,符合《劳动法》规定。职工如请丧假的,均给假3天;请婚假的,视是否晚婚,给假3天或15天;请事假的,不能享受带薪休假待遇;请产假的,给予14周的假期,如破宫产、双胞胎等,再酌情依法增加相应假期。以上规定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特别是丧假的规定,《劳动法》规定,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请丧假。该公司的丧假规定为:职工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趋势的,可请丧假。这个规定比《劳动法》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目标人群范围,更好地符合了中国的现实社会亲情关系。

而在病假、年休假方面,明显不足。该公司规定,职工请病假的,不能带薪休假,即病假与事假的待遇变得一样。工龄满一年的职工,年休假只给假三天,与国家规定的工龄满一年职工年休假5天的规定大幅缩水,更不要说工龄满10年、满20年的职工的年休假了。

(三)薪酬发放大体符合法律,操作细节还需规范

该公司的薪酬发放采用银行代发方式。职工每月的工资在次月10日左右发放到职工的银行账户中。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职务补贴、绩效奖金、工龄津贴、加班工资、营养补贴、社保代缴、扣款等几部分所组成。基本工资统一确定为1200元,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但是职工的工资在每月统计之后,应当产生工资明细条,且经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之后,再发放。该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工资明细条,也没有经过职工本人签字,只是由工资计算人员统计后,相关领导签字,就直接发到职工银行账户中。这样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经常会出现一些工资算错的问题。

另外,职工工伤期间的薪酬,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与该职工平时的薪酬是一样的,即工伤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正常工资待遇水平。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被固定为40元一天,而其工伤前,每月的工资一般能达到3000元以上。该工伤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其日常工资水平。

(四)劳动时间安排未能完全合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劳动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就是要求企业在安排工作时间时,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要超出8个小时,每周不要超出40个小时。该公司对工作时间规定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7个小时,周六上班6个小时,周日休息。一周工作时间共计为41小时,比国务院规定的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超出1个小时。

(五)社会保险缴纳有待进一步规范

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为在职职工缴纳,在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通过调查,XXXXXX有限公司为所有的劳动合同制在职职工都依法缴纳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唯一不足之处是,新职工在试用期期间,该公司不给予参保社会保险,而是要到职工的试用期满以后,才给予参保缴纳。从一点上看,这个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二、原因简析

(一)职工维权成本高,企业违法成本底

该公司所在的农村地区,职工普遍都是企业周边村庄的村民。这些人又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有个别职工的文化水平接近文盲,对法律更是一窍不通、一无所知。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即便是违法了,职工也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也助长了一些企业违法的胆量,肆无忌惮。

职工本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也导致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而履行法律程序时遇到难题,比如:不会写劳动争议申诉书、不会搜集证据、不会答辩等,而企业在这方面掌握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职工一方只能聘请律师,才能弥补因法律知识匮乏而导致的弱势。根据奉化现实情况,律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收费都在2000元以上,而职工本身经济基础薄弱,无形中增加了法律维权的门槛。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而中国又是人情社会,庞大的宗族观念和人情世故限制了法律的执行。公司很多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甚至老板都有千丝万缕的亲属、近邻或朋友关系。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意跟企业老板撕破脸。

传统思维下,中国人普遍都是害怕打官司、不愿意跟司法、公安等政府机关扯上关系,以免使自己的名声受损、丢面子。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职工维权带来很不良的影响。

(四)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及民营企业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

三、相关对策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加快推进和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特别是在民营企业。我国民营企业众多,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更多,占据了我国职工总数的绝大部分。对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职工宣传,同时也引导职工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企业、对政府进行监督。

其次,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是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对劳动仲裁、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劳动仲裁、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劳动仲裁、司法工作人员思想和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和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

第三,加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这就要求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强行政作为,贯彻落实自身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正当合法权益。让企业老板时刻紧绷神经,不敢肆意违法。同时,国家应当加紧立法修法,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从经济角度,让企业老板不敢越雷池一步。只有这样,才能根本解决企业违法的问题。

第四,扩大司法援助范围,降低司法门槛。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司法援助职能,扩大司法援助的范围,尽可能帮助弱势职工,在经济上、专业知识上给予最大帮助,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部门进一步降低司法门槛,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免费受理或由企业承担诉讼费用,完全免除职工的经济负担。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行,我相信,《劳动合同法》必将在民营企业中得到切实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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