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 调查报告

关于满城县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调查时间:20XX年2月10日至3月15日

调查地点:满城县人民法院

调查目的: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

调查方法:实地调研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分别从满城县法院近十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

一、统计情况和特点

(一)十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事案件较大的比例。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我国20##年离婚率为13%,而到了20##年离婚率竟增加到25%,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30%。

(二)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1、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 年 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2、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3、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或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男方被判处刑罚。

4、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罚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5、离婚比例高。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1、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2、公告送达多。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3、被告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4、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年该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5、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诉讼的多,且离婚比例高。在六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5件,占78.9%。

二、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的原因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 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生活观和价值观逐渐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机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四)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由于社会的发展,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

(五)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 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虽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但没有人肯出来作证,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有的被告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是第一次起诉,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摔开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虽然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从效益的角度来讲离婚案件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再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三、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最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一)端正认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儿童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基层法院可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离婚的(如受虐待、暴力、遗弃等),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身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担当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轻人看电视、电影多了,与信息网络接触的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大所致。我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化提供了最适应的场所。

 

第二篇: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摸清当前的计划生育现状,明确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知晓、以便更好地落实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转变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树立计划生育法律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履职尽责,依法行政。

(二)调查对象

XX镇分管计划生育领导 XXX

XX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XXX

(三)调查方式

访谈试

(四)时间安排

20XX年2月----20XX年3月

关于XX镇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调查报告

XXXX年春本科法学专业 XXX

一、基本情况

自2002年9月“一法三规一条例”实行以来,XX镇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了“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在加强领导、宣传贯彻人口计生“一法三规一条例”,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计生工作网络,加大计生经费投入、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加强目标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平模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加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提高了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始终站在人口问题是发展问题、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的高度,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关系,牢固树立国策意识、人口意识和人均意识,把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计生工作的重大问题、检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目标考核的依据。

(二)贯彻落实“一法三规一条例”,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一是加大了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加强对计生人员的培训。三是完善了各项执法制度。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全面发展。

(三)健全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一是健全行政工作网络。从市到县、乡、镇、村层层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人口计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二是健全技术服务网络。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为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规范各级计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确保了计生服务站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村级服务网络不断规范完善,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中心得到强化。三是健全群众工作网络。全面开展了计生村(居)民自治“三村”建设,实现了村(居)民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充分体现。

(四)落实人口计生奖励制度,建立了计生利益导向。一是认真做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申报、审核和兑付工作。二是切实抓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三是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人员给予了一定的救助。四是坚持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五是坚持免费为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已初步建立。

(五)开展生育文化建设,转变了婚育观念。各地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契机,拓展计生宣传形式,改过去那种暴风骤雨式的强硬灌输为和风细雨式的潜移默化方式,将生育文化与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景区文化有机结合,使群众得到了更加人性化的计生宣传服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计生效益。

(六)强化人口计生目标管理,健全了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了人口计生工作考核评估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党政线、部门线和业务线的三线考核机制。二是明确了考核重点。三是健全了激励机制和“一票否决”制度。

(七)加强部门协作,加大了综合治理力度。一是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构建了职责落实、综合施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三是积极开展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作出了三条纪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终止妊娠的禁卖药品和器械;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由具备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后方可进行,否则将严肃查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XX镇的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然十分严峻:

1、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对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取得的成绩盲目乐观,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对计生工作的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有所削弱。二是,部分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参差不齐,各地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不平衡。

2、政府调控人口增长的手段有所削弱。过去的低生育水平主要是长期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而目前以行政强制和社会制约为主要特征的传统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已被打破,尤其是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婚姻登记管理和婚检制度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乡镇建制调整及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流动人口的增加,使计生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一些亲民惠民政策也给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如取消农业税、粮食直补,特别是今年开始对农村中小学生减免学杂费以后,部分农民认为孩子的抚养费用降低了,开始谋求生育二孩甚至违法生育。由于以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机制尚不健全,在这个过渡时期,政府的调控能力有所削弱。

3、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生育率“反弹”危险仍然存在。一是面临出生人口“反弹压力”。由于受上世纪80年代第三次生育高峰的惯性作用和独生子女之间结婚可生育两个孩子等影响,我镇进入婚龄期人数将由“十五”期间年平均1.34万人增加到1.74万人。从今年起,我镇人口计生工作将面临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的挑战,生育率反弹的潜在危险仍然存在。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呈上升趋势。受“传宗接代”等观念的影响和当前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XX镇出生人口性别比在2011年已上升到110:114.3,超出了103-107的正常值。人口出生性别失衡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滞后。在调查中发现,违法生育人群中,近50%属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我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4、社会抚养费征收难,拖欠现象较为普遍。据统计,XX镇因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每年在11万元左右,但因征收工作经费不落实、执法力度不够等多种因素,征收到位率仅在20%左右。调查中了解到,近年来,XX市违法生育存在着“两级分化”的现象:一是有钱的人违法生育;二是越穷的人违法生育。违法生育的人以各种理由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导致部分群众在生育上的攀比心理,违法生育现象又重新抬头。

5、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足,奖励政策未足额兑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近年来,国家加大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新增加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要求各级政府匹配的经费也在逐年增加。由于地方财力紧张,资金缺口大,法定要求的经费未能足额预算,给人口计生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使得开展计生工作各项业务所必需的经费无法保障。有的乡镇还出现虚设、空转计生经费的现象。计生工作经费投入不到位,必将导致基层工作下滑,违法生育反弹,完不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

6、依法落实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性质难度大,基层基础工作需要加强。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非盈利性公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目前有一些经费落实不到位,给计生服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带来很多困难。部分乡镇计生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工资不到位,造成人心不稳,骨干流失,工作难以开展。这些现状极不适应当前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转变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树立计划生育法律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履职尽责,依法行政。

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深对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紧迫性的认识,认真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计生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放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思考和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发展经济与控制人口两手抓,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落实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3、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搞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加快建立“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力度。

4、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遏制违法生育。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目标考核,落实征收工作经费,严格依法行政,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开展征收工作,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比例。对违法生育重点对象申请强制执行,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5、加大财政投入,严格经费管理。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确保法定的独生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经费的匹配投入和落实到位。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6、加强队伍建设,搞好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关心人口计生干部,落实编制和经费,保持基层计生队伍的稳定。要依法落实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非盈利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要加强人口计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坚持文明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医技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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