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GF-20##-0206
(乙种本)
项目名称:寿宁县人民法院付属楼
工程地点:寿宁县茗溪新区
建 设 方:寿宁县人民法院
设 计 方: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寿宁县人民法院付属楼室内装饰、办公楼装饰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章、条例。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设计要求,设计内容:
2.1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²
2.2设计范围:室内的装修平面、墙柱立面、办公楼、宿舍。
2.3设计内容及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
总设计时间为合同签订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2.3.A出图标准
(一)平面设计&概念设计阶段,乙方提供以下图纸(各壹套):
a. 办公区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风格图片
(二)方案设计阶段,乙方提供以下图纸(各壹套):
a. 附属楼各主要区域图效果图一张;
b. 平面布置图;前厅效果图、会议室效果图,院长室效果图各一张;
c.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灯具家私装饰品等配套图
d. 乙方应在施工图完成,甲方支付设计费用时交付图纸电子文件予甲方(一套电子文本,及3套施工图图纸正本)。
2.4工作时间共30个工作日,具体为
a、平面设计&概念设计阶段:自设计合同签订后起7个工作日内。
b、方案设计阶段:自方案设计阶段定案后起15个工作日内。
c、施工图设计阶段:自初步设计阶段定案后起13个工作日内。
d、除不可抗原因外,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如有逾期,设计时间作相应延长。
第三条 设计收费
3.1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人民币陆万元正。
第六条 付款方式
3.2合同签订后 叁 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80 %(即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3.3乙方交付所有施工图、完成 7 天内,一次付清剩余设计费;
第四条 甲方责任
4.1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转卖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则乙方有权索赔。
4.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完成的设计量向乙方交付费用。
4.3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拾伍天以上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4.4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具体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 乙方责任
5.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延误壹拾伍天以上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5.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甲方不再支付设计费,乙方还须就修改部分负责向施工方做设计交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5.3 根据甲方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进行调整。
5.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5.5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六条 各设计阶段文件的确认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甲方应尽快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超过下列期限后不给予回复,视为确认。乙方交付方案设计后 3 天,修改初步设计 3 天,施工图设计 7 天,甲方审查设计文件的时间及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修改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设计工期内。一般方案修改不再绘制效果图。方案阶段发生整体修改或者重新设计,按以下办法处理:
(A)乙方无偿负责整体修改二次方案,二次以上的整体修改,乙方收取工本费
(B)以上条(A)的基础上,方案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双方可以在甲方支付设计方案费及修改工本费的基础上协商解除合同,设计成果归甲方所有。
(C)甲方授权委托人:(一) (二) 任何一人签字认可。
(D)乙方授权委托人:(一)陈智杰 (二) 任何一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施工技术配合
7.1乙方提供施工技术配合应负责下列事宜:
7.2供给工程需要的详图,
7.3对施工方进行图纸答疑及图纸技术交底。
7.4根据甲方要求及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 其它
8.1如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或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合约(为合同附件)。
8.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支付费用。
8.3本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8.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8.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8.6甲、乙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下列通讯地址为准。
甲方地址: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深圳市华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工程名称、范围及设计成果
2.1 工程名称: ,项目设计面积约 ㎡。
2.2 设计范围: 方案、施工图设计
2.3 设计内容:
2.4 设计阶段、成果、设计深度及交图事宜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取费标准及设计费支付进度
4.1 本合同设计费为 元/平方米,总设计费暂定为 元人民币。
4.2 双方同意设计服务酬金按下列工作进度给付:
4.3 付款约定
4.3.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按实际完成设计面积计算。
第五条 设计工期
本合同按阶段设计节点工期控制。总工期为60天,含甲方设计评审3天,若超过三天,设计时间顺延。
第六条 履约承诺及解约
6.1 本合同在签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转移其设计权利、义务或权益。
6.2 双方不得无故任意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并不得拖延本合同设计工作的进行。
6.3 经甲方审定的图样,说明概算及规范,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泄露。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4 甲方需在乙方完成并提交图纸后,予以审核设计图纸,在未收到甲方上阶段审图确认意见书时,乙方不得进行下一段的设计工作。
6.5 因乙方设计延误逾期超10个工作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无法完成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的设计费,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7.1.1 甲方项目负责人 。参与与乙方谈判设计合同事宜,按期组织阶段性设计成果跟进及设计图纸评审,敦促乙方按期提交设计成果,交甲方项目部执行施工,确认乙方交图时间及实际完成出图数量。但不负责设计费的的调整、支付及批准,该等事项按甲方有关制度及流程办理。
7.1.2 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7.1.3 按期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评审、及时提供设计审图书面评审补充、修改意见。并在乙方分次交图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图书面意见,提交给乙方,以便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7.1.4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7.1.5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二)乙方责任
7.2.1 乙方项目负责人 。负责主持项目设计(包括现场技术配合)全程跟进。阶段性设计成果提交,设计图评审,按甲方设计图纸评审通知完成图纸、补充、更改设计、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配合甲方项目施工全程技术指导。
7.2.2 应甲方要求提出设计进度及说明报告、指定联络人负责与甲方联络本工程设计一切事宜。
7.2.3 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贵州省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4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有关的工程设计规范。
7.2.5 乙方在进行设计之前应与发包方进行充分沟通,如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成果不满意,乙方有责任进行修改,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补充、修改设计,如设计方逾期一天完成修改的,按合同第8.4条约定处理。
7.2.6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工程设计有关标准执行。
7.2.7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设计内容、设计进度、交图份数、交图时间的规定要求,按时向甲方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
7.2.8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图纸评审会议并根据甲方审图要求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按合同规定,做好工地技术配合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9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7.2.10 甲方付清合同设计费之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属甲方,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自行处分。
7.2.11 乙方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按甲方设计委托书造价的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合同阶段性设计要求提交工程设计估算、概算书,以控制项目施工建设总造价成本。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无正当现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阶段性实际确认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甲方则取得相应阶段设计成果的所有权。
8.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8.3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设计漏项或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8.4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内容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分阶段每少交一份设计资料或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
8.5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设计费,如有其他损失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
9.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应按工程实际施工工期提供全程服务。
9.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经济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设计师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9.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5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9.6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9.7 乙方完成之作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并将所有设计资料刻成光盘交于甲方存档,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用于其它目的。但作为宣传乙方业绩或书写论文所涉及的简要技术情况除外。
9.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9 其它约定事项:
某些特殊专业(如特殊灯光设备、特殊钢结构、张拉膜结构等)由甲方委托其他单位设计或由相关专业公司设计安装时,乙方要协助相关专业合理布局及负责管线综合,并承担总体协调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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